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论四题
一、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转化问题 关于五种生产方式与五种社会形态的依次更替问题,史学界意见仍很分歧。争论的焦点之一是奴隶社会是否为继原始社会之后人类社会普遍必经的社会阶段。笔者以为,五种生产方式与五种社会形态的出现与更替是有规律的。在正常情况下,原始社会解体时,首先出现的是奴隶制,而后向封建制发展。迄今为止,我们还未见过五种生产方式的逆运转,也未见过一个大体上是独立发展的国家或民族,在全未出现奴隶制生产方式的情况下,迳直由原始社会的生产方式发展到封建制生产方式,或者在全未出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情况下一下子跳到社会主义。这就表明,五种生产方式中间确实存在着依次演进的规律。 但这不等于说这五种生产方式在每个民族、每个国家或地区都先后占居过主导地位,从而都依次经历五种社会形态。在外部因素的重大影响下,有些国家、地域或民族没有等到某种生产方式充分发展,并占主导地位,就迈向更高一级的社会形态。如日耳曼民族,在征服罗马帝国之前,它尚未进入奴隶制社会,而当它征服罗马帝国时,罗马帝国却已经经历了奴隶社会,并已出现封建生产关系的萌芽。因此,在罗马帝国封建生产关系萌芽和日耳曼人氏族制度的基础上,便产生了西欧的封建制度。从日耳曼民族本身而言,它未经过奴隶制社会,但它所征服的罗马帝国的这块土地,却确实是经过了奴隶制社会,而后才逐步地发展到封建社会。再如北美,北美未经历封建社会阶段,而在欧洲人征服北美后,迳直发展为资本主义社会。北美所超越的社会形态,其征服者也并未超越,我们很难设想,一个未经历封建社会,也未出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民族或国家,在征服一个同样未经历封建社会,也未出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国家或地区之后,会迳直在那里发展起资本主义。再如中国,中国之所以能越过资本主义社会,建立社会主义社会,从外部条件讲,是受十月革命的影响,从内部条件讲,则是因为当时的中国,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虽未占主导地位,但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还是存在的。 上述事例应可表明,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资本主义社会都是可以跳越的。但这种跳越是有条件的,因而也是有规律的。不能以某个国家或地区未经历某个社会形态为由否定五种生产方式的演进常规。 现在转而讨论封建社会如何取代奴隶社会的问题。 不同的社会形态的交替,采取不同的方式。资本主义社会取代封建社会,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社会,都要通过激烈的阶级斗争或暴力革命,而封建社会之取代奴隶社会,则是采取长期渐变的方式,无须经过封建地主阶级对奴隶主阶级的阶级斗争或暴力革命。实际上,当时也根本不存在地主阶级对奴隶主阶级的阶级斗争或暴力革命(至于奴隶与奴隶主之间,农奴与封建主之间的阶级斗争,则是经常存在的)。 研究世界史的同志,都不讲奴隶主与封建主的阶级斗争、暴力革命,这无疑是正确的。而研究中国古代史的一些同志(特别是一些春秋战国封建说者)却常常以资产阶级革命的框框去套奴隶社会,或是把某些重要历史事件(如田制或税制的变化,某些政权的更迭,或其所实行的某些政治经济改革……)说成是封建主对奴隶主的斗争,或给当时的政治家、思想家贴标签,说某人或某学派是代表奴隶主阶级反对地主阶级的,某人或某学派是代表地主阶级反对奴隶主阶级的。究其实,凡此种种说法都不符合当时的历史真实。 综观世界历史,我们不难发现,奴隶制生产方式与封建生产方式有许多共同点。奴隶主与封建主都是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他们都实行等级制度,都需要人身依附关系(封建主阶级与资产阶级就没有这许多共同点)。奴隶制生产方式与封建制生产方式,在生产的技术基础方面,差别不甚悬殊,其剥削方式也很接近。奴隶主与封建主的主要区别仅仅在于,前者剥削的对象以奴隶为主,后者的剥削对象以农民或其他依附农民为主。奴隶与农奴或佃农的区别也仅仅在于,奴隶的人身被完全占有,因而他们的劳动是无酬的。农奴或佃农,其人身不完全依附于封建主(或者说不完全被占有),他们向封建主提供的只是自己的部分劳动所得。上述这种区别,也只是从典型意义而言。实际上,奴隶主与封建主,奴隶与农奴之间,还有许许多多中间环节。当奴隶主改变剥削方式,亦即改而以农奴为主要剥削对象,或放弃对他所拥有的奴隶的人身完全占有,使之转变为农奴或其他依附农民时,他也就自然而然地转而成为封建主。唯其如此,奴隶社会常常并存着农奴制和其他人身依附关系,封建社会也长期保留着奴隶制的剥削方式。也唯其如此,封建制生产方式与奴隶制生产方式并非水火不相容。奴隶主阶级与封建地主阶级也并非对立的阶级。与此相反,在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化时,奴隶主与封建主都是统治阶级,他们之间用不着、也绝不可能展开什么“阶级斗争”,或暴力革命。明乎此,我们也就大可不必硬把当时的某些历史事件或历史人物说成代表地主阶级反对奴隶主阶级,或者是代表奴隶主阶级反对新兴地主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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