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那么,“再次取解”制度的实施,对于唐代科举系统有何实际意义呢?这可从州府取解人数上做一番分析。《唐摭言·会昌五年举格节文》,详细记录了晚唐会昌五年(845)政府对国子监以及各地所送乡贡明经、进士的人数,现节录于下: 所送人数:其国子监明经,旧格每年送三百五十人,今请送三百人;进士,依旧格送三十人;其隶名明经,亦请送二百人;其宗正寺进士,送二十人;其东监、同、华、河中所送进士,不得过三十人,明经不得过五十人。其凤翔、山南西道、东道、荆南、鄂岳、湖南、郑滑、浙西、浙东、鄜坊、宣商、泾邠、江南、江西、淮南、西川、东川、陕虢等道,所送进士不得过一十五人,明经不得过二十人。其河东、陈许、汴、涂泗、易定、齐德、魏博、泽潞、幽、孟、灵夏、淄青、郓曹、兖海、镇冀、麟胜等道,所送进士不得过一十人,明经不得过十五人。金汝、盐丰、福建、黔府、桂府、岭南、安南、邕容等道,所送进士不得过七人,明经不得过十人。(27) 傅璇琮先生据此年举格所载学校与各州府所送人数,统计出“凡明经一千三百九十人,进士六百六十三人,总计为二千零五十三人”(28),这个数字是会昌五年规定的上限,此前可能超过了这个数目,这样每年应进士、明经两科的人数约有二三千。以进士科而言,唐代取人远较宋代为少,平均每年也就录取二三十人。明经科录取人数大约是进士科的十倍,两者合加起来大约三百人,于是每年单这两科落第者就有二千多人。假设两科落第者不需要再次取解就有资格再次应试,那么第一年落第的二千多人再次应举,加上本年新由州府荐送的举子二三千人,那么这两科理论上可以应举人数将达到四五千人。依此类推,三年后,两科应礼部试的人员就会超过万人。显然,这是不现实的,它将造成长安物资的紧张(29)。另外,作为一项成熟的科举制度,它必须使每年应试长安的人数维持在一定规模上。于是,“再次取解”的作用就凸显出来了。因为,落第者必须再次取解,而州府取解人数每年是有限定的(和录取人数保持一定规格一样,州府取解人数也应维持一定数目上),这样保证了每年有资格应试长安的人数是大体平衡的。 虽然以上可以证明“再次取解”的材料限于进士科,但从“再次取解”对于科举系统的意义上来看,可以推测:乡贡的“再次取解”应该不是一个孤立现象,其他科目经由州府取解参加中央考试而失败者,为参加其后的考试,可能同样需要再次获得荐送资格,即整个“州府取解”都可能存在“再次取解”情况(30)。这本该是唐代科举制度中的一项重要规定,令人遗憾的是,唐代相关典章中未能如五代那样保留下此类奏敕。 五 “再次取解”既然是唐五代科举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这一制度的存在始末,同样值得关注。限于材料,想完整描述它的发展和消亡过程,是极其困难的。笔者仅从其存在基础,尝试分析其消亡的可能原因。 上述分析,我们已明确了“再次取解”的存在基础——“乡贡”,如果“乡贡”消失,那么“再次取解”自然随之消亡。所以第一个原因,可以从乡贡和生徒的互动来看。 唐代举子“再次取解”的目的是为了取得荐送资格,即再次成为乡贡举人。如前所述,常科应试举子另有“生徒”一源,即官方在校学生,他们可经由学校系统之选拔,被荐送礼部应举。那么,落第举子是否能改从生徒荐送呢?据《唐会要·学校》记载:“开元二十一年(733)五月敕:诸州县学生,年二十五已下,八品九品子,若庶人生年二十一已下,通一经已上,及未通经,精神通悟,有文词史学者,每年铨量举选,所司简试,听入四门学,充俊士。即诸色人省试不第,情愿入学者,听。”(31)根据这条诏令,落第举子可以进入国子监所属的四门学,成绩优秀者可依次升入太学、国子学,最后经由选拔得到国子监荐送礼部科举的资格。可见,从制度上看,落第举子可避开“乡贡再次取解”一途。 不过,相对“乡贡取解”而言,生徒荐送实际并无优势,原因大略有三。第一,开元、天宝后,尤其是经过安史之乱的破坏,官学教育处于衰颓状态,乡贡成为主要途径。虽然部分时候,学校教育重新得到重视,如武宗会昌五年(845)诏令,规定乡贡不得于京兆府、河南府取解,应由国子监解送(32),但时局使然,官学的颓势已无法挽回。第二,官学的教学内容和进士科考试内容存在冲突。盛唐以后,尚文之风大行于世,以诗赋为主要内容的进士科取代明经科成为士子竞相应试之科目。然而,唐代官学的授课内容始终以儒家经学为主,已不能适应进士科需要,乡贡及第者远远超过生徒及第者,故举子竞趋州府取解,“重乡贡轻学校”愈演愈烈。第三,由学校荐送,需要经由一系列课试及选拔,如入学考试、旬试、升学试等(33),考试次数之多和程序之繁琐甚至超过了乡贡取解。这些因素,使得落第举子热衷再次取解州府(34)。 唐代“生徒”相对“乡贡”的劣势,使得“生徒”渐渐被纳入“乡贡”。不过,明清时期由于科举必由学校,官学教育与科举考试逐渐合一,使得这个趋势发生逆转(35)。当时考生必先考入府、州、县学为生员(秀才),然后历经乡试、会试、殿试的三层选拔。此时的“乡试”大略近于唐宋的州府取解,不过明清乡试的参试人员按照规定为在学生员,和唐宋允许自学或私学出身的“乡贡”参试有异,可以说“乡贡”已被纳入“生徒”。“乡贡”举子既已变为生员举子,州府取解也成为另一系统的乡试,那么“再次取解”自然消亡。 第二个原因是,伴随州府解送试转变成乡试,乡试及第者除去获得会试资格外,还能获得独立出身,有资格进入官僚队伍。“资格”既然已代表一种身份,那么不再如唐代那样是暂时的,因而“再次取解”也失去了存在意义。 我们知道,唐宋应试举子经由州府取解,只是获得参礼部试的资格,并未获得出身,不被授予官资,还不能直接进入官僚阶层。到了元代,情况发生了变化。据《元史·选举志》所载,元仁宗皇庆二年(1313),正式将州府取解改称为“乡试”。其后又载乡试及第者参加会试落第后的相关待遇: 若夫会试下第者,自延祐(1314-1320)创设之初,丞相怗木迭儿、阿散及平章李孟等奏:“下第举人,年七十以上者,与从七品流官致仕;六十以上者,与教授;元有出身者,于应得资品上稍优加之;无出身者,与山长、学正。受省札,后举不为例。今有来迟而不及应试者,未曾区用。取旨。”帝曰:“依下第例恩之,勿著为格。”泰定元年(1324)三月,中书省臣奏:“下第举人,仁宗延祐间,命中书省各授教官之职,以慰其归。今当改元之初,恩泽宜溥。蒙古、色目人,年三十以上并两举不第者,与教授;以下,与学正、山长。汉人、南人,年五十以上并两举不第者,与教授;以下,与学正、山长。先有资品出身者,更优加之;不愿仕者,令备国子员。”(36) 此段叙述,可以和《元史·仁宗纪》所载相参证:“(延祐二年)夏四月……辛丑,赐会试下第举人七十以上从七流官致仕,六十以上府、州教授,馀并授山长、学正,后勿援例。”(37)可见,从元代开始,乡试及第举子已经取得了独立出身,能被授予官职。 进入明清,乡试及第者习称“举人”,有了一定之名,既取得了参加会试的一种资格(同于唐宋),同时也取得出身,是一个独立的人才等次,这点同于元代。不过,元代乡试及第者一般仅担任学官,而明清举人可被任为推官、知县,其政治地位进一步得到提高(38)。至此,乡试及第者获得的不只是一种暂时的应试资格,更重要的是取得一种长期的身份地位。甚至在身份地位的影响下,所谓的应试资格也具有长期有效性了。从这个角度看,以取得新资格为目的的“再次取解”自然也就失去其存在的意义。 从唐至清,历经千年,制度上的更迭本属自然,唐代乡贡举子的“再次取解”,便是在唐代特有的制度基础上产生的,随着这一基础的变化,“再次取解”消亡了,似乎历史掩盖了它曾经存在的事实。不过,当我们重新发现这一制度,并将它置于历史的全局中去把握时,却又得到更加明晰的认识。这就是历史的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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