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家族史研究:历史学与人类学的不同视野
中国历史上的家族组织,因其特有的延续性、包容性与可塑性,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普遍关注,早已成为一个多学科的学术研究领域。本文试图从学术史的角度,对中国史学界、日本汉学界及欧美和台湾地区人类学界的有关研究成果,作一简要的回顾,并分析其学术传统与研究视野,以期促进不同学科及不同学术群体之间的相互了解和交流。 一 中国史学界的有关研究,历来注重家族组织的政治属性,强调阶级分析的观点。这一学术传统的形成,可能与中国共产党的政治斗争实践有关。毛泽东在其早期著作《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指出,近代中国“由宗祠、支祠以至家长的家族系统”,构成了一种以“祠堂族长”为代表的族权,这是压迫中国人民的四大权力体系之一。①在《井冈山的斗争》中,毛泽东又指出:“无论在那一县,封建的家族组织十分普遍,多是一姓一个村子,或一姓几个村子。非有一个比较长的时间,村子内阶级分化不能完成,家族主义不能战胜。”②因此,这种阻碍阶级分化、压迫人民大众的“封建的家族组织”,在中国民主革命时期成为主要的批判对象和斗争目标之一。新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家,为了寻求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历史原因,继续致力于对封建家族主义的批判,力求揭示家族组织与封建土地制度及专制政权的内在联系。 1964年,左云鹏在《祠堂族长族权的形成及其作用试说》③一文中,较为系统地分析了族权的历史成因、发展进程及社会作用。他认为,自隋唐以降,由于土地买卖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削弱了封建人身依附关系,使地主阶级对农民的超阶级强制颇为困难,而个别地主的社会经济地位又不稳定,难于有效地维持封建统治秩序。因此,宋代的地主开始置族田、建祠堂,从事“敬宗收族”的实践,利用封建礼教和族规来约束族人,逐步形成了以“祠堂族长”为代表的族权。明中叶以后,族权与封建政权直接结合,在宣扬封建道德礼教、维护封建身份制、培养家族政治势力、控制地方事务及对抗农民起义等方面,发挥了封建政权所不及的作用。族权的经济基础是族产,而族产不仅强化了族权,“在经济方面也起到了维护封建制度的作用”。由于左云鹏把家族组织视为一种政治性的社会组织,因而也就特别注重家族内部的阶级关系,试图以阶级矛盾的激化来解释宋以后家族组织的形成与发展。在国内学者的有关研究中,这是一种有代表性的流行观点。 “文革”以后的有关论著,大多仍是以批判“封建家长制”为基调,但也力求更具体地分析家族组织的结构与功能。1980年,徐扬杰在《宋明以来的封建家族制述论》④一文中,分别考察了“聚族而居的家族组织”和“累世同居的大家庭”。他认为,前者的特征是“用祠堂、族谱与族田这三件东西连接起来”,“以祖先为家族中一切权力的源泉”;后者的特征是同居共财、内部组织严密、自给自足及包括地主与农民两个对抗阶级。这两种家族制度都体现了“以孝为中心的封建伦理思想”,具有维护和巩固封建统治的作用。但是,在家族内部的劳动成员之间,也存在着生产协作及经济互助关系。1983年,王思治在《宗族制度浅论》⑤一文中,着重考察了清代宗族组织的内部结构及其社会功能。他认为,宋明时期的宗族组织,是以“敬宗收族”为目的,至清代又进一步与封建政权相结合,演变成为基层政权组织。清代的宗族组织,“由族长、房长、祠堂、族田、义田、族谱联结而成”,而“族长、房长则是族权的人格化和集中体现”。宗族组织的基本社会职能,在于“以血缘关系来掩饰地主和农民的对立”,但作为一种“封建地域性组织”,往往形成地方割据势力,导致宗族械斗,具有很强的内聚力,与封建政权有一定的矛盾。1984年,柯昌基在《宗法公社管探》⑥一文中,把宋以后的宗族组织分为三种类型,即“义田型”、“祭田型”及“综合型”(同时拥有义田、祭田、学田、役田等多种族田)。他认为,宗族组织是古代农村公社的一种残余形式,其核心是“宗法财产”,故可称之为“宗法公社”。由于各种“宗法公社”的经济基础有所不同,对宗族成员的控制力和社会影响力也有大小之别,但就其基本作用而言,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巩固封建统治。 在有关族权的研究中,李文治的近作《明代宗族制的体现形式及其基层政权作用--论封建所有制是宗法宗族制发展变化的最终根源》⑦和朱勇的博士论文《清代宗族法研究》⑧,是颇有新意的。李先生认为:“宗法宗族制,既具有意识形态的内涵,又是一种具有政治性的社会体制。它的发展变化要受一定的物质经济条件所支配和制约。……就总的发展趋势而言,它的血缘关系逐渐削弱,它的政治因素逐渐增长”。在明代200多年间,宗族制的变化可以概括为两点, “一是废除关于建祠及追祭世代的限制,……使一个族姓所联系族众范围较前扩大。二是宗族关系的政治性质加强。此前宋元时代,宗族制着重于尊祖敬宗和睦族收族,此后则更着重于对族众的控制和制裁,变成为维护封建统治的基层社会组织。”与此相适应,宗族制的体现形式也发生了变化,“由过去重谱牒制的修撰进而把建祠、修谱、制定族规等结合起来”。宋以后宗法宗族制的变化,反映了宗法血缘关系及门第等级关系的相对削弱,而最终根源是封建土地关系的松懈。“这时封建统治阶级大力宣传宗法伦理说教,既是人们宗法血缘思想趋向松解的产物,也和尊卑贵贱等级关系的削弱具有一定联系;谱牒制的等级性相对削弱,建祠修谱普及于庶民之家,是庶民户和官绅户的社会地位及相互关系发展变化的产物;族田义庄制的迅速发展,依靠经济关系睦族收族控制族众,乃是阶级矛盾目趋激化的产物。”很明显,李先生的研究不是局限于宗族内部的阶级关系,而是着眼于更为广泛的社会变迁。朱勇从前人较少涉及的法制史角度,论述了族权在封建法权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他认为,宋以后的宗族组织,“在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各个方面满足同姓族人的群体要求,进而达到在宗族内部稳定封建秩序的目的。国家统治者借重宗族组织在维护基层社会秩序方面的积极作用,允许宗族部分地代行国家基层行政组织的某些职能”。因此,宗族组织“具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性”,而“宗族法是封建国家法律的重要补充形式”,这就必然导致封建社会的“二元法律结构”。从清代宗族法的社会作用看,可以归结为三个方面,即:“促进传统农业经济的发展,阻抑资本主义萌芽”;“维持地方治安,稳定社会局势”;“宣传封建文化,禁锢异端思想”。 中国史学界对于宋以后家族组织的研究,往往过于强调全国范围的一致性,而忽视了各地区之间的差异性。近年来,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宗族发展的区域性特点得到了重视。李文治先生指出:“在有些地区,或由于历史传统,或由于地理条件,加以官绅地主绅权嚣张,对宗法宗族制有意识地加以强化,族权作用特别突出。……但有些地区,宗法宗族势力较弱,族权的发展受到一定限制,不分地区过分夸大宗法宗族制的作用也是不妥当的”。⑨因此,对各地区的家族组织进行具体的历史考察,是有必要的。叶显恩的《明清徽州农村社会与佃仆制》⑩一书,为家族组织的区域性研究提供了范例。叶先生认为,自东晋以降,由于中原地区战乱迭起,皖南山区成为北方大族的避难所,南迁徽州的北方士民,大多聚族而居,并共同占有和奴役佃仆,逐渐形成了血缘与地缘相结合的宗族组织。明清时期,各族通过建祠堂、置族产、修祖坟及编族谱,使宗族组织进一步得到了强化,确立了以族长、房长、家长为中心的族权体系。族权对于维护家族内部的伦常秩序。加强对佃仆的阶级统治,具有重要作用。根据叶先生的研究,徽州宗族组织的形成与发展,是多种因素共同起作用的结果。除了徽州特殊的地理环境和历史渊源之外,宋以后程朱理学的传播、徽商集团的崛起、乡绅势力的扩张、宗族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及佃仆制的盛行,对宗族的发展都有不可忽视的影响。 大致说来,在中国史学界的视野里,家族组织是一种政治性的社会组织。自唐宋以降,由于阶级矛盾的激化,推动了家族组织的形成与发展,并使之演变为基层政权组织。作为封建政权的有机组成部分,家族组织阻碍了阶级斗争和阶级分化,延缓了中国封建社会的解体过程。这是国内学者对于宋以后家族组织的基本见解。近年来,家族组织的经济功能逐渐受到重视,有不少学者研究了明清徽州、江南、福建及珠江三角州等地区的族田,对家族组织在工商业活动及城市经济中的作用也有所论述。(11)不过,国内学者论及家族组织的经济活动,一般仍是为了说明族产对于掩盖阶级对立、加强封建统治的作用,明显地表现了政治社会史的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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