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在中国的发展过程,也是其与世俗政权相互依赖、相互斗争的矛盾过程。佛教传入中国初期,传播范围主要限于上层社会。官僚贵族为了将佛教影响扩大到广大民众中去,采用免赋役的办法来招引百姓脱尘入道。三国时,笮融曾“令界内及旁郡人有好佛者听受道,复其他役以招致之”。[1]“复其他役”招人信教, 开启了后世百姓为逃避苛赋重役而入寺为僧的风气之先。自此后,中国寺院僧侣便一直被排佛者视为“寸绢不输官库,升米不进公仓”[2]的“中华避役奸侣”。[3] 免除赋役,带来了寺院经济的高度繁荣,也导致了寺院僧侣和世俗地主之间的利益冲突。世俗政权为控扼寺院僧侣的势力过度膨胀,逐渐削弱了僧侣免除赋役的经济特权。公元577年,南朝的陈, 因“淮肥之战转输不继,敕所在僧侣任其役”。[4]这是在战争非常时期, 官府临时征派于僧人的徭役。但从北周时长安万寿寺僧人受度后,还获得了“免差人”的牒[5]来看,僧侣所谓免除赋役乃是不完全的, 那些于其他道场剃度而没有领到“免差人”牒的僧人,是否需要承担一定的差役呢? 因此,对于历代官僚士大夫攻击僧侣“规免租役”、“逃避征徭”的言论应当客观视之。应该说,南北朝时僧侣就已经丧失了完全的免赋特权,自那以后,他们所享有的只是不完全的免赋优待。而且,以后这种不完全的免赋特权又进一步被削弱。唐代是寺院僧尼的经济特权由盛而衰的转折时期,僧侣先是失去了免纳租庸调中的杂税权利,既而又由于两税法之后进一步丧失了免纳征税的权利。[6]这种现象, 既是寺院僧侣私有经济极度发展的负面效应,又是僧侣对于世俗政权依附关系逐步世俗化的反映。 本文拟对晚唐五代敦煌寺院僧侣免纳正税特权的进一步的丧失作一初步探讨,以期揭示这一时期寺院僧侣的经济生活及归义军政权赋税制度的主要特点,从而进一步认识中国寺院经济发展变化的规律性。 晚唐五代的敦煌,是归义军节度使控制下的一个藩镇,归义军政权除张承奉极短的金山国时期外,历任节度使都奉中央王朝为正朔,并长期保持着密切的联系。作为中央政府的附属藩镇。赋税征敛与中央所定的赋税制度有必然的联系。但作为一个颇具独立性和割据性的地方政权,其赋税制度势必带有其时其地的特殊性。 归义军时期,寺院僧侣要向官府交 纳基于土地的赋税。 唐代僧尼可以授田。《唐六典》载:“道士给田三十亩,女冠二十亩,僧尼亦如之。”[7]当时僧人占田不纳地亩之税, 所以政府严格控制寺院及僧尼占田,“天下寺观田,宜准法据僧尼道士合给数外,一切管收给贫下欠田丁。其寺观常住田听以僧尼道士女冠退田充”。[8] 归义军政权,在敦煌实行的是彻底的“据地出税”原则,无论任何人,只要耕种官府请受的口分地,都必须交纳基于土地的赋税,即使僧人亦不能免。如P.2222《僧张智灯状》载:[9] 1.僧张智灯状 2.石智灯叔侄等,先蒙尚书恩造,令 3.将鲍壁渠地回入玉门乡赵黑子绝户地永为口 4.分,承料役次,先请之时,亦令乡司寻问虚实,两重判命(后略)此文书属张议潮时期,僧人智灯向官府请纳绝户土地为口分地,在请状中注明要向官府“承料役次”,所谓承料役次,乃是据地亩负担赋税甚或赋税与差科之意。 又P.3155背《唐天复四年(904年)令狐法性出租土地契》载:[10] 1.天复四年岁次甲子八月十七日立契神沙乡百姓僧 2.令狐法性有口分地两畦八亩,请在孟受阳员渠下界,为要物色 3.用度,遂将前件地八亩(中略) 5.祖(租)与邻近百姓价(贾)员子二十 6.二年佃种,从今乙丑年至后丙戌年末,却付 7.本地主。其地内除地子一色,余有所著差税一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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