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是传统社会顺着自身轨道发展的最后时期,也是儒学力图在传统价值内对社会和思想进行重新塑造的时期,本身就具有较重的过渡色彩。这一时期,儒学讨论的主要对象仍是一些传统的问题,如理与欲、义与利以及公与私等,但是传统的价值观念处于转型之中,形成了一些具有现代意义的价值观念。 “权利”二字在古汉语中虽有连用,但其现代含义却是近代以来通过日本转译过来的,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具有一定的外来性。如果说一项权利是某一特定的人提出的被其他人承认的该人应拥有的某些特定待遇的声明①,权利的内容至少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个人出于自我意识的本质而对自己行动自由的权利主张;二是社会对这种权利主张的普遍认同②。清代儒学在对“私”的肯定和在“以欲为首出”的观念的影响下,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每个人有权得到他应得到的东西,从这个角度来说,具有一定的权利意识。 一、“欲”的承认与正当要求 权利一词的含义在西方也经过了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最初的权利表现为一种正当性,是一种观念,是人的理性所要求的天然法则,通常与正义联系在一起。但是这种权利观存在一种自身无法克服的“囚徒困境”,即作为个体的人都有自己的自由与权利,那么这种自由与权利在何种程度和多大范围内行使才不会造成对他人的伤害③。也就是说权利不仅是一个个人问题,而且还涉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种个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使权利走向另外一个方面,将权利与利益联系在一起。 就权利与利益的关系来说,法律以权利的形式协调和确认各种利益,权利在一定程度上是法律承认的利益。因而对于权利来说,首先要求个人对自己的利益有一个正当性的确认,将自己的利益转化为要求,然后才能成为权利。对于社会法学的代表人物庞德来说,法学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利益理论,利益为某种要求或者欲望(demand or desire),这是人类(以个人、团体、社会或相互关系的形式)希望得到满足的东西,因此是在规范人们的相互关系时必须考虑的。法律并不能创造这些利益,但是可以或多或少地对这些利益分类,并加以承认、界定和使之有效④。 在宋明理学中,理是绝对的善,是形而上的,是超越时间和空间的永恒存有。欲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对物质利益的过分追求;其二是指一种不纯粹的道德动机。对于前者,宋明理学只承认人的基本物质需求,并有一种轻视物质生活的取向。朱子就认为:“饮食者,天理也;要求美味,人欲也。”⑤超出满足生存之外的物质要求便认为是人欲,便是恶。作为一方的天理和公相对于另一方的人欲和私处于绝对支配的地位,“人之一心,天理存则人欲亡;人欲胜,则天理灭,未有天理人欲夹杂者”⑥。存理灭欲便成为理学的基本观点。对于后者,朱子认为:“舜禹授之际所谓人心私欲者,非若众人所谓私欲也,但微有一毫把捉的意思,则虽云本是道心之发,然终未离人心之境也。”⑦比如人见孺子入井,都有恻隐之心,欲救其出,这就是天理,如果要以救人要誉于乡党朋友,则就是人欲。也就是对同一行为,动机不同,所得到的结果也就不同。 明代的阳明学说是宋代理学的进一步发展。在对作为儒学基本方法的格物致知所进行的解释中,虽然阳明和朱子的路径完全相反,但结论却相近,存天理灭人欲仍是当然之义。“吾辈用功只求日减,不求日增。减得一分人欲,便是复得一分天理,何等轻快脱洒,何等简易!”⑧不仅如此,在王阳明主持制定的许多乡规民约中,都要求民众“各安生理”,一般不鼓励民众努力殖产,努力治生,因为这样会开启“营利之心”⑨。私心功利、私欲私利仍是良知显现和实现的障碍。“然在常人不能无私意障碍,所以须用致知格物之功胜私复理。”⑩但从另一方面说,由于阳明认为良知即是天理,而良知又是人人都有的,以此为中介,为良知注入了一定的人性和人欲的内容。正是从阳明后学开始,儒学的核心价值发生转换,原来处于负面地位的私和欲逐步上升到了正面和积极的地位,把人的感性物质需求的成分注入良知天理之中,使天理具有更多人性的内容,并开始向人欲倾斜、转换。 在这种情况下,重新探讨理欲关系便成为儒学的一项重要内容。清代中叶,戴震认为,作为生养之欲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就其来源来说,“人有天德之知,有耳目百体之欲,皆生而见乎材者也,天也,是故谓之性”(11)。也就是说“欲”和“天德之知”一样,是性中之本有,是一个人作为自然的人所具有的,因而是不可避免的;就其内容来说,欲不仅是人生的基本要求,满足人生存的需要,“凡出于欲,无非以生以养之事”,而且要实现其充分美好,“有生则遂其生而备其休嘉者也”(12),也就是在承认欲的基础上来尽量实现欲的追求,对欲不是消极地容忍,而是要积极地肯定;就欲的作用来说,欲不仅是社会存在的基础,而且是社会发展的动力,“天下必无舍生养之道而得存者。凡事为皆有于欲,无欲则无为矣;有欲而后有为,有为而归于至当不可易之谓理”(13)。欲是本能,是每个人都有的,无法除去,也不可能除去。不仅如此,由于欲应积极地肯定,并且是社会发展的动力,因而就在一定程度上转变了欲相对于理来说的负面地位,应是考虑问题的出发点,而不是排斥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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