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地主祗当,地子逐年于官,员子呈纳,渠河口 9.作,两家各支半(后略) 契中僧令狐法性将自己的口分租与他人耕种,因已提前收取了承租人的租金,所以除地子外,其他基于土地的差税力役均由僧法性承担。那么,出租前僧法性要全部承担口分地的赋役。 对于那些占有口分地但不愿承担赋税者,官府有权剥夺其土地另授与他人。P.2222《张祗三请地状》载:[11] 1.敦煌乡百姓张祗三等状 2.僧词荣等北富鲍壁渠上口地六十亩 3.右祗三等,司空准敕矜判入乡管,未 4.请地水,其上件地主词荣口云,其地不瓣承料 5.伏望 6.将军仁明监照,矜赐上件地,乞垂处分 7.牒件状如前,谨牒 8.咸通六年正月日百姓张祗三谨状这是张议潮时的一份牒状,僧词荣受有口分地六十亩,但因不承担土地赋役,即“不瓣承料”,而成为没有“地水”的张祗三等人的请受目标。由此可见,归义军时的“口分地”(或“口地”)必须要承担地亩税,拥有口分地的僧人也必须输纳,概不能免。 上述资料,不但反映了晚唐五代敦煌寺院僧侣向官府承担基于土地的纳税义务,而且揭示出敦煌僧人所具有的特殊身份。他们既是隶属于官府的乡司百姓,又是附籍于寺院的出家人,故又称作“百姓僧”,如前引“神沙乡百姓僧”令狐法性。敦煌百姓僧不同于历史上那些“相与人道,假慕沙门,实避调役”的猥滥之徒,他们是经官府确认的合法僧人,和乡司百姓一样可以请田受田,也同样承担土地的赋税。 那么,敦煌僧人究竟要交纳哪些赋税呢? 前引P.3155背载地内所着赋税为地子、差税、渠河口作。又P. 3324背《唐天复四年(904年)衙前押衙兵马使子弟随状》云:[12](前略) 7.复令衙前军将子弟随身等 8.判下文字,若有户内别居兄弟者,则 9.不喜(许)沾捭,如若一身,余却官布、地子 10.蜂子、官柴草等大礼(列),余者知杂 11.役次并总矜免,不喜(许)差遣从中可知归义军时的赋税大例是:官布、地子、烽子、官柴草等,以及一些杂役次。再据P.3214背《唐天复七年(907 年)高加盈出租土地充折欠债契》[13]所记“其地内所着官布、地子、柴草等,仰地主祗当”之语,可见地子、官布、官柴草三种税附着于土地之上,构成了地亩税的主要内容,三者不可或缺,必须输纳。而渠河口作,指因使用官府水渠而承担的出力出财的修渠义务,乃是因地而征发的,应属地亩税附着输纳项目。烽子,显然是一种基于人身的徭役。 由此可以确定,敦煌僧人所交纳的地亩税应主要是地子、官布、官柴草、渠河口作等。 地子,是地亩税的重要部分。敦煌的地子税,既不是唐代前期的义仓税,也不是两税中的地税,而是地税中所纳的斛斗部分,是据亩纳税。大约是麦每亩四升左右,粟每亩三升半至五升左右,麻每亩半升。[14] 归义军地亩税的官布,可以说是均田制下调布的延续,但和调布又不完全相同。唐前期的调布是按丁征纳的。晚唐五代,随着“税丁身”到“税资产”再到“税土地”的财税体制的变化,官布已成为地亩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据地出税,大约每亩十三寸至十六寸,低于唐代中期的纳布税率。[15]敦煌地区盛产黄麻,官布可能属麻布,这种向官府输纳的麻布,尺寸应由官府规定了统一标准,有别于其他尺寸不一的布匹。故称之为“官布”。 虽目前所见之《地子历》及《官布籍》中不见僧人输纳的直接记载,但据前P.2222、P.3155背等文中僧人也要“承料役次”来看,僧人必定也要纳地子,输官布,因为此税目均是地亩税的主要内容,是赋税大例。 草税。唐代自建国至灭亡都有草税,两税法时期亦不例外。租庸调及两税时期的草税不见于税法的规定中,乃是正税外额外征收的杂税。[16]在晚唐五代的敦煌,草税已不再是一种附加税,而是附着于土地与地子、官布并列的正式税例,也是据亩征纳。P.2222《受田薄残片》载:[17](前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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