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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有关农民抗租的法律和政府政令(6)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清史研究》 高王凌 参加讨论

实际上,所谓“阶级”云云,只是一个事后分析和批判的结论,我们纵观刑科题本中各项判案的记载,从未见到区别身分的记录或此类的分野。过去学界流行着古代中国是“地主阶级的国家”的说法,但历史上中国似并没有“地主阶级”与其他对应阶级的划分;“地主”是什么概念,如何划分,也不是一件容易把握的事;(注:陈支平:〈中国社会经济史学理论的重新思考〉,《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8:1。 )从历史资料来看,所谓田主和佃户的区别,不过是一件租佃争端中的当事双方;而清代法律如雍正五年条例中所指斥的,更近于“豪绅地主”。实际生活中,这样的人家在一县之内也没有几家,与其后村村都划出几个来斗的“地主”是大不相同的。而一般所云“地主”,有的是孤儿寡母,不得不靠家有几亩田的地租维持生计;有的出外做工、做事,家里的土地照顾不过来;或是改营其他作物,不适合的田亩也不能不予出租……凡此种种,恐怕都不能简单地称做“地主阶级”。所以我们在案例中往往不能做出二者的明确区分。在研究具体的历史问题时,这些都不能不注意到。换句话说,恐怕在古人的思想里,只有一些具体的对象(相反,很多冲突都属于普通农民之间及亲友之间的争端)。它们大抵上都不过是作为个案处理,并依法办理的,如两江总督那苏图所说:
    总之,业主佃户各有淳顽,有业主恃势欺凌佃户者,有佃户逞刁抗拒业主者,原自不一……惟在地方官随时劝导,随事惩儆,庶可潜移默化。(注:《斗争资料》,页11。)
    或如清人所说,“业主佃户莫不以狙诈相尚”(注:《斗争资料》,页62。),偏袒哪一方恐怕都是不可取的。(注:《斗争资料》,页87。)因此有不少官员提出“主佃相依”、“相须相济”的观点,(注:《斗争资料》,页87。)如黄中坚曰:
    窃惟为治之道,在乎使民各安其分而已。强凌弱,富欺贫,是之谓横,横则民受其弊。贱妨贵,小加大,是之谓逆,逆则国受其弊。(注:《斗争资料》,页25。)
    吴震曰:
    照得粮从租办,普天同例。业户重资置产,不能遍行耕种,招佃出力代耕,冀其办纳额租,输粮之外,以赡家室。而佃民赖耕为活,自己苦于无产,因而承种业田,办租之余,借以资生。是业主佃户,本系臂指相连,休戚一体。(注:《斗争资料》,页28。)
    这与当时高宗皇帝鼓吹的“视百姓为一体,视民事如家事”的思想,也是相互一致的。(注:高王凌前引文,页102。 )这里,我们通过法律研究这一视点,正可以重新考察与“古代国家”有关的一些基本问题。如据一项宋史研究表明,中国政治并不是完全无原则的、肆意而行的权力政治。其专制政治的理想就是,万民同是天子赤子,都是平等的。佃户制度自宋代流行以来,历近千年之久,必定有它的理由,必须承认其中有一个讲得通的道理。如果不看到这些,那“迄今为止历史的价值”恐怕也都会丧失了。(注:宫崎市定:〈从部曲走向佃户〉,《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择》,中译本,第5卷,中华书局,1993。 )而从一种“大历史”的观点来看,中央集权下官僚对于佃农之出现不得不重视。他们倡导小自耕农而不满于地主,已半将他们自己管制的方便,混杂在人道的立场内。我们不能凭空武断的说他们一意维护绅士阶级之利益。当时并无这样的法制,也缺乏相应的意识形态的主张,足以支持这种政策和行为。(注:黄仁宇:《中国大历史》,三联书店,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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