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普尔、亨佩尔命题在西方历史哲学家中引起了热烈的讨论,亨佩尔在40年代和60年代又发表了另两篇论文讨论解释的性质及逻辑。(注:《解释逻辑的研究》(Studies in the Logic of Explantaion)和《科学解释的若干问题》(Aspects of Scientific Explanation)。)对历史解释是否像亨佩尔所说那样总是需要和怎样运用一般性定律,西方史家争议很大。对波普尔、亨佩尔理论持强烈批判态度的是我们称之为历史知识独特论派的哲学家,如科林伍德、奥克夏特等。他们认为历史解释根本不同于自然科学解释。因此,试图使历史解释向自然科学解释看齐是无效的。法国历史哲学家雷蒙·阿隆在其1948年再版的《历史哲学导论--关于历史客观性的限度》所表明的观点代表了一种温和的反对意见。阿隆认为历史研究的重要特点是以独特的时期、历史事件和人物为对象。因此即使能从这些独特的事件和时期中抽象出定律性的理论,其运用的有效性是有限的。而自然科学如物理学定律则可适用于一切类似物理现象。(注:雷蒙·阿隆:《历史哲学导论--关于历史客观性的限度》(Raymond Aron,Introduction to the Philosophy of History),波士顿,1962年版。) 持基本赞成态度的有牛津历史哲学家卡尔丁纳,美国历史家曼德包姆(见曼德包姆:《历史知识分析》〔Mauriceu Mandelbaum,The Anatomy of Historical Knowledge,Boston,1997〕和沃尔什(见沃尔什:《历史哲学导论》〔W.Walsh,An Introduction to the Philosophy of History,Hutchinoson,1958〕)。卡尔丁纳在其1952年发表的《历史解释的性质》一书中批评科林伍德和奥克夏特等人的历史知识独特论。他争论说,自然科学阐明规则的解释并不是解释的唯一类型。历史解释虽不同于自然科学解释,却在许多重要方面有共同点。(注:卡尔丁纳:《历史解释的性质》(Patrick Gardiner,The Nature of Historical Explanation),牛津大学出版社,1952年版,第27,136页。)持相同观点的有著名的剑桥大学历史学家埃尔顿。他的观点被认为是代表了一般历史家的看法。在他1967年出版的《历史学的实践》一书中,埃尔顿批评说那种认为叙述本身含有历史解释的观点低估了历史叙述的复杂性。为了清楚叙述一个历史事件,需要大量的分析和讨论。历史解释如不依赖一般定律,并不意味它不遵守严格规则。埃尔顿认为,历史家常需要解释历史原因。这些原因可分为两类:直接原因和环境情势上的原因。前者解释为什么该事件实际发生了。后者解释为什么直接原因有效,为什么该事件在历史中占据一特殊位置。这两者既是结果也是后来事件的原因。(注:埃尔顿:《历史学的实践》(G.R.Elton,The Practice of History,Fontana,1967),第136页。)埃尔顿的观点,遭到了历史家列夫的反驳。列夫不相信历史家能建立直接和环境情势上的原因。他强调历史事件的偶然,不相信存在一般定律或规律。列夫认为历史家最基本的抽象概括活动是历史分期。(注:列夫:《历史学和社会理论》(Gordon Leff,History and Social Theory,London,Merlin,1969)。) 沿着波普尔、亨普尔思路探讨历史解释的性质及其方式的有历史家阿特金森。他区分了三种解释方式:(1)以规律、定律或规则的形式解释历史现象(Law explanation),如波普尔、亨佩尔所主张。实证主义和马克思主义历史家一般运用这种方式;(2)认为历史事件主要是人类过去的行为,因而以人类行为后面的思想及动机来解释历史现象(Rational explanation);(3)以叙述的方式解释(Narrative explanation),如历史哲学家奥克夏特(Oakeshott)和盖利(Gallie)所主张。阿特金森认为历史解释可以是这三种方式的任何一种。(注:阿特金森:《历史知识及历史解释:历史哲学导论》(R.F.Atkinson,Knowledge and Explanation in History:An Introduction to the philosophy of History,Macmillan,1978),第138页。)在最近伦敦出版的一本历史哲学著作中,帕克区分了6种历史解释方式。在帕克看来“解释是一个通过提及相关的规律、原因和其他必要条件来揭示研究对象的本质的过程。”这6种解释方式是:(1)summary,列举造成某一事件的若干重要原因;(2)description of causes,陈述非原因性条件;(3)emerging causes,按先后陈述造成某一历史事件的诸多原因;(4)periodization,按时间顺序陈述集合的次要在因;(5)hierarchical typology of causes,列举造成某一事件的诸多同时发生的集合性次要原因,如以列举不能发展军用计算机、空间激光武器等来解释苏联军备竞赛失败;(6)narration of causes,按时间顺序叙述引起某一历史事件的条件。(注:帕克:《历史研究中的因果解释策略》,刊载于柯热金编著《现代历史编纂学新发展》(Adrus Park,"Strategies of Causal Explanation in History"in Herry Kozicki,ed.Developments in Modern Historiography ,London,Macmillan,1993),第182-192页。)这些理论为我们认识解释在历史写作中的性质及其方式提供了有趣的观点。 历史哲学家阿特金森区分了三种形式的历史解释,其中所谓Rationalexplanation是从历史人物的思想动机出发来解释历史现象。那么,应怎样来理解历史人物的思想动机呢?这派历史家指出了一个重要概念"empathy",即历史家在历史研究中“移情”或设身处地地理解,深入历史人物内心去体验历史人物当时可能会出现的思想感情。巴特菲尔德宣称:“除非我们从历史人物内心像实际的历史行动者一样,设身处地地去体验而不是像一位观察者那样去体会历史人物的思想,历史叙述不可能正确”。(注:巴特菲尔德:《历史学与人类社会关系》(Herbert Butterfield,History and Human Relations,London,1951)第146页。)我们知道,早在200多年前苏格兰哲学家体谟就提出从普遍人性出发,是历史理解的一重要原则。在休谟看来,人类行为具有相似性。如果历史家想了解古代希腊、罗马人的生活,情感倾向,他只需要仔细研究法国人和英国人的脾气和行为就够了。(注:休谟:《人类理解力探讨》(D.Hume,An Enquir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L.A.Selby-Bigge,ed.Clarendon Press,1975),第83页。) 这种观点代表了18世纪社会历史研究的一个重要出发点,即从人性论出发。维柯关于文明世界是人创造的,因而人能够理解自己(人类)的创造物(注:维柯:《新科学》(Giambattista Vico,The New Science of Giambattista Vico,tr.T.Bergin and M.Fish,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61),第52页。)的观点出于同一思路。后来,狄尔泰发展了这种思想。狄尔泰认为人类社会历史现象同自然现象有重大差别。在人类社会历史现象中,我们看到的是人的动机、目的、意向及这些自由意志的后果。而在自然界则是有必然性联系的现象。因此历史家不可能像自然科学家那样在历史中发现规则、定律,而只能通过深入于历史人物内心去理解。比如我们要从文化心理去分析哥特式教堂,我们就必须重新体验历史人物设计和建造教堂的动机和观念。在狄尔泰看来,那些像实证主义者那样从外面去研究过去的历史家不会获得多大结果。他宣称:“我们解释自然现象。我们理解人类世界。该世界是心智的世界”。历史理解因而可以比喻为“从(过去的)你中重新发现我(历史家本人)”。(注:狄尔泰:《狄尔泰选集》(Wilhelm Dilthey,Selected Writings,ed.H.P.Rickma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6),第208页。)克罗齐更进一步声称历史知识是历史家直觉理解的结果,并提出了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的著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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