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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时期慈善事业概说(5)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月刊》 王卫平 参加讨论

漏泽园一般“择高旷不毛之地”为之,也有设于空闲田地或其他山地,以藩墙隔开,“无故若放牧,悉不得入”(注:《宋会要》卷60,“食货”。)。收埋对象包括“寺观寄留槥椟无主者,若暴露遗骸,悉瘗其中”,“军民贫乏亲属,愿葬漏泽园者,听指”(注:《宋会要》卷60,“食货”。)。后来大抵以居养安济院收养之人为主。在埋葬时,人给地8至9尺,以为墓地。墓穴深3尺。掩埋后,立有碑记, 写明“死人姓名、乡贯,以千字文为号”,并置图籍,“以备点检查核”(注:《宋会要》卷60,“食货”。)。其对漏泽园的管理,真可谓细致周密了。
    漏泽园的施行也并非没有弊端。其弊主要有二:一是“埋瘗不深,遂致暴露”;二是园地往往为豪右占佃,即所谓“缘其间地段,多是为人占佃”,而地方官往往徇情包庇,以致事情得不到妥当的解决。
    综上所述,宋朝政府比起历史上任何朝代更为重视慈善事业,把慈善事业视为仁政的标志。皇帝一再颁诏,要求各地认真施行,如大观三年(1109年)四月二日手诏:“居养、安济、漏泽为仁政先,欲鳏寡孤独养生送死,各不失所而已。”(注:《宋会要》卷60,“食货”。)政和二年(1112年)五月十五日御笔:“鳏寡孤独有院以居养,疾病者有坊以安济,死者有园以葬,王道之本也。”(注:《宋大诏令集》卷186。)除了在凶荒之年或冬期施赈以外,成立专门的慈善机构, 使慈善事业制度化、组织化,开创了慈善事业的新阶段。在执行中央政府的政策时,有些地方甚至到了过分的程度,以致引起一部分人的非议,出现了“不养健儿,却养乞丐”、“不管活人,只管死尸”的讽刺性谣谚(注:赵翼:《陔余丛考》卷27。)。也许这只不过是反对者们的一种口实,却从反面说明宋朝政府对民生问题的重视。无论在什么时代,重视民生、对无所依倚者给予救助,较之于听任百姓辗转沟壑、死于道途的做法要好得多。慈善事业也许只是补救社会政策失败的一个消极手段,但从人道主义角度而言,却是一个不可缺少的手段,因此,时至今日,盛行不衰。
    值得一提的是,宋代的慈善机构大都产生于北宋末期徽宗在位、蔡京当政之时,而且北宋政府慈善政策的变动、慈善机构的存废与蔡京个人的宦海沉浮直接相关(注:参见金中枢:《宋代几种社会福利制度》,载《新亚学术年刊》1968年第10期。)。因此,蔡京在中国慈善事业史上的地位值得肯定。明末清初著名学者顾炎武指出:“漏泽园之设,起于蔡京,不可以其人而废其法。”(注:《日知录》卷15,“火葬”。)洵为中肯之论。而清代乾嘉学者赵翼批评顾炎武“未加深考,而谓善政之始于京,不免为京所欺也”(注:《陔余丛考》卷27。),则不免流于主观,有欠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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