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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有关农民抗租的法律和政府政令(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清史研究》 高王凌 参加讨论

如据史书记载,在业户中,“其田连阡陌者百无一二,大抵多系奇零小户,其势本弱,一遇强佃抗欠,有忍气吞声无可如何者”;对于占大多数的中小业户来说,“情极送官,未尝不追,然皆有名无实。况田主一经涉讼,未免有守候之盘费与往返之耽延,计所欠之租,即使如数追还,尚然得不偿失,况告官未必即追,追而未必全还乎?是以田主只得哑忍,而恶佃且以为无如彼何”;“田主催之不应,起之不能,不得不鸣官究追,而地方有司又未免以业富佃贫,量追了事,究之应得之租十无一二”。(注: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档案系合编《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以下简称《斗争资料》),中华书局,北京,1979,页12、72、86。)地方官府的传统职责,一向仅是“征粮”和“听讼”,其中并不包括征收田租,所以朝廷新的规定无异于给地方官员平白增加了许多负担,而与他们应负的主要职责没有多大关系,故史书记载,“当事但知征粮”,“官司催科甚急,告追每置不问”(注:《斗争资料》,页26、62。),遇强佃抗欠,“地方官率漠然不顾,曰:吾但能催赋,岂能复催租”(注:秦蕙田:“龙德而正中者也”,《皇朝经世文编》卷10。),催租毕竟被置于一个较次要的位置。这些,恐怕都是当日中国实际状况的真实写照。
    另一方面,官府催租必要经过差役以及图保之手,“县差于奉票之初,先向业户索钱,名曰发路;及至下乡,又向佃户需索,如已饱索,即为佃户设法延宕,匿不报案。更有该图地保,与地总表里为奸,或匿佃不出,或抱身包揽,以租欠十之二三挜交业户,勒逼完案。其或佃户经官枷责,地保等反唆佃户家属向业户索讨盘费。是以业户控租,实难于县控,转多延累。积习相沿,牢不可破,实由于此”;以致“田主欲行禀追,又恐招富户名色,受差扰害”(注:《斗争资料》,页48、95。),这些都会影响到官府的催租及其效果。也正是如此,后来苏州才出现了“租栈”一类的私家收租机构(注:经君健:〈试论雍正五年佃户条例〉,《平准学刊》第二集,中国商业出版社,1990。),但它在中国毕竟是一个别现象--如所周知,江苏正是抗租抗粮特别严重的地区。
    但另一方面,绅衿地主就可以受到保护而为所欲为吗?从清代《实录》所载几项大案看来,这也是不一定的。例如,康熙二十九年江苏沐阳胡简敬父子“一门济恶,霸占民人妻女田产,诬告盗情,致毙人命”,圣祖谕:“若绅衿土豪倚势横行,凌虐小民,藐法纵恣,毫无顾忌,穷黎受害何所底止?”遂加以重惩。又如乾隆三十六年,河南安仁监生段兴邦威逼佃户周德先父子五人先后自尽一案,在高宗数次干预之下,因其“以佃户欠租细事,告官追断,已非安分之人”,复逼出人命,“不仅倚富逞强,欺凌懦佃”,必其平日“勾结”官府人役,故改为从重判罪,照光棍例定拟斩监候;复因该犯“为富不仁”,将其所有田土资财拨充公用,以为学舍义田之类;并将前两任知县解任严审。又如嘉庆二十年,礼亲王昭梿亦“以田租细故,辄咨刑部催追”,“逼令增租不成,即横加敲扑”,“倚势妄为”,被议治罪。(注:陈振汉等编《清实录经济史资料》(以下简称《实录资料》),农业编第一分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页329、323-327。)这是当时《实录》所载有关少数要案之一,其意义自不一般。
    当然,雍正五年条例实行的效果如何,毕竟还要看各级政府对待增租、夺佃以及一般租欠等问题的具体态度。它是我们要考察的又一个方面,也是政府处理主佃关系时所遇到的主要问题。
    在增租问题上,可能与一般想象相反,官府通常并不准许加租,如乾隆朝名臣、直隶总督孙嘉淦曰:若业户添租,“租银既重,逋负必多,一遇歉收,弃地而逃,并少租而不可得矣”,反对加重租息。(注:《斗争资料》,页165。)也有不少地方官府曾免除杂租及大斗苛求, 如江苏崇明佃民向例夏冬二季交纳业主田租之外,尚有轿钱、折饭、家人杂费等项,雍正七年经知县祖秉震具详禁革立碑;乾隆三十三年,宁都民人曾顺周具呈,称“田主于额租之外,杂派多项,扰累难堪,恳准赏示严禁”,经江西布政使司批准;雍正九年,广东程乡县民控告本地富豪违例加收田租,奉抚宪批:“大斗剥佃,历申严禁,而此风尚未革除,殊堪痛恨,仰潮州府速勒石永禁”;康熙年间,福建上杭田主欲于常额之外,大斗取租,引起佃民反抗,“亦由于田主刻薄之所致也”,地方官府断令:“遵照钦定部颁斗斛,较准颁发”(注:《斗争资料》,页27、83、124、101。)。对于田主向佃户多加押租,官府往往也是不准的。(注:《求实斋类稿》,见鲁子键:《清代四川财政史料》,上,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出版社,成都,1984,页661。 )也可以说,官府不但不准加租, 反多是倾向于轻租,或减轻租税负担的。
    在一些时候,官府也常常要求业主减租或“情让”部分田租,如康熙五十年苏州灾歉,“明让之令,久已出自各宪”;雍正八年,苏州巡抚尹继善奏,崇明麦收稍薄,佃户“亦应求田主情让”(而不应聚集不法云云);乾隆二十九年,江苏虫灾,巡抚陈弘谋批檄各州县官,履亩勘明收成分数,传喻业佃人等,按照所收分数完租,如因分数多少争较者,即就田内所收各半均分;乾隆二十年江南大灾,曾经谕令佃“不起租”;康熙三十年前后,松江连岁大荒,佃户结党抗租,“官府不之禁”(注:《斗争资料》,页26、27、41、43、25。)。在广西陆川,在一次命案中,问官审问监生黄潮:“查卷内止开黄金玉们递年共欠租谷一百二十一石,怎么你说是三百余石呢?”供:“这是从雍正十年算起的,从前还欠有一百余十石,前县主勾免,不准算了。”问:“那黄金玉伯侄们,原是穷苦的人,卖男鬻女,才凑得二十千钱,缴你做租,原想耕种这田。你既另批李正开们耕种,这二十千钱(案:仅折租三十三石,黄氏共欠上百石),你就不该收领……岂不是你为富不仁吗?”并因佃户黄世贵被殴身死,所欠租谷八十八石,“其田既已另批,应免追给”,一起都给免了。(注:《抗租斗争》,页709-716。)
    一些官员“恤贫”的思想行为,诸如“官长必念我苦而不我罪”、“意在偏袒下户”、“沽名曲护”、“姑息穷民”等,(注:《斗争资料》,页26、85、169、123。)也是在实际判案中经常起作用的因素。(注:旗地情况,见《斗争资料》,页169、192。)中国自古以来就存在对豪强地主的强烈批评,如汉代董仲舒对“豪民之田见税什五”(《限民名田疏》),唐代陆贽对“土地,王者之所有,耕稼,农夫之所为,而兼并土地之徒,居然受利,官取其一,私取其十”的指责(《均节赋税恤百姓疏》)。这种思想传统,一直延续到近代,并没有多大改变。它和我们在案判中所见到的情形,也大体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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