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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代落第举子“再次取解”制度的存在及意义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社会科学网 徐晓峰 参加讨论

唐代的科举考试,就组织管理而言,大致可以分成中央(朝廷)和地方(包括县和州府)两级。以往的研究偏重中央一级,地方考试制度言之不详,导致后者存在的一些现象长期被忽视,这甚至影响了我们对中央考试制度的全面认识。比如说,唐代的乡贡举子需先经由“州府取解”获得荐送资格,才能参加中央礼部考试。由于录取名额的有限,多数举子必然落第。对于他们中的大多数而言,再次应试自是必然。但是,问题在于:他们是直接拥有再试礼部的资格,还是必须重新经由州府获得新的资格呢?本文的写作,便拟论证唐代乡贡落第举子“再次取解”制度的存在以及它对唐代整个科举系统的意义,并尝试分析这一制度在后世消亡的原因①。
    
    唐代科举按照科目分为常科和制科。制科由皇帝临时下制诏举行,常科则是常年举行的科目。就常科来说,《新唐书·选举志》对应试举子的来源作了区分:“由学馆者曰生徒,由州县者曰乡贡,皆升于有司而进退之。……每岁仲冬,州、县、馆、监举其成者送之尚书省;而举选不繇馆、学者,谓之乡贡,皆怀牒自列于州、县。”②所谓的“学馆”,特指唐代的官学,大致分成地方和中央官学两个类别。地方官学主要有州学、县学两级。中央官学主要指国子监七学和弘文、崇文两馆,国子七学中较重要者为国子学、太学、四门学。凡隶属以上官学学习者,唐人称之为“生徒”。官学之外,是地方乡学和私学,由此出身而参与科举者,唐人称之为“乡贡”,它和“生徒”成为唐代应试举子的两大主要来源。
    乡贡举子的应试分成县、州府、朝廷三级,韩愈在《赠张童子序》一文中有详细描述:
    天下之以明二经举于礼部者,岁至三千人。始自县考试定其可举者,然后升于州若府——其不能中科者,不与是数焉;州若府总其属之所升,又考试之如县,加察详焉,定其可举者,然后贡于天子而升之有司——其不能中科者,不与是数焉:谓之乡贡。有司者摠州府之所升而考试之,加察详焉,第其可进者,以名上于天子而藏之属之吏部,岁不及二百人:谓之出身。③
    可知,三级考试中需先后经过四层考试机关:县——州府——尚书省礼部④——尚书省吏部(铨选)。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文章虽然讲的是乡贡明经(“明二经”)的考试程序,但同样适用于常科中的乡贡进士等。《唐摭言·统序科第》就说:“始自武德辛巳岁四月一日,敕诸州学士及早有明经及秀才、俊士、进士,明于理体,为乡里所称者,委本县考试,州长重复,取其合格,每年十月随物入贡。斯我唐贡士之始也。”⑤另外,就乡贡科目而言,一般仅指常科中的进士、明经、明法三科⑥。至于参加制科的举子,也有通过地方荐举入京者,其性质类似“乡贡”,我们权且别称为“乡贡制举人”。
    常科中的乡贡举子,需先经过县级考试,合格者再参加州府考试。州府考试合格者,方能获得州府荐送的资格,从而参加中央考试。由州府荐送举子的过程,唐代习称为“解”。如《唐摭言·会昌五年举格节文》所记:“其诸支郡所送人数,请申观察使为解都送,不得诸州各自申解。”⑦
    相对而言,唐人更多地将州府荐送举子的过程称为“解送”。《唐摭言·贡举厘革并行乡饮酒》载:“开元二十五年二月,敕应诸州贡士:上州岁贡三人,中州二人,下州一人;必有才行,不限其数。所宜贡之人解送之日,行乡饮礼,牲用少牢,以官物充。”⑧同书卷二又列有《京兆府解送》、《海述解送》两目专述州府荐送之事。
    由州荐送,称为“州解”;由府荐送,称为“府解”。宋初所编《太平广记》卷一七八《贡举一》下就分列《府解》和《诸州解》两目。
    就应试举子方面而言,他们列名州府,以求获得州府荐送资格,唐人将此类行为称作“取解”,意即“谋取或取得解送(资格或文书)”。《全唐诗》卷三七四载中唐诗人孟郊《湖州取解述情》一诗,题中的“湖州取解”即指孟郊为参加礼部进士科考试,先要从湖州有关贡举机关获得荐举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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