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政权“一开始就是封建性的”吗?
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农民为反抗地主阶级残酷的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曾举行过大小数百次的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其规模之大,为世界历史之所仅见。其间,有不少农民起义领袖,先后在一定时间内,曾在局部地区建立过政权。这种政权属什么性质呢?有一种意见认为:历史上凡农民建立的政权,“一开始就是封建性的”(孙祚民:《在中国农民战争史研究中运用历史主义和阶级观点》,载《人民日报》1964年2月7日)。笔者以为,此说,在理论上和史实上,都难以自圆其说。 一 持农民政权“一开始就是封建性的”第一个理由是:“在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上,不可能产生与旧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封建政权相对立的‘农民政权’。”(孙祚民:《中国农民战争问题论丛》,人民出版社1982年6月版,第84--85页。以下简称《论丛》)此论是把封建社会的经济形式绝对化了,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 其一,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从所有制来说,并非是单一的。它除了占统治地位的封建地主经济之外,还存在着个体的私有经济,正如斯大林所指出的:“在封建制度下,生产关系的基础是封建主占有生产资料和不完全占有生产工作者--农奴,……当时除封建所有制外,还存在农民和手工业者以本身劳动为基础的个体所有制,他们占有生产工具和自己私有经济。”(《斯大林选集》下卷,第447页) 其二,个体所有制与封建地主所有制是有本质区别的。诚然个体所有制,如恩格斯所指出的,这种“个体生产者通常都用自己所有的、往往是自己生产的原料,用自己的劳动资料,用自己或家属的手工劳动来制造产品。这样的产品根本用不着他去占有,他自然是属于他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10页)生产资料的这种所有制关系,决定了个体经济是一种小私有性质的经济,它与封建地主经济固然同属于私有制经济的范畴。但是,不同的是:个体经济是以个人(或家属)劳动为基础,生产资料为劳动者私有,并与劳动者直接结合,不存在剥削别人的问题。而封建地主经济,则是以剥削佃农为基础,生产资料为封建地主所有,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相分离,是封建地主剥削佃农榨取地租的手段。可见,在有无剥削这一点上,封建地主经济与个体经济是有着本质区别的,不能不加区别地把二者混为一谈。 其三,个体经济在封建社会虽附属于占统治地位的封建经济,并受其影响和制约,但它并不因此就属于封建经济的性质。众所周知,个体经济,在中国并不是始于封建社会,它早在奴隶社会就已经出现了,以后历经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直至今天,在社会主义社会里还依然存在。如果以被依附经济的准则来定性的话,那岂不是个体经济,在奴隶社会就属于奴隶制经济的性质,在资本主义社会就属于资本主义经济的性质,在社会主义社会就属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性质了。显然,这种看法,不言而喻是错误的。 实际上,在封建制度下,与封建经济有着本质区别的以个人劳动为基础的个体经济的存在,则是历史事实。这种个体所有制经济,在封建社会里主要就是自耕农经济,此乃是农民起义军建立“农民政权”的经济基础。只是由于自耕农经济是小农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同样具有小农经济的一些特点,如分散性和不稳定性,时刻处于分化之中。这就决定了“农民政权”不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而只能在局部地区建立;不可能建立巩固的政权,而只能建立暂时性的政权。又由于自耕农经济并不是独立的经济,它不能创造出新的生产方式,在封建社会里,它只能依附于封建地主经济。这就决定了“农民政权”如继续存在下去的话,最终必然要向封建政权转化,而不能也不可能超越这一历史范畴。这与马克思主义所阐明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有什么样的经点基础,就有什么样的上层建筑的原理是相吻合的。 然而《论丛》的作者,在一面强调“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才有什么样的上层建筑”(《论丛》第84页)的同时,一面又否认农民起义军有建立暂时的局部地区的“农民政权”的经济基础。其所以会如此,就在于把复杂的社会现象,看得过于绝对化了。殊不知世界上绝对纯的东西是不存在的。正如毛泽东同志所指出的:不纯才成其为自然界,成其为社会。完全的纯就不成其为自然界,不成其为社会,是不符合辩证规律的。在封建社会里,封建地主经济固然占统治地位,但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并非就是唯一的经济,除此之外,尚存在着自耕农经济。同样,自耕农经济与封建经济,固然同属于私有制的范畴,但是自耕农经济并不等于就是封建经济,在有无剥削这一点上是有着本质区别的。正因如此,所以在封建社会里,能够产生与封建政权暂时相对立的“农民政权”,其经济原因即在此。否认这一点,以“在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上,不可能产生与旧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封建政权相对立的‘农民政权’”的论点,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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