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元年的全国工商会议,曾经由工商总长提出过“选择基本产业”的政策思路,即确定丝、茶、瓷、煤、铁、纺织等原有及新兴产业为“吾国之基本产业,确实提倡,全力注之”。虽然工商总长有基本产业“宜归国有或官办”的说法,但在那次会议上遭到强烈和众多的反对,因而远未成为共识。时势推移,1928年11月由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通过的《建设大纲草案》始规定,交通运输、有独占性质的公用事业及“关系国家前途之基本工业及矿业,如钢铁业、基本化学工业、大煤矿、铁道、煤油矿、铜矿等,悉由国家建设经营之”,属于地方性质的则由政府委托地方政府经营管理;(注:孙科:“建设大纲草案及说明”,《革命文献》,第22辑,第368页,台北版。)同年,工商部提出九种国营基本工商业建设计划,包括钢铁、机械、酸、碱、纸浆、细纱、酒精、水力发电等轻重工业部门。(注:南京政府中央党部国民经济计划委员会:《十年来之中国经济建设》,南京扶轮日报社1937年版,上篇第二章第89页。)可见对于基本工业,新政权的执政党早已有所注重并倾向于由国家经办。但是,政府的创办资本严重缺乏。(注:南京政府的历次建设程序、计划都存在规模宏大而资金不足的通病。如铁道部部长孙科提出的《建设大纲草案》,是孙中山实业计划的一份时间表。它对资本最低限额的估计是,每年平均投资5亿元。在实业计划实施的50年中全部耗资250亿元。有学者指出,“由于外国借款并无保障,将用去近全部的储蓄。非常清楚,如果这项大纲付诸实施,那么私营企业将完全瘫痪,即使在名义上留给私营企业相当规模的领域”。(下引Y.L.Wu书,英文版第35页。))因此,不得不容许其中的轻工业与部分重工业项目,“其能由私人投资兴办者,政府应奖励协助,并予以确切保障”。其中有两个不确定的机动因素:(1)基本工业的范围,它是随时可予增减的。事实上增扩了新兴的电气工业等内容,并出现了“国防工业”等名目;(2)哪些项目可由商民经办、如何办理,是模糊不清的。因此,“在国家也从事经营的企业范围中,给予私营企业主以完全自由的经营权的表述,由于对‘自由’的定义不清楚而打了折扣”。(注:Y.L.wu:China's Economic Policy,Planning or Free Enterprise?Published by S-ino-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search Center,AuRust,1946.(吴元黎:《中国的经济政策:计划化还是自由企业?》,英文版第47页,中国-国际经济研究中心,纽约1946年出版。))这两个不确定在南京政府时期始终未能明确。 反映在1930年召集的全国工商会议上,关于基本工业,工商部率先提出“奖励创办基本工业案”,以扶植、资助、保息、减免税捐的方式对已有的《特种工业奖励法》(特种工业指民办“基本化学工业、纺织工业、建筑材料工业、制造机器工业、电料工业及其他重要工业”之符合外销、发明、替代手工等条件者(注:《国民政府关于公布特种工业奖励法致行政院训令》(1929年7月31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政经济(五),第1-2页。))之外的情况予以奖励,另有“奖励民营基本工业”、“请厉行奖励基本工业”及“中华民国造酸工业应由政府奖励民间兴办”等3个提案。但是,政府兴办的内容已经占据了上风,如“中华民国制铁事业应由政府提倡兴办”、“请拟设立国营纸烟制造厂以挽回利权”(审查意见为“先设法维持民营各厂”)、“吸收外资发展国营工业”、“吾国当于最近期内组织大规模之桐油公司”(官商合办)、“提议设立国营大规模之煤铁矿,以为矿业先导而树工商基础”、“拟请设立国产水泥公司以供建设之需”、“设立国有硫酸制造厂”、“请设立全国汽车制造厂”、“敦促工商部从速筹办细纱厂以杜漏巵”、“请政府创设炼锰特种工业”等议案。需要指出的是,这些提议国家办理的议案,大多是由政府部会或地方政府的代表提出的。中央部会如铁道部的“提议兴办钢铁工厂”、军政部兵工署的“拟请从速建设大规模之硫酸厂以维民生而固国防”、“拟请筹备建设大规模之窒素工业以纾民生而固国防”等议案,地方政府的“筹设广东精盐工厂”、“提议创办盐液电解氯气漂白粉及苛性钠工厂”(国库拨款)、“拟由中央政府暨山东省政府各拨钜款协办大规模之窑业工厂及窑业研究所”和“拟请工商部在河南办一大规模之硫酸厂”等议案,附有长篇详尽的说明和规划,都作了势在必得的准备。(注:均见《全国工商会议汇编》,第2编,第四组议案。)从政府的既定方针来看,基本工业是否可以权宜之计地容许和奖励民间经办,政府是否拥有足够的创办资本已经成为决定性的因素。前引“发展生产事业与确立工商政策之建议案”,就提议“应由全国工商会议议决,确定民生主义永远为中国产业政策之原则”,但在“造产初期”阶段,建议“暂委诸私人资本自由经营或与政府合作”,等到“国家资本发达至相当程度,然后实行产业国营之政策”;就连工商代表提出的“奖励民营基本工业案”,也相应地辩解说:“国家既限于财力未能完全以国力经营,应准商民自由经营藉树基础”。 提倡国货是工商会议的主题,会员们从多角度对提倡国货出谋划策,涉及到工商法规、币制金融、交通运输、度量衡、标准化、工商教育、工商业救济、失业救济及人才等多方面的问题。工商法规方面,提出了“拟请政府速颁工业保护法以利民生而重生产”、“请求政府迅行颁订专利权法案”、“拟请政府颁布滥用国货名义取缔条例”、“拟请工商部严订工商登记法”、“提议关于救济实业保护国货必须厉行实施服制条例”等建议案。币制、金融则主要是围绕工商经济的金融要求而提出的,如“组织工商银行以求技术与资本合作并救济工商业”、“提议提倡提单押汇以利工商金融周转”、“取缔万国储蓄会”,“规定新货币之重量直径以推行度量衡”等,与经济、财政会议相比,在这一重大问题上并未超出它们的讨论范围。值得注意的是,继南京临时政府和北京政府之后,提倡国货仍然与服制问题联系起来,因为服制之用本国所产纺织材料,无疑是对国货的有力支持,且对于政府来说具有可操作性。该会提出的有关建议案有:“提议关于救济实业、保护国货必须厉行实施服制条例”、“拟请励行提倡国货、确定制服以资一律而维生产”、“提议军警各机关及学校制服应采用国货,并通令各工厂呈送布匹样本以资选购”等。 民国时期第二次全国工商会议的召开,使政府与工商界之间的联系有所加强,对南京政府在谋求经济主权、清理工商业发展障碍并整顿和统一经济秩序等方面都产生了影响,也促进了政府出台为工商经济的发展造就条件的各项经济政策。凡是针对工商发展献计献策的议案,不论是政府方面还是民间代表所提,大都顺利地获得大会通过。会议提出的一些议案被采纳参考,(注:全国工商会议的提案被实业部采用情况,除上文所及“实业部关于讨论阻止外人设厂一案致外交部等咨函(1931年5-9月)”外,还有“实业部为工商会议请先从棉织业实施关税保护政策提案与财政部往来咨”(1931年2月6-19日)、“实业部关于核办工商会议救济卷烟业案致财政部咨”(1931年2月16日)、“实业部关于工商会议提议设立国产水泥公司案致各省政府咨”(1931年3月)。见《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政经济(五)、(六)。另实业部1931年2月公布的《奖励储蓄造成资本令》,采纳了工商会议的《提议奖励储蓄造成资本案》,见立法院编译处编:《中华民国法规汇编》,上海中华书局1935年版,第8编第582页。)会后制定、实施了对特种工业、手工业及工业技术施行奖励、救济工商业及限制外人设厂等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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