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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两次全国工商会议与经济政策(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经济史研究》 徐建生 参加讨论

    (二)全国工商会议,对内对外政策内容
        1930年11月1日至8日在南京召集了民国时期的第二次工商会议。政府召集此会的用意,是“工商部为厉行工商政策、促进生产事业、发展对外贸易、增益国民经济”。(注:实业部总务、商业司编:《全国工商会议汇编》,京华印书馆1931年版,第1编,第6页。)按照工商部的“六年训政计划,拟于第三年召开全国工商会议”,也就是1931年。提前到1930年9月(后因战事交通中断而实际推迟至11月),是因为首先全国工商业已是一片衰颓,政府“若不亟挽救,则国家经济前途不堪设想”;(注:《全国工商会议汇编》,第4编,第27页。)其次,经过1929-1930年的军阀混战之后,至1930年10月,蒋介石集团获得全面胜利并使中国在形式上出现了统一的局面,正如孙科在会议开幕式上所说:“这一两年来,国家兴兵讨逆,所以对于建设方面极少实行。现在,逆敌已是肃清,国是已经安定,当然是要慢慢的建设起来”。(注:《全国工商会议汇编》,第4编,第2-3页。)
        工商部长孔祥熙在致开会词时强调了工商政策的重要,“世界任何国家工商企业基础之确立及其继长增高之程度,莫不视其政府所决定之工商政策为转移。而任何政府所采取之工商政策,又莫不视其国内之工商团体是否能与政府切实合作,以定其成败”。此前,工商部曾经召集工商设计和工商法规二委员会以作准备,孔祥熙也象北京政府工商总长刘揆一那样在会议伊始宣布政府的既定政策,为“决定工商行政纲要及训政时期工作计划,先后制定次第施行”,要点是:(1)征求工商意见,厘订工商法规,以期适应社会之情状;(2)会同主管机关斟酌工商现状,协谋改正关税,保护幼稚工业;(3)创办中央工业试验所及度量衡局,以谋工商标准化之逐渐实现;(4)设立商品检验局、工商访问局,提高国货品质,注重对外发展,以谋国外贸易信用之增进;(5)创设中华国货展览会,组织中国国货银行,以养成人民爱用国货之习惯,而扶植国货生产机关之发展。孔祥熙表示,此次会议“实为国民政府成立后之第一次工商要会。中央政府对我工商界既下扶植决心,更为除旧布新之计,与人民通力合作,树百年大计,以谋全国经济建设之繁荣,亦开政府与工商界积极协作之先声。”他甚至断言:“党国经济建设前途之发展,亦将于本会议之成功卜之矣”。(注:《全国工商会议汇编》,第4编,第1-2页。)
        全国工商会议会员达220人,大半是工商界的头面人物及专家学者,(注:吴鼎昌继在首届全国工商会议任副议长之后,又参加此会,身份是代表北平盐业银行的“商业领袖”,并提出“集中本国资本开发实业应尽先施行案”(第四组议案第85件,改第一组审查,案见“汇编”第2编第106-109页)。)余为中央部会及省市政府代表;提交议案达404件,加上“临时动议”8件共有412件,除政府部门在各主题上提出少量议案以示提倡外,以工商界所提居多。实业家穆湘玥在会后将众多提案归纳为10项内容,须要政府执行者、应由工商界努力者各5项,前者是希望政府实行:保护关税、裁厘及废除苛捐杂税、统一币制废两改元、建设基本工业并救济实业。后者是工商界应:集中资本联合经营、实行科学的管理法、改进技术增加生产、注意劳工福利促进劳资合作和推广对外贸易。(注:穆湘玥:《全国工商会议之回顾及其希望》,见《全国工商会议汇编》,第1编,第3页。)穆湘玥准确地概括了在会议上,饱受战乱破坏、工商调敝之苦的资产阶级对新政府的政策要求,以及政府对这种需求的引导和政策倾向。下面从对外、对内两方面择要介绍议案的内容。
        第一,对外实行保护关税,并限制外资设厂,以抵制经济侵略。
        实行保护关税方面的议案(主要而有代表性者):速行颁布国定税则案,请求政府先从棉纱布匹入手实施关税保护政策案,建议财政部迅速创办免税进口特税、并将此项加税之收入拨由工商部对于本国人民营办之棉纱工厂按照生产比例发给津贴、以资辅助而免倒闭案,实行关税保护政策拟请从免除国货出口税入手、并撤消洋货免税及返税办法、以资抵补案,实行国定税率案。
        废除不平等条约、实行关税自主的要求和努力由来已久,在北京政府时期曾经于1918年修改“协定税率”并于1925年在北京召开列强参加的关税特别会议;至1928年南京政府成立,在其对外宣言和《关于重订新条约之宣言》中均表示要重订新约、主要指关税条约,1928年12月和全国工商会议结束不久的1930年12月,南京政府先后公布了第一个、第二个国定税则。虽然收回了完全的关税自主权,但仍然片面优惠日本,更存在着是实行财政性关税、或是保护性关税的问题,在如何运用关税自主以有利于本国工商实业的恢复和发展上,仍有很多改进的余地。连政府方面也承认,“国内幼稚之工业,其资本技能及组织等远不如人,以无关税保护之故,致不能与外资竞争,而陷入不振,国家经济因而衰落,人民生计日以困穷,欲谋救济,自非采用保护政策不可”。(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政经济(五),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126页。)此次工商会议的提案,有的主张有针对性地先从棉纱布匹入手、实行棉纱进口特税,有的提出国货免税的同时取消洋货免税和返税办法的思路,有的主张“本国未能制造之外国机器,入口准其免税,或减至最轻制品成本”,同时“国人仿制外国精良机器应免其出入口税”;火柴业要求将火柴原料及出口税改为硝磺矿税并“加重舶来火柴入口税”,日用化工业中的重头上海化妆品同业公会则建议“增加进口成货税、豁免原料税”;工商部工商访问局建议“进口原料制成熟货仍复运销外洋应予退税”,有的提出“南洋华侨在侨居地设厂制造之货品,当其输入本国时予以国货减税待遇”,(注:《全国工商会议汇编》,第2编,第272、250、218、293、221、225页。)以达到保护国人所办实业的目的。
        限制外人在华设厂方面的议案:限制外国工厂案,取缔外人在华企业以抵制经济侵略案,拟请政府禁止洋商在中国境内设厂制造火柴案,限制洋商在中国设厂制造案,限制外人在国内设厂案。
        这5项议案之所以具有代表性,是因为实业部于1931年5月,在与外交、财政部讨论《限制外人在华设厂办法》的秘密咨文中,将其作为全国工商会议有关议案的代表予以附录。在关税自主实现之后,“外人为避免关税保护计,因袭不平等条约所遗留在华设厂之权,更乘金贵银贱之便,挟其雄厚之资本、熟练之技术,就我廉价之原料和低值之劳工,亟谋在华增设工厂。其吸精吮血侵略压迫,更甚于昔日”。(注:《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政经济(五),第126页。)此次工商会议还有另4项有关的议案,有的“提议征收外人在华设厂制造税及内地贩卖洋货营业税,以寓禁于征,并免征国货营业税”,有的主张“撤销外人在我国所设立之交易所及类似机关,以维主权而利民生”;鉴于不可能绝对禁止外人设厂,有的提出“其投资范围以无越我国法律所许可者为限”,如保险业中“各种保险应归本国公司承保,洋商保险公司非先呈请注册不准营业,又呈请注册不得冒用华商名义,及各种保险契约一律应用中国文字”;考虑到本国实业的需要,可“奖励外商在吾国商埠投资设立特种机器制造厂”,但同时要“设法限制外厂与吾国幼稚工业(国人力能自营者)竞争”。(注:《全国工商会议汇编》,第2编,第一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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