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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时期慈善事业概说(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月刊》 王卫平 参加讨论

居养院的管理极为严格。入住者必须有保人担保,经官府审查核实,进院时并要办理登记。履行这些手续,目的是为了防备官吏舞弊、冒滥支给,以致“委实老疾、孤幼、贫乏、乞丐之人不霑实惠”(注:《宋会要》卷60,“食货”。)。但是无论怎样严格的管理,总也杜绝不了制度本身带来的诸如“胥吏冒请”、地方势要从中“冒滥支给”等弊端的发生。
    由于受到宋初福田院的影响,居养院与安济坊、漏泽园等大都由寺院僧侣进行管理。作为管理者的僧侣每三年一轮换,在任期间可以领取一定的薪金。但对于他们来说,更重要的是如果成绩明显可以得到政府授与的紫衣、师号或度牒。院内的具体工作如管理金钱、米谷帐簿等事则由各所在州县的胥吏担当。有些地方甚至让厢军士兵从事炊事、打扫及其他各种杂役。与此相应,居养院的经费,大都由官府拨给没官田地、雇人耕作、收取租课以充,若其不足,则由常平仓支出。
    (2)安济坊:对贫病之人的救助
    在中国传统慈善事业中,对贫病之民的救助是一个重要内容。早在北魏时代,世宗永平三年(510年),诏“太常立馆, 使京畿内外疾病之徒,咸令居处,严敕医署分师救疗”(注:《魏书》卷8, “世宗本纪”。),成立专门为“京畿内外疾病之徒”医疗的机构。上述唐代的悲田养病坊大致相同,也是一个收养鳏寡孤独贫病不能自存之人并给以医疗保障的官营慈善机构。北宋后期,由于政府的重视,成立了专门以救疗为功能的慈善机构,即安济坊。
    安济坊虽然不是知杭州苏轼的创造,但其列入国家计划、成为官方慈善事业的一个方面,却是与苏轼分不开的。元祐四年十一月,知杭州苏轼上任伊始,“又作饘粥药饵,遣吏挟医,分方治病,活者甚众。轼曰:‘杭水陆之会,因疫病死,比他处常多。’轼乃裒集羡缗,得二千,复发私橐,得金五十两,以作病坊,稍蓄钱粮以待之,名曰安乐。崇宁初,改赐名曰安济云”(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35。 )。苏轼创立的安乐坊得到政府的重视,直接影响到国家政策的制定:“崇宁元年八月二十日,诏置安济坊。先是权知开封府吴居厚奏乞诸路置将理院……所建将理院,宜以病人轻重而异室处之,以防渐染……于是有旨仍依赐名。”
    安济坊由苏轼所创的病坊发展而来,初创时以“养民之贫病者”、“以处民之有疾病而无告者”为宗旨,当是以救疗贫病之民为主要功能的机构。安济坊设有专门的医生,每名医生持有医疗登记簿(即“手历”),记录治癒人数,至年终加以统计,作为成绩考核。但是,在实际施行过程中,安济坊逐渐与居养院合流。《宋会要》卷60“食货”中说:“绍兴元年(1131年)十二月十四日,通判绍兴府朱璞言:‘今乞委都监抄札五厢界应管无依倚流移病患之人,发入养济院,仍差本府医官二名看治,童行二名煎煮汤药,照管粥食。’诏依所乞。”再如绍兴十三年(1143年),“临安府钱塘、仁和县安济坊,遇有无依倚病人,量支钱米养济,轮差医人一名,专切看治,所用汤药,太医熟药局关或。诸路州县遵依见行条令,将城内外老疾贫乏不能自存及乞丐之人养济,每有病人,给药医治。”所以,金中枢先生指出“南渡以后,多合居养、安济而为一,名之曰养济院,由政府差遣医官与童行,分别医疗病人”(注:《宋代几种社会福利制度》,载《新亚学术年刊》1968年第10期。),是有道理的。正因为如此,安济坊不仅在经营管理及经费来源方面与居养院基本相同,而且与居养院一样,也担负着冬期收养、临时收养、凶荒收养贫民的任务(注:详情参见福泽与九郎:《宋代における救疗事业につぃて》,载《福冈学芸大学纪要》第3号,1953年。)。
    与安济坊类似的机构,是著名士人真德秀于南宋宝祐、开庆年间(1253~1259年)在建康创设的安乐庐,主要收容途径经建康生病的士兵、商人等。因为行旅之人一旦病魔缠身、旅馆恐其传染而不予收留,缺医少药,往往死于旅途。为此,真德秀在调任江宁后, 创设2所安乐庐,为房72间,并有事务室、管理室、医生居室、厨房浴室及佛堂神祠、门房室等若干间,规模相当大。对于收容的病人,每人每天给米1升、柴炭钱300文,病癒后并提供归里的路费(注:参见梅原郁:《宋代の救济制度--都市の社会史によせて--》,收入中村贤二郎编《都市の社会史》,シネルウァ书房1983年。)。
    (3)举子仓与慈幼局:对育婴事业的重视
    正如王德毅先生所指出的:“在慈幼方面,宋中央和地方政府所做的努力比养老多得多。”(注:《宋代的养老与慈幼》,台湾《庆祝蒋慰堂先生七十荣庆论文集》,1968年。)在专门的慈幼机构成立以前,婴儿的养育归于居养院。《宋会要》卷60“食货”中说:“鳏寡孤独应居养者,以户绝财产给其费,不限月……遗弃小儿仍应存乳养。”7 岁以上的幼儿,被收养在居养院内,每日支取大人一半的居养费用。如无亲人认领,一般要到15岁以后,方许自立(注:《宋会要》卷59,“食货”。)。同时还可根据情况将幼儿送入小学读书,《宋史》卷178 “振恤”篇中即有“崇宁初,蔡京当国……孤贫小儿入小学听读,其衣襴于常平头子钱内给造”的记载。
    宋代民间生子不举的现象十分严重,对此,曾我部静雄先生论之甚详,兹不赘述(注:《溺女考》,收入曾我部静雄著《支那政治习俗论考》,筑摩书房1943年。)。尽管宋朝政府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故杀子孙徒二年”,“杀子之家,父母邻保与收生之人,皆徒刑编置”(注:《苏东坡集》卷30,“与朱鄂州书”;《历代名臣奏议》卷108,范成大“论举子钱米疏”。)。但收效甚微。造成民间生子不举的主要原因,一是生活的贫困,二是丁税的繁重。为此,政府一方面采取减免赋税的政策,一方面对产子之家给予生活补助,免其弃溺婴儿。《宋会要》卷60“食货”中载:绍兴十五年“五月十三日,大理寺丞周楙言:顷因臣僚建言,诸道有生子不举者,屡勤诏旨,申言劝诱,纤悉备至,应贫乏家生男女不能养赡者,每人支钱四千,于常平或免役宽剩钱内支给……户部言:乞下诸路常平司,依今来臣僚奏请事理行下。所部州县遇有下等贫乏人户生产男女,即时于见管常平义仓米内每人改支米一硕,内乡村去县稍远处,委本县处置,将义仓米准备支散,务要实惠贫弱”。但是,政府的这一政策并未得到很好的贯彻。绍兴二十二年四月己巳,司农寺主簿盛师文曾经指出:“近于临安市井穷民,未闻有得斗米千钱者,况于乡村与夫穷僻镇聚?”行在之地临安尚且如此,其他地方更可想而知。因此,地方官与地方有力者为了遏制溺婴之风,救风俗正人心,乃相率倡导举子仓,以补国家政策之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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