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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代落第举子“再次取解”制度的存在及意义(5)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社会科学网 徐晓峰 参加讨论

(29)唐代曾有东都洛阳和西京长安同时举行科举的情形,其中一个原因就是为了分散应举人数,避免西京物资紧张。
    (30)上引后唐清泰二年(935)礼部奏文中,称:“诸科并再取解”,既云“诸科”,则“再取解”不仅限于进士科,唐代情况应同此。
    (31)王溥:《唐会要》卷三五,北京:中华书局1955年版,第634页。笔者按,此事又见《新唐书》卷四四《选举志上》:“又敕州县学生年二十五以下、八品子若庶人二十一以下通一经及未通经而聪悟有文辞、史学者,入四门学为俊士。即诸州贡举省试不第,愿入学者亦听。”系于开元七年之后,开元二十四年之前。
    (32)《唐会要》卷七六《贡举中·进士》,第1382页。
    (33)《文苑英华》卷一八九载薛能《国学试风化下》诗,又载喻凫《监试夜雨滴空阶》诗,卷一八七载刘得仁《监试莲花峰》诗,皆属此类课试。
    (34)现存文献中,关于唐代举子“再次取解”的事例甚为稀少。马戴今存两首州府试诗,黄滔存三首,李频存四首,但这并不能证明“再次取解”的存在,因为这些可能是试而未第之作,即他们只是多次取解州府为获得荐送资格,而不是有荐送资格者落第后再应州府取解。
    (35)参看王炳照、徐勇主编:《中国科举制度研究》第六章《科举制度与官学教育》第四节相关论述,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45—253页。
    (36)宋濂:《元史》卷八一,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2026—2027页。
    (37)《元史》卷二五,第569页。
    (38)参看杨智磊、王兴亚主编:《中国考试管理制度史》第九章《明代考试管理制度的完善》第二节所论,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459—460页。
    (责任编辑:高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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