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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官制对高丽前期王朝官制之影响(5)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史研究》 龚延明 参加讨论

三司高丽王朝中央机构设有三司。三司(盐铁、度支、户部使)之名,源自唐后期。《资治通鉴》载:“(天祐三年)三月戊寅,以朱全忠为盐铁、度支、户部三司都制置使,三司之名始于此。”(注:[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二六五唐昭宣帝天祐三年:“三月戊寅,以朱全忠为盐铁、度支、户部三司都制置使,三司之名始于此。”)但其时并非为唐中央政府最高财政机构。高丽王朝三司“掌中外钱谷出纳会计之务”(注:《高丽史·百官志》一《三司》。),此职能则与五代、北宋三司相同。《宋史》载:“三司之职,国初沿五代之制,盖使以总国计,应四方贡赋之入,朝廷不预,一归三司,通管盐铁、度支、户部,号曰计省。”(注:《宋史·职官志》三《三司使》。)然北宋三司目为“计相”,亚于执政,地位要比高丽三司高。高丽国三司长贰官,有判三司事、三司使、知三司事,三司副使、三司判官,北宋三司设判三司事、三司使、权三司使、三司副使、三司判官等。两者庶几相同。高丽王朝由宰臣兼判三司事(注:《高丽史·百官志》一《三司》。),此为唐代宰相判使之遗意。如唐文宗开成三年,以宰相杨嗣复、李珏各判盐铁转运使、户部事(注:《资治通鉴》卷二四六唐文宗开成三年正月戊申。),唐宣宗大中二年以宰相周墀判度支、户部事,马植判盐铁转运使事(注:《资治通鉴》卷二四八唐宣宗大中二年五月己未。),等等,即是。宋代已废除宰相兼三司之习。高丽景宗朝以后,保留宰相兼判三司一事说明,其官制深受唐五代以来制度之影响,并非全部照搬北宋官制。
    三省唐宋中枢机构,实行三省六部制。三省为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其长贰分别为中书令、中书侍郎,侍中、门下侍郎,尚书令、尚书左、右仆射。南宋高宗朝则合中书、门下二省为中书门下一省:“高宗绍兴元年四月二十七日,诏中书门下两省已并为中书门下省,其两省送给、舍文字,今后更不分送,并送给事中、中书舍人。”(注:《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之一;《宋史·职官志》三《尚书省》。)高丽王朝三省为中书门下省、尚书都省。 中书门下省, 于文宗十五年(公元1062年),由内史门下省改名(注:《高丽史·百官志》一《门下府》。),其时相当于北宋仁宗嘉祐六年(公元1062年)。显然,两省合一之称,并非受南宋之制影响,系因地制宜而设。然中书门下省长贰官,则与唐、宋之制同,长官为中书令、侍中,副贰为中书侍郎、门下侍郎。尚书都省长贰为尚书令、尚书左、右仆射(注:《高丽史·百官志》一《门下府》、《尚书省》。)。三省之属官,穆宗朝(公元998 -1009年)以后,则与唐宋之制同:左、右散骑常侍,左、右谏议大夫,给事中,中书舍人,起居郎、起居舍人,左、右司谏(穆宗时称左、右补阙,睿宗时改为左、右司谏),左、右正言(穆宗时为左、右拾遗,睿宗十一年改为左、右正言)(注:《高丽史·百官志》一《门下府》。)。尚书都省属官,两国设置相同,均有尚书左、右丞,尚书左、右司郎中,尚书左、右司员外郎。其吏属之名则大同小异,除都事、主事、令史、书令史均设外,高丽王朝另设有记官、算士、直省。其中都事、主事、令史、书令史、唐宋皆置(注:《新唐书·百官志》二《门下省》、《中书省》;《宋史·职官志》一《门下省》、《中书省》。)。
    六部高丽王朝开国之初,太祖二年始设“六尚书”,然“其官号或杂方言”。至“成宗大新制作,定内外之官”(注:《高丽史·百官志》一《总叙》。),于是依唐宋之制,定六部之名为尚书省吏部、尚书省兵部、尚书省户部、尚书省刑部、尚书省礼部、尚书省工部。其职掌分工与唐宋六部类近。六部各设判部事、尚书、侍郎(注:《高丽史·百官志》一《尚书都省》;《旧唐书·职官志》二《尚书都省》;《宋史·职官志》二《尚书省》。)。其判部事,皆由宰臣兼。如高丽文宗二十二年,“以平章事崔惟善判吏部事”(注:《东史纲目》卷七下文宗戊申二十二年春正月。)。此仍沿唐之遗制,已如上述。北宋元丰改官制前,六部尚书、侍郎不治本部事,另差朝官判官事,如“吏部,旧……以朝官二人主判”(注:《宋会要辑稿》职官八之一《吏部》。)。主要不同处,唐、宋六部各领四司,共二十四司,各置郎中、员外郎。宋代于北宋元丰改制后,增为二十八司。而高丽王朝置司甚少。吏部有吏部司、考功司,兵部设兵部司,户部设户部司,刑部有刑部司、都官司,礼部设礼部司与贡院,工部设工部司,各置郎中、员外郎。此与高丽王朝辖域小,其事务不如唐宋帝国繁剧有关(注:《高丽史·百官志》一《尚书都省》;《新唐书·百官志》一《尚书省》;《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之一《尚书省》;《宋史·职官志》三《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
    总上所述,高丽王朝新官制定制阶段,即自景宗朝至元宗朝这一历史时期,其官制深受中国唐、五代、两宋三朝之制的影响。诸凡机构设制、职掌分工、选任官员之资格等,近乎相同,小有差异。其差异之处,一是从本国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在机构设置规模、编制上,予以压缩,不是全盘照搬唐、宋之制;二是中国社会由唐、五代入宋,不断演变,随之官制也屡有变革,这种变革难以及时地或相应地在高丽王朝新官制上一一反映出来,因此,就出现寓唐、宋之制于一炉的情况。中韩文化交往源远流长,从职官制度上也得到了强有力的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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