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诺曼征服后威廉一世(1066-1087)至亨利二世(1154-1189)的百余年间,英国封建王权与世俗贵族既有密切的政治合作,又有激烈的权益冲突。双方的关系扑朔迷离,极为复杂。对之作一深入探讨和正确评估,无疑有助于深化对英国乃至西欧封建政治史的认识。 一 1066年的诺曼征服,是中古英国历史上的一大事件,它对这一时期英国封建王权与世俗贵族的关系,具有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在武力入主不列颠的过程中,诺曼底公爵威廉根据统治需要,在军事征服的基础上,将盎格鲁撒克逊王国的政治遗产与诺曼的封建统治方式作了调适与整合,确立起强大的封建王权,史家称之为西欧“第一个最完善的封建王权典型”[①a]。值得注意的是,威廉王在推行封建制时,还借助其军事强权作了便于集权的调整与变通:王领约占全国耕地面积的1/6多,远远超过任何大贵族的地产,各地未开垦的荒地森林悉归王有,王权的经济实力较为雄厚。大贵族的封地虽也庞大,却较为分散,且与王领土地相互间杂。在1085-1086年间,威廉王还通过“末日土地调查”与“索尔兹伯里誓约”突破了封建等级秩序中居间权力的障碍,获得对所有臣民之财产和人身的直接支配权。这样,在西欧大陆不少地区流行的“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的封建习惯,在英王这里却成了“我的附庸的附庸也是我的附庸”的政治原则,这种原则颇带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权威信条的色彩。英国封建制的这些特点,为王权的巩固发展奠定了较牢固的经济和政治基础。从此,英王获得了一国之君和最高宗主的双重政治身分和地位,并据此不断加强集权。到了亨利一世(1100-1135)和亨利二世时,随着国王财政、司法等权力的拓展和王国官僚政府机构的建立,英王更成为各级贵族普遍认同和求助的王国的最高政治权威。 这一时期的英国王权从体制上看是国王拥有军事、财政、司法、行政诸大权的封建君主制,但从本质上讲,它却是整个封建主阶级的联合专政。诺曼征服后,世俗贵族始终是封建贵族的主体。教士因受封而成为贵族者不占多数。据史家估算,威廉王分封的180多名总封臣中,世俗贵族约有150名,其封地占全国耕地面积的54%左右,而主教区与宗教团体的封地加起来也才约占26%;而在总封臣为王提供的约5000名服役骑士中,属教会提供者约只有780名[①b]。这种情况后来亦变动不大。据统计,亨利一世时期,即便不包括王族,世俗贵族家族也有273家,而教会贵族仅有61家[②b]。西方史家对此时贵族的定义尚有分歧,但大都把领有封地、享有某种特权和参预国政作为主要评判标准。依据这些标准和其时贵族等级的变动情况,可归纳出如下定义:所谓世俗贵族,主要是指那些以世俗的封臣身分或官吏职位从王那里直接或间接领有封地,由此而既享有封建特权又对王承担封建义务并不同程度地参预王国政务的封建家族及个人。它既包括威廉一世所分封的含王族在内的大贵族及其世袭家族特权的后裔,也包括以尽职役而受王庇护和封赐的家世寒微的新贵,还包括某些为王推行政务的次级封臣[③b]。 这一时期世俗贵族与封建王权的政治合作,集中体现在他们对王国政务的参预上,其形式主要有两方面。其一,作为王国行政中枢--王廷会议(Curiaregis)的重要政治顾问,与王共商国是,并作为王所颁发的有关令文的证人对文件加以署证(attestation),以示同意和支持。经常临朝(attendance at court)和署证的人即为朝臣[①c](curiales)。有些涉及到某朝臣及其所负责的事务或地区的文件,在署证后还要向他宣读。其时,能否成为朝臣是一个贵族乃至其家族是否具有政治地位和权力的主要标志,而判断一个贵族是不是朝臣或重要朝臣,主要是看他署证王令的次数和在署证者中所居的名次。其二,充任王权在中央或地方的重要吏臣与官员,也是贵族参预国政的另一重要表现。受国王之委任,贵族或充任伯爵,成为镇守边陲或要地的封疆大吏;或就职郡守,成为理政一方的最高地方职官;或居摄政(viceregent)或宰相(justiciar)之显位,在国王出巡时总揽国政大局。此外,中央的财政官员国库长(treasurer)、司宫(chamberlain)及其下属要吏、负责王室安全的警卫长、国王内府骑士(household troops)的首领、中央法庭和地方郡法庭的法官、某些地区和要塞的镇守(constable)或监守(castellan)、国王内府或王田的管家(steward)、赴外使节等要职,也由贵族担任[②c]。而伯爵、摄政、宰相、郡守、镇守等在战事发生时,又有统兵作战之责,他们中的大多数都兼有朝臣身分。 英国封建王权与世俗贵族的政治合作,没有也不可能消除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斗争。在土地占有权与政治统治权尚不可分的情况下,诺曼征服后确立的封建土地等级分授占有制度也难免孕育着潜在的封建离心倾向,必然置王权和贵族于封建权益的冲突之中。有学者指出,“在中世纪,没有人想要一个孱弱的国王。……不过,世俗贵族想要的是一个在危机时刻能强有力地领导、但又将地方控制权留在他们手中而不加以干涉的国王”[③c],当时的英国大贵族也是如此。另一方面,英王庇护贵族乃是出于巩固和发展王权的需要,但王权的强化必然要突破封建习惯的限制,将贵族的封建权益纳入王权牢固支配的轨道。这样一来,双方的争夺势不可免。不过,由于诺曼征服后英国王权确立和发展的较强态势和封建制的特点对贵族的制约,由于双方根本利益的一致性,王权与贵族的斗争并未一直处于尖锐状态,而是时缓时急,时潜时发;大规模的冲突其实与国王的集权措施并无直接联系,而主要是由于王族的王位之争、贵族的政治失宠乃至王国“跨海而治”的政治地理等因素所相互酝酿而成;在正常的情况下,贵族反叛的主旨也就在于恢复参预国政的地位和荣誉,或确保既享的封建权益,而不会走向分裂割据。 二 早期诺曼王权对大贵族的重用与排斥,与王位之争引发的大贵族对国王的激烈反叛,是11世纪后期英国封建政治中最为显著的历史现象。 威廉一世在位时,与诺曼大贵族的关系极为密切。当时,诺曼征服者仅占被征服者数量的1/150左右[①d],旧王国的残余势力和民众时有反抗,北方丹麦、挪威和苏格兰诸国之王更觊觎英国王位,不少诺曼人因有祖产在大陆而笃念故土。要应付这种严峻而复杂的统治形势,威廉王就必须与诺曼贵族密切配合,互为支援。另一方面,此时英王国的政制粗陋,王法疏简,较为单纯的政务推行,主要依赖于国王个人的军事权威而不是政治制度的构建与运作;中央官僚政府机构尚在萌发,仅由不断随王巡游的王廷来兼理王国要政。故威廉一世的王权被视为较原始的“个人王权”(personal kingship)[②d]或“巡游王权”(itinerant kingship)[③d]。在此情况下,拥有大地产的总封臣,特别是那些以显赫的家世、军功而受分封的大贵族,就特别受到国王的擢用和恩宠,成为王国政府中的显要朝臣。这种情况见表1所示[④d]: 表1.1087年尚在的英国最大10名贵族的土地年收入和朝臣活动情况 大贵族年金(镑)署证次数署证排名 Odo of Bayeux (deprived 1082)3000 342 Robert of Mortain2100 30 4 Roger of Montgomery 2100 40 1 Wm. I of Warenne 1165 8 Alan ld.of Richmond 1100+waste217 Hugh e. of Chester 800 159 Richard of Clare 780 11 11 Geoffrey of Coutances780 343 (续表) 大贵族 年金(镑)署证次数署证排名 Geoffrey de Mandeville 780 0 Eustace Ⅱ c. of Boulogne770 0 Total of attestors in top 15:7 of 10 在表1显示的土地年收入达750镑以上的10个最大世俗贵族中,巴耶的奥多、莫尔吞的罗伯特、克莱尔的理查德、蒙奇马利的罗吉尔,或属于王族,或属于王亲。10人中大多是原诺曼公爵领的贵族,在大陆仍占有大量地产。他们共控制了《末日审判书》所统计的约20%的王国土地收入。威廉一世时,在15个最频繁地临朝署证的世俗贵族朝臣中,他们占了7名,在署证者的名次等级中,他们占据前4名。其他3名虽未作朝臣,但瓦伦的威廉以正常的频率署证过8份王令,杰弗里·得·曼德维尔则兼数郡郡守,有5份王令向他宣读。布伦的尤斯塔斯伯爵在布伦镇守。上述7名朝臣中有的还身兼要职。如奥多曾任肯特伯爵,也曾在王到大陆时任摄政,操持国之权柄。休则任彻斯特伯爵。除了这10名最大贵族中的7人外,世俗大贵族中还有8名作为朝臣,有的被任命为伯爵、郡守、法官、城堡监守以及中央王廷中的司宫、王廷警卫长等职。仅从当时的郡守一职来看,伍斯特郡守尤塞、威尔特郡守爱德华、德汶郡守鲍尔得温、诺福克郡守彼哥特、汉普郡守休等等,都是国王的第一流的总封臣。在其统治的二十余年中,威廉王正是依靠诺曼大贵族的支持,才逐渐稳定了局势,确立起强大的封建王权。 不过在威廉一世时,王权与少数显贵的权力之争已现端倪,并在他去世后一触即发。双方斗争的具体原因主要有两方面。其一,诺曼大贵族因土地分封而享有丰厚收入和封建特权,又有显赫的家世、军功,不愿受到王权的严厉统制。以伯爵为例,他们除伯爵领以外还有不少庞大封地,实力雄厚。他们虽因王制而不得干涉郡内的地方政务,但因负有镇守边境、要地的重任,被允准在伯爵领中拥有常备武装和私家法庭,还享有另一些封建特权,如可从郡法庭中收取1/3的司法罚金,可抽取其领内市镇1/3的经济收入[①e]。这些开国元勋又多为朝臣,权势显赫,视己为王之天然顾问,若因故受王贬抑,其中的桀骜不驯者就会滋事乃至反叛。其二,诺曼征服后,英王国形成“跨海而治”的政治地理形势,而王位嫡长子世袭制又远未牢固确立。在此情况下,国王的诸子、女乃至血缘关系较近的王亲常要求继位,有的甚至以诺曼底为基地挑起王位之争,导致贵族内部分裂,甚至引发内战。由此,政治失宠的贵族为寻求理想新王而反叛,本来效忠的贵族则因顾及大陆的祖产而反叛。而国王为确保王位,巩固王权,就须对之严厉打击。 威廉一世时,局势稳定,较有影响的大贵族起事仅有两起,其一是1075年少数伯爵的未遂叛乱,其二是1082年肯特伯爵奥多的“谋反”,但由于英王的巨大声威和与大贵族密切合作,王权与贵族的权力之争并未展开。 随着威廉一世之死而展开的王位之争,揭开了封建王权与世俗大贵族激烈冲突的序幕。因其长子罗伯特曾与法王勾结且屡有夺位之意,威廉一世在临终时选定次子鲁弗斯继承王位,并赠之以王冠、宝剑,函告坎特伯雷大主教予以辅佐。对长子罗伯特,王只让他继承公爵位。王死后,鲁弗斯加冕,是为威廉二世,罗伯特则继位为诺曼底公爵。这样,在“跨海而治”的英王国,就出现了两权对峙、政治分裂的局面,由此而对王权与贵族的关系产生了极为严重的消极影响。当时,封建大贵族在英格兰和诺曼底等地都拥有大量地产和财富,按照封君封臣关系的习惯,继承其父领地和爵位的罗伯特公爵,自然成为他们须忠诚服务的主人。这样,骤然而降的英、诺分治局面,既使国王不再可能享有大贵族虔诚不二的封建效忠,更使大贵族处于进退维谷的尴尬境地。效忠和支持任何一方反对另一方,则意味着其在英格兰或诺曼底的地产和特权将会被剥夺,但又不得不在这两难选择中冒巨大风险作出决定。大贵族的这种矛盾复杂的政治心态,在稍后的诺曼编年史家维它利斯的《宗教史》中可窥一斑。据此历史名著载,1088年,当罗伯特公爵向威廉二世争夺王位时,一些大贵族在反叛国王前,曾制订了一项秘密协定,其中云: 吾辈何从呢?吾主公死时,两位后生继承其位,英格兰和诺格曼底之统治权力骤遭分割。这两位主公如此殊异、如此远隔地生活,吾辈何以能恰当事役于他们?倘若吾辈像理应之那样事役于诺曼底的罗伯特公爵,吾辈将冒犯其弟威廉,那他将剥夺吾辈在英格兰的厚禄和殊荣。反之,若吾辈追随国君威廉,罗伯特公爵则将罚没吾辈在诺曼底的父传产业[①f]。 大贵族最终选择了支持罗伯特的道路。此举既与他们长期受诺曼的土地长子继承制的影响有关,也与他们恪守排他性的封建效忠原则有关,但企盼有一个“仁德”之君来确保其既得权益,则是他们主要的政治动机。故协定又云: 让吾辈在一个牢固而不可悖逆之协定中团结一体,驱逐或诛灭国王威廉。因为他年轻而更鲁莽,吾辈对其无任何义务可言。为达维护两边国土统一之目的,让吾辈拥立公爵罗伯特为英格兰和诺曼底之君主。他是太子,脾气谦和,在其父生前吾辈就已对其誓忠[②f]。 由此,这些大贵族纷纷兴兵反叛。在威廉一世时的10个最大的总封臣(见前表1)中,就有5位成为反叛者领袖。在瓦伦的威廉、彻斯特伯爵休等大贵族和部分主教的支持下,英王平定了叛乱,挫败了其兄争夺王位的企图,但王权与大贵族的政治合作出现较大裂痕。事后,王对大多数反叛者予以赦免,继续让其保有封地。但出于疑惧和忧虑,在政治上对反叛者及其家族之人予以排斥,不再让其担任朝臣和重要官职。这样,绝大多数具有显赫家世和军功的诺曼元老大贵族,失去了昔日的显贵身分和地位。 另一方面,为巩固王权的政治基础,威廉二世亦采取相应措施。一是对忠于王的大贵族,有限度地予以任用和封赐,以防其势大难制。二是培植忠于王权的新权贵。自平叛后,威廉二世大力起用中等贵族和王的内府仆役参与王廷的高层决策活动,并让其中的一些人身兼郡守、镇守等要职。由此,这个新贵阶层就逐渐成为推动王国政务的重要政治势力。当时10名主要世俗朝臣中有8名属于新贵阶层,其中王的宫廷管家尤多·达庇菲尔共署证王令达37次,王的王田管家兼郡守罗吉尔·达庇菲尔署证了28次[①g]。这类人大多在诺曼底无封产,又因王之擢用而倍获权势,故能听命于王,勤于王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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