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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时期慈善事业概说(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月刊》 王卫平 参加讨论

举子仓的设立,一般认为由大儒朱熹始倡、福建安抚使赵汝愚推广其意,奏而行之。但据今堀诚二先生的考察,举子仓于绍兴五年(1135年)在福建的建、剑、汀、邵四州军最先设立,其时朱熹刚刚6岁, 可见上述说法是不能成立的(注:参见《宋代における婴儿保护事业につぃて》,载《広岛大学文学部纪要》第8号,1955年。)。不过, 建、剑、汀、邵四州军的举子仓曾经一度中断,未能产生广泛影响。而举子仓的盛行,则与朱熹、赵汝愚有密切关系。淳熙年间,赵汝愚在福建任上时,曾上书建议,“许令于民户寺观绝产田并与住卖,召人承佃,将所收租利与安抚司所置官庄及常平义仓钱米通融,以充一路食子之费”,奉旨允行(注:《历代名臣奏议》卷117。)。绍熙四年, 赵汝愚再任福建安抚使,曾与朱熹书信往还,讨论举子仓运营及杜绝弊病的办法。(注:《朱文公文集》卷28,“答赵帅论举子仓事”。)
    举子仓的设立非常普遍,不仅在城市,甚至在乡村也广泛出现。与其他官营设施不同,举子仓是由民间创行的。《永乐大典》卷7513“举子仓”条所引《建安志》说:“举子仓亦仓也,然非官司所掌,其原出于乡先生及乡大夫。”但从淳熙年间赵汝愚的奏折来看,举子仓也得到了官府的经费支助,并非纯粹的民间慈善机构。
    举子仓是对产子之家的生活救助,而逢灾荒之年或隆冬时节,民间弃婴者甚众。对此,政府乃专门设立慈幼机构加以收养。孝宗隆兴二年(1163年),江南地区歉收,贫民因生计所迫,弃儿于道。吴兴知州郑作肃设立“散收养遗弃小儿钱米所”。这可能是迄今所知中国历史上最早的育婴机构。其后,育婴机构在各地陆续产生。如嘉定十年(1217年),江东转运使真德秀在建康创设慈幼庄,“凡有遗弃小儿,即时责邻保勘会,见得遗弃分明,再行委官审实,附籍给历头与收养之家,每月支钱一贯文,米六斗,至伍岁止。其无人收养者,所属官司召募有乳妇人寄养,月给一同,至七岁止,其欲以为己子者听……抱养之初,襁褓未备,则以钱两贯文给之。其病患者,听自陈给与药费,死亡者支钱一贯文,即时除籍。或丰年遗弃稀少,支用有余,则储蓄以备荒岁赈给”(注:《建康志》卷23,转引自王德毅《宋代的养老与慈幼》一文。)。其功能,与举子仓并无多大区别。嘉定十二年,袁甫任湖州通判时,湖州已有“婴儿局”的设置。其育婴方法,见于袁甫《湖州婴儿局增田记》:“有弃儿于道者,人得之,诘其所从来,真弃儿也,乃书于籍,使乳母乳之,月给之粟,择媪五人为众母长,众乳各哺其儿,又一人焉以待不时而来者。”(注:《蒙斋集》卷12,转引自王德毅论文。)上述育婴机构都是由地方官倡建的,不能不对政府政策的制定产生重要影响。淳祐七年(1247年)十二月,“有旨,令临安府创置慈幼局,支给钱米,收养遗弃小儿,仍雇请贫妇乳养。安抚端明赵与筹奉行惟谨,于府治侧建屋,而凡存养之具纤悉毕备,其有民间愿抱养为子女者,官月给钱米,至三岁住支”(注:《淳祐临安志》卷7。)。 这是由朝廷明令建立的官办育婴机构。按规定,领养弃婴者由政府每月津贴钱一贯、米三斗。至宝祐四年(1257年)而向全国推广,令“天下诸州建慈幼局”(注:《开庆四明续志》卷7。); 次年又颁诏谕:“朕轸念军民,无异一体,尝令天下诸州置慈幼局……必使道路无啼饥之童。”(注:《续文献通考》卷32。)慈幼局在州一级城市中普遍设立,如苏州设于宝祐三年,建康和江阴设于咸淳元年。慈幼局作为一种官营育婴机构,或许还存在不少问题或缺限,但“其规划之精、措意之美,极有现代意义”(注:王德毅:《宋代的养老与慈幼》,台湾《庆祝蒋慰堂先生七十荣庆论文集》,1968年。)。慈幼局的运营方法极具开创性,并被后世所继承。在拯救弃婴生命方面收到了良好效果。《梦梁录》卷18“恩霈军民”条中称:“局名慈幼,官给钱典雇乳妇,养在局中,如陋巷贫穷之家,或男女幼而失母,或无力扶养抛弃于街坊,官收归局养之,月给米绢布,使其饱煖,养育成人,听其自便生理,官无所拘。”《永乐大典》卷19781 引录《山樵杂录》中也说:“贫家子多,辄厌而不育,乃许其抱至局,书生年月日时,局设乳媪鞠育之……遇岁侵,贫家子女多入慈幼局,是以道无抛弃之子女。若冬遇积雨雪,亦有赐钱例,虽小惠,然无甚贫者,此宋之所以厚养于民而惠泽之周也。”也许其中不无溢美过誉之辞,但大致也反映出慈幼局所取得的成效。
    (4)漏泽园:对贫穷已故之人的掩埋代葬
    作为孝道的表现之一,中国人历来重视对死者的掩埋。《礼记·月令》中“掩骼埋胔”之说,历代奉为明训。东汉桓帝时,诏“今京师死者相枕,甚违周文掩胔之义……若无亲属,可于官地葬之,表识姓名,为设祠祭”(注:《后汉书》卷7。)。 后魏世宗正始三年诏谕中也说:“掩骼埋胔,古之令典。今或有孤老馁疾致死,暴露沟堑者,洛阳部尉依法棺埋。”宋代尤为重视。早在宋太宗时即下诏“死者官为藏瘗,以钱五百千分给之”(注:《宋会要》卷57,“食货”。);仁宗嘉祐七年,“诏开封府市地于四郊,给钱瘗民之不能葬者”(注:《宋史》卷12,“仁宗本纪”。);至蔡京当政,更创为漏泽园,作为掩埋代葬的专门机构。《宋会要》卷60“食货”载:崇宁三年(1104年)二月三日,蔡京上书建言,元丰年间神宗“常诏府界以官地收葬枯骨。今欲推广先志,择高旷不毛之地,置漏泽园”,得到徽宗的批准。
    漏泽园类似于现代公墓的设施,由僧人负责管理,并设仵作等执事人员。僧人支给薪水,并领赏赐,“瘗及二百人,官府保明申朝家,给赐紫衣、师号赏之”(注:《宋会要》卷60,“食货”。)。漏泽园的经费,取自常平仓,所谓“埋瘗无主死人,即于常平司钱内量行支给”,“措置修盖漏泽园地段,及召募僧人,每月支破常平钱米”(注:《宋会要》卷60,“食货”。)。《梦梁录》卷18言及杭州的情况时说:“宋朝行都于杭,仁和、钱塘两县,置漏泽园一十二所,官府委德行僧二员主管,月给各支常平钱五贯、米一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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