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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曹、魏尚书的选举与中正的形成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文史哲》 于涛 参加讨论

学术界在对曹操统治时期选举问题的研究中,关注的焦点是曹操选举与延康元年(220)制定实施的九品官人法之间的关联,通常的做法是从九品官人法的制定时间和产生原因等方面,去找寻曹操选举的痕迹。但从曹操政权内已经具有制度化原型的选举方式出发,去看待当时的选举状况,及其对九品官人法的影响,目前还考察较少。本文就此角度,试做论述。
                                                                               一
    建安十八年(213)魏国建立前,曹操府中的选举运作存在着这样一种方式,即丞相东曹掾何夔所言:“在朝之臣,时受教与曹并选者,各任其责。”[1](《何夔传》)之字面意义上理解,“受教并选”指的是“在朝之臣”要在曹操授意之下与东曹共同选举,“各任其责”则意味着在选举职能上二者各有侧重。
    在这里,东曹作为公府中的选曹负责选举,是制度使然,《后汉书·百官志》“太尉”条中就有“东曹主二千石长吏迁除及军吏”[2]。建安时曹操为司空丞相,公府的性质没有发生改变,东曹典选依旧。具体来讲,曹操府东曹的选举主要负责官吏的任用。《三国志·毛玠传》中有“其所举用,皆清正之士”[1],举用是东曹选举时的措辞,这一点在《三国志·邴原传》中东曹掾崔琰对邴原、张范任官时所作出的评语中就表现得更为明显。崔琰语:“征事邴原、议郎张范……举而用之,不仁者远。”[1]其中邴原是由东阁祭酒徙署丞相征事,属府内官吏的升迁。张范则第一次为曹操所用,属未仕人才的任用。此外,《三国志·毛玠传》注引《先贤行状》中有“长吏还者,垢面羸衣,常乘柴车”[1],《和洽传》和洽对东曹选举的描述中也有“朝府大吏,或自挈壶餐以入官寺”[1],说明地方官吏的任用也由东曹全权负责。可见,东曹掌握了地方官吏、府内官和未仕人才的仕途命运。又由于以东曹掾毛玠为代表的东曹选举切实贯彻了曹操的选举思想,曹操对于东曹选举的意见一般不会加以变动,甚至赞赏有加,《三国志·毛玠传》中就有曹操这样的赞语:“用人如此,使天下人自治,吾复何为哉!”[1]这就使得东曹选举的意见成为官吏任免的最终结果。前引《先贤行状》中称:“诸宰官治民功绩不著而私财丰足者,皆免黜停废,久不选用。”[1]足见东曹在选举中的作用非同一般。
    对于“在朝之臣”来说,“受教”则是其介入选举的关键。曹操的“教”在选举中一般起到了一个指向的作用,如《三国志·贾逵传》注引《魏略列传》中就有“发教选邺令,当得严能如杨沛比”[1],可见,这种指向实则是对选才标准的具体规定。既然曹操在教中已经明确了要选拔怎样的人才,东曹又在任官环节上把关,那么,受教的“在朝之臣”要与东曹形成并选之势,其在选举中所能做的就是推荐与教中规定相符的人才。
    曹操统治时期,选举中“由谁来推荐人才”的问题一直是学术界研究的重点。一般认为曹操需要大姓、名士推荐他所需要的人才。在此基础上,有学者对大姓、名士作了进一步的限定,提出“大族、名士且又身为中央官者”的概念[3],从作为支持这一概念成立的两个代表人物--荀彧和韩嵩的中央官身份看,建安时荀彧为汉侍中守尚书令,韩嵩则是在刘琮举荆州降操后,被授以汉大鸿胪,可见所谓的中央官指的是汉中央官,这与“在朝之臣”还有一定的差别。我认为,建安时汉中央官能够推荐人才是事实,但随着曹操势力的增强,控制地区的扩大,汉中央官的作用不是得到了加强而是受到了削弱。以荀彧为例,由于荀彧在汉献帝身边,“旦夕谈论”[2](《荀悦传》),日久生情,“在君为君”[1](《刘表传》注引《傅子》),政治见解与曹操的分歧在加大,加之建安九年(204)曹操把自己的权力中枢移于邺,在许都的荀彧自此便在政治中无所作为了,更谈不上举荐人才。而曹操在长时间的军事征伐过程中,各地大族名士陆续被吸收入府,如《三国志·郭嘉传》注引《傅子》记载:“河北既平,太祖多辟召青、冀、幽、并知名之士,渐臣使之,以为省事掾属。”[1]唐长孺先生就曾指出:“尽管曹操用人不拘一格,而所用之士仍以大姓、名士为多。”[4](P44)这造成了曹操府成为大姓名士集聚之所。曹操要选用人才,就不必再去借助远在许都的汉中央官。《三国志·王修传》注引《魏略》曹操在给王修的信中写道:“在朝之士,每得一显选,常举君为首,及闻袁军师众贤之议,以为不宜越君”[1]这是“在朝之臣”参与选举的一则实例,显然,以袁军师为代表的“在朝之士”,不是泛指汉中央官,而是曹操府内官。因此,仅以中央官来限定大姓名士有失宽泛,在汉中央官遭到压制的时候,何夔所言“在朝之臣”是大姓、名士,更为重要的他们是曹操府内官。
    这样,在汉末名士与大族趋于合一,乡闾清议由名士主持的状况下,作为大姓、名士的“在朝之臣”在推荐人才上的优势不言自明。但在汉末人们避乱离乡流徙成为一个普遍的现象,乡闾清议是否会因“考详无地”而失去它的作用呢?应该看到的是乡闾清议要发挥它的作用,是人的问题,而不是乡里地域的问题。像史家经常引用的《后汉书·符融传》,汉中晋文经、梁国黄子艾在京师“卧托养疾……三公所辟召者,辄以询访之”[2]的例子,说明离开乡土的名士,他们的言论仍旧影响到了政府的选举。况且,建安时期曹操为了加强对臣下的控制,实行了“质任”制,内容之一就是将臣下宗族迁居于自己政权中心所在地,如《三国志·李典传》中记载“(李典)徙部曲宗族万三千余口居邺”[1],就是指此而言。不仅如此,曹操对于地方上的强宗大族也采取了类似的做法,《三国志·梁习传》,梁习为并州刺史,“礼召其豪右,稍稍荐举,使诣幕府”[1]。这就可能形成了各地大族在邺的聚居。在汉末人们避乱迁徙的大背景下,乡闾清议仍旧可以在各地强宗大族聚居于邺的环境中得到延续。只是这时的乡闾清议已不再是大姓、名士把持选举的工具,而成为官方的“廷议”。《三国志·郭嘉传》中陈群和郭嘉同为颍川人,陈群“非(郭)嘉不治行检,数廷诉嘉”[1],《陈矫传》注引《魏氏春秋》中徐宣对于本郡陈矫“婚于本族”[1]的指责,是廷议其阙。这种由乡闾清议到廷议的转化,也就扭转了地方大姓名士把持选举的局面,有利于曹操对选举的控制。从这一点看,曹操应对“在朝之臣”推荐人才加以维护。
    唐长孺先生基于曹操统治时期的选举提出了三个统一的问题,即“朝廷选举和名士月旦统一,朝官保举和乡里清议统一,入士徙移和核之乡闾统一”[4](P46),唐先生认为在九品官人法颁布之后,因郡中正的设立才使这一问题得到解决。而上文所言“在朝之臣”所具备的条件--身为曹操府中的官员,与九品官人法中郡中正由现任中央官者兼任,是一致的。再者,九品官人法中郡中正由现任中央官兼任,便于中央对选举的直接控制,这与“在朝之臣”作为大姓名士,所把持的乡闾清议已经成为官方的“廷议”,在作用上也是一样的。由此可以推断:九品官人法中郡中正的前身是曹操统治时期的“在朝之臣”,即曹操府内官。
    通过以上分析,何夔所言的“在朝之臣,时受教与曹并选者,各任其责”,可释义为:“在朝之臣”受教推荐人才,东曹则决定所推荐人才的任官与否。
    但在这种选举方式中,由于“教”对人才标准作出了规定,其中也可能限定了任官名额,“在朝之臣”要使自己推荐的人才得以任官,东曹的裁定至关重要。于是,东曹就成了权门请托的对象,《三国志·毛玠传》中就有曹丕“亲自诣玠,属所亲眷”[1]。而东曹掾毛玠却是一个“刚蹇少党”[1](《桓阶传》)之人,在选举中“拔贞实,斥华伪,进逊行,抑阿党”[1](《毛玠传》注引《先贤行状》),“在朝之臣”在选举中稍有超越法令之处,而想在东曹那里获得通融,实在不是件容易的事情。曹丕的请托遭到了拒绝,其理由就是因为所推荐之人“非迁次”,而建安十七年(212)曹操对府内选曹进行调整,却使“在朝之臣”看到了改善选举现状的一线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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