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①“再次取解”之外,“拔解”是地方考试制度中被忽视的另一现象,详参拙文:《唐代科举中的“拔解”——兼论“拔解”概念的演变》,《文史知识》2009年第9期。 ②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四四,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159、1161页。 ③韩愈撰,马其昶校注:《韩昌黎文集校注》卷四,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249—250页。 ④唐玄宗开元二十四年(736)贡举归礼部前,职权属尚书省吏部考功司。以下为行文方便,统称为“礼部科举”,不再一一注明。 ⑤王定保撰,丁如明、李宗为等校点:《唐摭言》卷一,《唐五代笔记小说大观》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1576页。 ⑥参看吴宗国:《唐代科举制度研究》第三章第三节所述,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0页。 ⑦《唐摭言》卷一,第1577页。 ⑧《唐摭言》卷一,第1576页。 ⑨钱易撰,黄寿成点校:《南部新书》乙卷,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21—22页。 ⑩李肇撰,曹中孚校点:《唐国史补》卷下,《唐五代笔记小说大观》本,第193页。 (11)叶廷珪撰,李之亮校点:《海录碎事》卷一九《文学部下·应举门》“槐花黄”条引,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870页。 (12)参看傅璇琮:《唐代科举与文学》第十一章《进士发榜与宴集》所论,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90—291页。 (13)《唐摭言》卷二,第1585页。 (14)傅璇琮先生《唐代科举与文学》认为“秋卷”是“七月后所作新文”,似与原文意思不符,见第263页。 (15)参见《唐代科举与文学》第十章《进士行卷与纳卷》,第263页。 (16)徐松撰,孟二冬补正:《登科记考补正》,北京:燕山出版社2003年版,第995页。按,徐松原定郑谷登乾符三年(876)进士第,实误。 (17)《唐摭言》卷二,第1586页。 (18)《登科记考补正》卷一四,第607页。 (19)孟二冬:《孟二冬文存》(下)所收《唐代进士试年表》,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04页。 (20)吴钢主编:《全唐文补遗》(第八辑),西安:三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5—166页。 (21)《登科记考补正》卷二○,第827—828页。 (22)《唐摭言》卷二《恚恨》,第1591页。 (23)《唐摭言》卷一二《自负》,第1685页。 (24)王钦若等:《册府元龟》卷六四二《贡举部·条制第四》,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影印本,第7694—7695页。 (25)《册府元龟》卷六四二《贡举部·条制第四》,第7696页。按,此事又见于《册府元龟》卷六三三《铨选部·条制第五》,第7591页。王溥:《五代会要》卷二三《缘举杂录》,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283—284页。《旧五代史》卷四三《唐书十九·明宗纪第九》,第587页。 (26)《册府元龟》卷六四二《贡举部·条制第四》,第7698页。按,所谓“长兴二年正月诏”,有误,据前引,当作“长兴三年”。又,此事又见于《五代会要》卷二三《缘举杂录》,第284—285页;《旧五代史》卷四七《唐书二十三·末帝纪中》,第652页:二书即作“长兴三年”。 (27)《唐摭言》卷一,第1576—1577页。 (28)《唐代科举与文学》第三章《乡贡》,第49—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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