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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两次全国工商会议与经济政策(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经济史研究》 徐建生 参加讨论

    后来实业部参照全国工商会议的议案内容,出台了《限制外人在华设厂办法草案》,首先要求外资工厂一律按照《工厂登记规则》登记,并从“工程大小、年限、久暂、厂数”上加以限制;其次制定重要工业,如国防工业中的枪炮、火药及化学武器,公用工业中的电气、电车、电灯和自来水等,基本工业中的钢铁、棉纱和酸碱等,“绝对禁止外人经营”;再次,限令其缴纳各种税收,而与外厂同业的华厂则可获得返还部分或全部应纳之税,作为奖励金或补助金,以增强与外厂的竞争力。(注:实业部《限制外人在华设厂办法草案》,该办法修正案的限制意义有所弱化,均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财政经济(五),第127-136页。)此外,在南京政府的《公司法》、《矿业法》、《民营公用事业监督条例》等法规中,也可以见到关于外人经营权、外资占合资企业股份比重及抵借外债方面的限制规定。
        第二,对内振兴实业。本届工商会议的主题是“厉行工商政策、促进生产事业、发展对外贸易、增益国民经济”,会议的404件提案虽涉及工商、金融、贸易、税制、工商团体法等方方面面,但无非围绕恢复和振兴工商经济。即使是在对外实行保护关税和限制外人设厂的问题上,在每个建议中也都有相应的对内方面的内容,是对外和对内两方面的合一,对内是目的、落脚点。
        关于工商政策的建议案共有6项,(注:见《全国工商会议汇编》,第2编,第一组议案。)以“发展生产事业与确立工商政策案”较有代表性。该案认为应以民生主义作为中国产业政策的原则,即除有独占性质及私人所不能举办的直接生产事业外,宜委诸私人资本自由经营,待条件成熟后再实行国营政策。该案涉及到税收(关税、内地税捐)及提倡国货、人才、劳资、失业及奖护侨资等问题,这在工商会议上有广泛的讨论,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它对国营、民营事业经营范围的观点。如另一“制定商人资本工商经济范围纲领案”,就不讳言当时广东等地“对于私人资本事业之收归政府经营”,以致商民不敢投资的情况,指出制定私人资本经营范围“不特是关于一国之经济政策,同时也是一党的经济政策”的大事。(注:《全国工商会议汇编》,第2编,第74页。)“发展生产事业与确立工商政策案”认为,当前国家经营的事业除少数外,原则上应当“是间接生产而非直接生产,是手段而非目的,是服役而非营利”,着重于举办模范事业及特殊事业;对于民营事业,不论是在基本工业,还是在特有产业如丝茶瓷漆器刺绣等业,或是在孙中山所谓食衣住行及印刷等生活必须工业(特别是棉纺织业)等范围内,政府都应当“尽力奖励扶植以助其进步发达”;针对民营业存在的问题,政府应(1)指导纠正和整理其不科学的管理制度,(2)以调查统计的结果指示其生产,改变其无政府盲目竞争和与供求情况不符的生产,(3)极力奖励发明者、仿制者,并运用税收手段奖励新兴事业,(4)设法救济不能维持的重要事业,(5)实行产业组合、同业合作的方式使产业组织统一集中化,(6)劳资协调,(7)提倡组织民众经济建设团体以促进政府与人民的合作。(注:《全国工商会议汇编》,第2编,第59-66页。)总之,全国工商会议要求政府对工商实业实行“保育”政策,由十余名会员提出“拟请政府明令颁布保育工商政策昭示全国案”的动议,要求政府将对工商业实行全面维持保护的政策向全国公布,以慰“举国商民喁喁望治之心”。(注:《全国工商会议汇编》,第2编,第111页。)
        (三)与首届全国工商会议相比较,涉及的新老问题及新的政策倾向
        本届会议所涉及的既有诸如裁厘加税、改良币制、金融制度和对外贸易等老问题,也有集中资本联合经营、科学管理、劳资合作、救济等新问题,还有基本工业等新老交织的问题。
        裁撤厘金、减免捐税是会议讨论最为热烈的议题之一。关于“请求裁厘及各项苛征者,有50件之多”,“渴望裁厘之舆情,于此可见”(注:《全国工商会议汇编》,第4编,第23页。)。1928年,全国总计设有厘卡735处,1929年除东三省及甘肃等省区外,也还有690处。(注:《中国年鉴》,1928年,第574页;工商部工商访问局编辑:《工商半月刊》,第1卷第10期,1929.5.15。)税率实际常高达5-10%,由于战事频繁而加征捐税,厘金及变相厘金多达数千种。此前的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即决定设立全国裁厘委员会,裁撤厘金并举办特种消费税。但是,出现了厘金与特税并存重征的情况,且16种特税连油、茶、木、瓷、豆、棉等生活必需品都囊括其中,节节征收后复成为变相厘金。因此,工商会议上商民的反应强烈,不仅提出“裁撤厘金”、“请迅即裁厘减税”、“免除国货通过税”、“提议免除苛捐杂税以救国货危亡”、“呈请豁免苛捐保护国货”、“请准期裁撤厘金以救国产”、“提议货物税担负力以利民生而维国货”等议案,还要求“免除重复征税”、“取消国货重征”、“提议裁厘后举办消费税,实行一物一税通行全国之原则”、“实行一物一税消费税不宣多种”,江西、河北、北平等地会员及瓷、丝、棉、卷烟、丝茧、盐等业业主,也就捐税苛重繁复提议减免。(注:《全国工商会议汇编》,第2编,第四组议案。)当时关税新税则的实行带来巨大的税收增益,厘金裁撤后财政收入的弥补问题已经基本上不存在,所以,工商会员要求彻底裁撤厘金、实行一物一税的原则。
        工商部提出的“国内工商业联合进行案”,是全国工商会议的第一件议案,也是政府在资本集中、联合经营问题上,率先提出的引导性的议案。该案认为,“吾国工商政策,对内对外罔不以发展生产为要务”,分为三大方面:关税保护、大规模制造及贩卖和科学管理化。当时外资在华工厂的规模,就上海而言英资厂平均为80万元、日资厂为250万元,而华商厂仅10余万元,且内耗严重、易于失败,因此“大规模制造及贩卖”至关重要。制造方面,对于各厂原有事业应全部合组、至少局部合办,各厂扩张的事业应全部扩充、至少局部扩充,各地将创办的事业应实行新新之间、或新旧之间的合作;贩卖方面,应在确定商品标准的前提下力求运输、堆储及经理商号的联合,外贸上则应争取商标的统一和售价的一致。总之,工业上的集中、扩充、合组、合办、合作,商业上的联合、统一与一致,应是工商各业努力争取的方向。(注:《全国工商会议汇编》,第2编,第17-18页。)为此,工商部又提出了“规定工业品之统一标格案”(统一工业品的品类、制造法、材料、试验方法、形状大小等),还要统一各种工商业专门名词、规定各工业品的统一价格标准;会员们更是从各个角度提出相关的议案,如“规定各项工业标准案”、“拟请工商部规定全国工业品出品标准”,“各省宜一律设立工业试验所以为各种工业之领导机关”,“请维持整理全国现有工厂,组织对外贸易公司以谋工商业之严密联合,抵制外货、发达生产、扩充国际贸易而挽利”,还有的认为应当“整理全国已有钢铁工厂”,“吾国当于最近期内组织大规模之桐油公司”,“拟请设立改良茶业机关以维茶业”,“请制定发展糖业政策”,乃至于提出“国货酱类通销建议书”等。最后,正如会后所发布的宣言所指出的,“欲与外国工业相竞争,必有大规模之制造与最新式之贩卖合作方法,而集中资本、集中原料、集中机器与人力,以期节省耗费,减轻成本,尤为当务之亟”。(注:《全国工商会议汇编》,第4编,第23页。)鉴于火柴、搪瓷等业已经出现联合经营或联合销售,其他主要的工商业如丝绸、纱、布、茶、瓷、水泥、桐油、大豆等也应采取同样的策略。资本集中、联合经营的建议,连同科学管理及产业合理化、乃至兴办基本工业的主张,旨在对现有的工商业进行改造和加强。它既预示着政府将会在工商产业政策上有较大转变,也将成为扩张国家资本、同时削弱民间资本的舆论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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