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观点当然是可以商榷的。人类学的研究表明,尽管存在某些普遍的人性,人类的思想和行为在不同的时代和社会文化中具有差异性。因此,历史家往往很难正确地去体验不同时代社会人的思想感情。例如,今天生活在对在“非人”的状况下长途贩运肉牛都要举行抗议游行的时代的历史家、即使设身处地也很难理解奥斯维辛集中营德国卫兵的思想感情。加拿大分析历史哲学家德雷在其牛津博士论文中提出了另一途径。德雷认为历史家最好是从什么是较为合理的行为,而不是历史家本人会怎样做去寻找对历史人物及其行为的解释。例如,对英国国王威廉为什么喜欢住到伦敦郊外的汉普敦行宫,而只在必要时才住在伦敦城中的肯辛顿宫中可以解释为是一个有肺病的人的合情合理的行为。(注:德雷:《历史解释与历史规律》(William Dray,Laws and Explanation in History,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57),第134-135页。)对不合情理的行为,历史家可以从历史人物的性格、气质、倾向去寻求解释。德雷称为“性格倾向的逻辑”,即在某种情况下,由于性格倾向,历史人物会以某种特殊的方式行动。按照这种理论,我们便可以以希特勒及其党卫队头目极为扭曲的性格心理来解释希特勒在部分德军高级幕僚和将领试图将其炸死于狼穴总部失败后在德国电台上对这批参与未遂政变者的指责及处以酷刑。 科林伍德以哲学的语言对深入历史人物内心去理解的解释方法进行了总结。他认为,大多数的历史遗迹是历史著述,历史家因而必须发现历史著述词语后面的含义,即思想。为此历史家本人应当从头到尾地重新思想一遍。这就是所谓在历史家心中重演历史。在科林伍德看来,“人的肉体是自然过程的一个个别的框架,通过这个框架,思想的潮流--历史人物及其他人的思想像海水流经一条沉船,在人类思维的无数个别框架中回旋流荡。”科林伍德因此提出一切历史都是思想史。(注:科林伍德:《历史的观念》(R.Collingwood,The ldea of History,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1),第282-283页。)科林伍德关于历史家在自己心中重新发现历史人物的理性思维的观点受到了英国史学理论家斯坦福的批评。斯坦福提出在很多情况下,只有当我们认识到某一历史人物受到某种强烈感情的影响,我们才能理解该历史人物为什么不能以我们大多数人认为是理智的方式行动。因此,认识驱使历史人物行动的情感,往往是非理智的,是解释历史人物行为的又一重要方向。在斯坦福看来,人类学对文化的研究已为我们提供了认识历史人物、思想情感的方式和理论。(注:斯坦福:《历史研究手册》(Michael Stanford,A Companion to the Study of History,Oxford Blackwell,1994),第226页。) 这些关于历史理解的理论无疑是有趣的。当然其中也含有许多不可避免的缺点。首先,必须指出的是这些观点同一种关于历史知识性质的极端看法相联系。它认为不存在独立于历史家意识之外的现实。例如科林伍德就提出历史是历史家所构筑的。它开始于问题的提出,并不存在可供选择的历史事实。克罗齐也认为历史现实只存在于历史家头脑中。(注:克罗齐:《历史-关于自由的故事》(Benedetto Croce,History as the Story of Liberty,New York,1995)。)其次,应当看到尽管历史家可以根据自己的思想或生活体验对历史人物的行为提出种种假设性解释或探讨途径,真正的解释和描述则必须建立在对文献或其他历史证据分析的基础上。正如亨佩尔指出的:“深入历史人物内心去体验其思想的方法仅仅提示了解释的方向,然而恰当的解释却必须依赖基本概括性的一般原理及可靠事实”。(注:亨普尔:《一般性定律在历史研究中的作用》,载于卡丁纳尔:《历史研究理论》,第325,353页。)历史家并不是凭自己的思想去凭空构造历史。 历史叙述的性质及其模式 60年代以来,分析历史哲学的重点从由逻辑和观念形态上研究历史家对历史事件的解释到从逻辑观念形态上认识叙述在历史写作中的性质及其模式。区别于分析和横断性的描述,叙述以时间顺序来讲述人类事件。自西方史学在希腊开创,即是其主要形式。对叙述加以特别注意的这批分析历史哲学家认为叙述是融合和传递历史知识的特有理解形式。它注重人类的理性行为。(注:奥拉福森:《历史叙述与行为概念》(Frederick Olafson,"Narrative History and the Concept of Action"),载《历史与理论》(History and Theory),1970年9月号,第265-289页。)奥克夏特宣称:“历史家通过对变化的全面叙述来对变化做出解释。”(注:奥克夏特:《经验及其模式》(Michael Oakeshott,Experience and its Mode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3),第143页。)盖利更提出历史家在缺乏证据因而不能做出流畅的历史叙述时,才去解释因果关系。“历史理解是我们运用我们追索一个故事的能力的结果。”(注:盖利:《哲学和历史理解》(W.B.Gallie,Philosophy and Historical Understanding,Chatto and Windus.1964),第105页。)从语义学的角度,“历史的”这个词含有对某一事件从与其相关的过去的某些事件,或者说故事上加以理解或说明的意义。因此不难看出,为什么这批史学理论家们对叙述如此重视。如果说叙述或叙述的体系是我们理解历史的基本形式或这种理解的基本表现,那么历史著述中出现的这种叙述体系或结构源于何处呢?在这个问题上,可以看到两种基本观点:(1)历史事件本身以故事的形式存在。历史家只是发现这个故事的情节而已;(2)历史叙述中出现的故事情节或事件发展模式是历史家构筑的。 持第一种观点的有两位著名的历史家,盖利(Gallie)和卡尔(E.H.Carr)。盖利认为历史本身已包括故事性情节发展。历史家在叙述时只是把构成该故事的事件连贯起来。(注:见盖利:《哲学和历史理解》,第105页。)第二种观点更为流行。这些史学理论家认为历史事件本身没有形态,也不构成一种能被连贯叙述的结构。历史叙述的故事框架是历史家给予的。法国历史家维恩(Paul Veyne)强有力地表述了这种观点。对维恩来说,历史的过去宛如未经开发整治的荒野,在这片荒野上的一切存在物真实地发生了。但是在叙述历史者赋予历史“事实”以秩序或情节结构前,历史事实并不成为历史著述的材料。维恩认为情节是历史家根据自己的意志从生活中分割下来的片断。其中的事件有其客观联系和重要的相关性。情节又可以被看作是历史家在历史事件的荒野上追循出的一条路径。每个历史家都可以自由地选择他穿越某片历史荒野的路径。所有路径都同等合法。然而没有哪一个历史家能描述历史荒野的全貌。因为路径即意味着选择。沿着路径也意味着不能走向各处。历史事件也不是历史原野上一个历史家可以选访的地方。它是那些可能形成的路径的交叉点。换句话说,是不同情节模式都可以利用的“事实”。(注:维恩:《历史写作:关于认识论问题》(Paul Veyne,Writing History:An Essay on Epistemology,tr.Mina MooreRinvoluci,Wesleyan University Press,1984),第15,32,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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