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此,我认为魏国初建时的尚书台成员多元典选最终促成了九品官人法创立时州一级中正,即州都的设立。这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看: 一是延康元年九品官人法的制定者陈群,时任魏尚书,曾在曹操统治时期担任过司空西曹掾、魏侍中领丞相东西曹掾等职,熟悉上文中所述东曹和尚书台选举的做法,存在着将这一做法在九品官人法中加以制度化的可能。 二是州都的选举职能,如《太平御览》卷265引《傅子》中所言:“魏司空陈群,始立九品之制,郡置中正,评次人才高下,各为辈目,州置都而总其义。”[6]州都的“总其义”是在郡中正已经做出的人才评价的基础上实现的,这与魏国初建时尚书接受“在朝之臣”的人才推荐,实现的“总齐清议”,在选举职能上是一致的。 三是州都由中央官兼任,而且在九品官人法初创时州都可能就是由尚书台成员兼任州都。关于这一点,就目前所见到的曹魏选举史料中还无法提供直接的证据,但孙吴模仿魏九品官人法所设立的大公平,由尚书台成员兼任却有迹可寻。大公平即曹魏之州都,《太平御览》卷265引《吴志》中说:“大公平,即州都也。”[6]《三国志·潘濬传》注引《襄阳记》中有:“襄阳习温为荆州大公平,大公平,今之州都。……后(潘)祕为尚书仆射,代温为公平。”[1]其中潘祕是做了尚书仆射后,才得以代习温为大公平,出现这一顺序大概是由制度造成的。即便是在晋朝,九品官人法已经发展到一个相对成熟的阶段,还可以看到州都大中正由尚书台成员兼任的事例。《通典》卷32《职官》十四“总论州佐”条引《晋起居注》:“仆射诸葛恢启称:‘州都大中正为吏部尚书。’”[9]虽然诸葛恢在后面还说到“以为都中正,职局司理,不宜兼也”[9],要实现州都大中正与吏部尚书的分离,但此前州都大中正由吏部尚书兼任则应视为一种惯例。 综上所述,“在朝之臣”作为曹操府内官员受教与东曹并选,使得汉末由地方大姓名士把持的乡闾清议成为政府选举的工具,“在朝之臣”推荐人才,实际上就起到了九品官人法中郡中正的作用。在魏国建立后,魏尚书台成员共同在选举中发挥作用,使“并选”方式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并促成了九品官人法创立时州都的设立。而无论是“在朝之臣”推荐人才,还是魏尚书台成员的多元典选,从根本上讲,都是为了实现中央对选举的直接控制。陈群也正是沿着这一思路,以现实中正在实行的选举制度为蓝本,去制定九品官人法的。 【参考文献】 [1]三国志〔M〕。北京:中华书局,1982. [2]后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5. [3]张旭华。曹操用人“核之乡闾”试释〔J〕。郑州大学学报,1986,(1)。 [4]唐长孺。魏晋南北朝论拾遗〔M〕。北京:中华书局,1983. [5]徐公持。魏晋文学史〔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99. [6]太平御览〔M〕。上海:上海书店,1985. [7]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 [8]薛军力。州的地方化与曹魏时期中央地方关系〔J〕。中国史研究,1992,(3)。 [9]通典〔M〕。北京:中华书局,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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