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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曹、魏尚书的选举与中正的形成(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文史哲》 于涛 参加讨论


                                                                                三
    《三国志·武帝纪》注引《魏氏春秋》中记载了魏尚书台的人员组成:“荀攸为尚书令,凉茂为仆射,毛玠、崔琰、常林、徐奕、何夔为尚书”[1],其中五尚书毛玠、崔琰、何夔皆为原东曹掾,常林、徐奕为原东曹属,魏尚书台脱胎于东曹由此可见一斑。曹操以原东曹掾属充当尚书台的主体,注重的也应该是他们已经具有的选举经验。
    关于尚书台选举,从理论上讲,五尚书要分曹办事,选举事务由吏部尚书执掌。从现有史料中可确知五尚书中有3人负责选举,他们是:毛玠、崔琰、徐奕。毛玠典选,见于《太平御览》卷214引《傅咸集》所言:“昔毛玠为吏部尚书”[6];崔琰,《三国志·崔琰传》注引《先贤行状》中称崔琰在尚书台中的职责是“魏氏初载,委任铨衡”[1];徐奕,《三国志·徐奕传》中有“魏国既建,(徐奕)为尚书,复典选举”[1]。洪饴孙大概也是以此为依据,在《三国职官表》中将这3人视为吏部尚书,而3人中究竟谁掌史部,可能有一个时间先后上的差异,但在这里区别吏部人选的意义并不大,因为魏国虽已建立,但曹操并没有称帝,从名义上讲,魏国还是汉的一个藩国,藩国官吏的任免权自西汉景帝以后就已经收归中央,这就使魏吏部要直接行使任免官吏的权力,还有一定的障碍。而魏国政府的成立并没有取代丞相府,丞相府仍旧是事实上的中央政府,东曹还是全国性的选举机构,这样,魏国建立后在曹操政权内就出现了两个选举机构的并立,即东曹与魏吏部的并立。结合前文所述,可知东曹在选举中负责官吏任免,而魏吏部职权又不明朗,并且在魏尚书台中,除去上面揭示的毛玠等3人典选的事例外,尚书令也负有选举职责,《三国志·荀彧传》注引《彧别传》中就有“荀攸后为魏尚书令,亦推贤进士”[1]。此外,尚书仆射也可典选,《三国志·毛玠传》:“魏国初建,为尚书仆射,复典选举。”[1]可见,“典选”并非吏部的专利。那么史料中所呈现出的这种魏尚书台成员的多元典选又作何解释呢?
    前引《崔琰传》注引《先贤行状》,在“魏氏初载,委任铨衡”后还有“总齐清仪”一句[1],“总齐清议”显然是对“委授铨衡”做出的诠释,指明了崔琰作为魏尚书的职责所在。这里所说的“清议”不难理解,它就是“在朝之臣”对所推荐人才发表的看法,有学者业已指出东曹掾属转为魏尚书,是“把丞相府选举官吏的一套做法全部照搬到魏尚书台来”[7](P149)。如果将这一思路进一步拓展的话,就会发现丞相府选举官吏的一套做法,尤其是东曹选举中,基于曹操需要形成的“在朝之臣”推荐人才。在魏国建立后,也不会发生改变,但从崔琰的职责看,这时“在朝之臣”的人才推荐已不再由东曹接受,而是魏尚书职责范围内的事了,“总齐清议”就说明了作为魏尚书的崔琰要接受“在朝之臣”的人才推荐意见,“总齐”大概还含有对人才推荐意见进行一番审核的意义。这就为曹操统治时期的选举增加了新的内容:魏尚书接受“在朝之臣”的人才推荐,审核后由东曹加以任官。之所以在选举中会出现这样的新内容,我认为是建安十七年曹操在东曹掾人事任免中体现的对“在朝之臣”选举权益维护的延续。
    以建安十八年魏尚书台组成人员的乡里籍贯为统计指标,计有:兖州2人,冀州2人,豫州2人,徐州1人,这是在建安十八年初曹操废除东汉十三州代之以《禹贡》九州,尚书台组成人员的乡里籍贯在九州中的分布。而最初的魏尚书台人选,与此又有所不同。《三国志·杜畿传》中记载:“魏国既建,以畿为尚书。”[1]杜畿是京兆广陵人,京兆在九州中属雍州,但由于河东在战略上的重要性,曹操虽然已经发出了以杜畿为魏尚书的任命,最终还是决定让他留镇河东。又,《三国志·张既传》中记载的魏国初建之时张既的职官变动与杜畿的经历如出一辙,“魏国既建,为尚书,出为雍州刺史”[1],张既是冯翊高陵人,冯翊在九州中同样属雍州。这两则事例,可以反映出曹操试图以来自不同地域的官吏进入台阁,实现尚书台的广泛代表性。而尚书台成员最终以兖豫冀三州人士所占份额为多,与此意愿并不背离,它是曹操左右权衡的结果,其中可能也有“在朝之臣”推荐人选的因素在里面,否则前文所引《魏氏春秋》中记载的那份名单也不会在魏国建立半年后才迟迟公布,这也充分体现了曹操对“在朝之臣”实际构成状况的认识。在曹操政权中,像文官中著名的颍川谋士群体,武官中的谯沛集团,都来自豫州。另,兖州是曹操起兵之地,冀州则为曹操政权所在地,二州士人多有创业辅佐之功,他们也就成为“在朝之臣”的中坚。
    因此,尚书台成员也就是“在朝之臣”的代表,而尚书台成员与“在朝之臣”之间也就可能形成了一种基于乡里地域的对应关系。在选举中,前文已经推断九品官人法中的郡中正源于“在朝之臣”,则“在朝之臣”为郡的代表;尚书台成员为“在朝之臣”的代表,在汉末州已经成为郡之上的行政区的情况下[8],尚书台成员则为州的代表。崔琰“总齐清议”就可以进而表述为:魏尚书崔琰作为冀州的代表,在选举中要接受来自冀州所辖郡的“在朝之臣”的人才推荐。这样一来,在魏国初建之时魏尚书台成员的多元“典选”,就应理解为:具有乡里地域代表性的尚书台成员的共同选举。这样做是对魏国建立前频繁更换东曹掾做法的完善,使分散的乡闾清议得以在尚书台内得到集合,尚书台俨然成为一个人才评议机构,这种共同选举避免了过去因东曹掾个人的好恶而引发的“在朝之臣”的普遍不满,变一人在任官问题上的决断为尚书台成员的共同协商,尚书台成员对相应地域推荐上来的人才做出的审核,想续而已,“在朝之臣”在选举中的权益会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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