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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谈判与第二次国共合作的终结(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邓野 参加讨论

    然而这个交换看来未成功。6月19日,毛致电陈毅:“宁周电称,蒋决定大打,除围攻五师外,胶东苏中两区必定进攻”,为此,毛电令:“准备夺取济南”(注:《毛泽东军事文集》第3卷,第275页。)。此时,蒋迅速将五十四军调入青岛,七十三军调入济南。21日,毛致陈毅电指出:“蒋在济南增加一个军,暂难攻击”(注:《毛泽东年谱》下卷,第94页。)。最终,中共放弃了这一计划。由于交换条件未能成立,6月26日,五师开始突围(注:五师突围之际,周恩来仍试图以济南问题掩护其突围,6月28日周与马歇尔会谈时说:“该地(按:指李先念部)我方处劣势,会有损失的,同时这里的冲突也会使别的地方(如济南)的战事扩大”(《周恩来一九四六年谈判文选》,第489页)。)。
        中共此次山东行动当然是有政治意图的。6月12日,毛致电中共南京代表团通报山东战况和华北部署,表示:“我愈取坚决有力之报复行动,美蒋对我愈有所顾忌,和平可能性愈增加。”(注:《毛泽东军事文集》第3卷,第269页。)也就是说,要以坚决有力的军事反击改变南京的谈判地位,从而求得有利条件下的和平,这一点是毛观察和处理问题的一贯方式。
        综上所述,中共此次山东行动的战略意图大致有三点:第一,牵制国民党军在东北的继续进攻;第二,构成保障新四军五师的交换条件;第三,配合南京谈判。然而,此一战略意图在济南遇到了与长春(四平)相同的问题,即中共的力量尚不足以取得战略性的成果,故难以取得有力的谈判地位。由于济南未能得手,南京谈判的局面也未能扭转。
        谈判策略与谈判进展
        周恩来于停战令生效当日返回延安,迄今为止的有关记载仅披露:“此次恩来回延讨论时局,决定竭力争和平,哪怕短期也好。”(注:《毛泽东军事文集》第3卷,第267页。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撰的《周恩来年谱》、《周恩来传》、《毛泽东年谱》,关于此事的记载均只此几句,而《刘少奇年谱》、《任弼时年谱》对此则只字未提,中共是如何评估和战大局的,又是如何磋商因应对策的,尚待材料的进一步公开。)6月9日,周再返南京,随即开始了停战令规定的三项谈判,按停战令的时限,三项谈判应于6月21日结束。
        中共参加此次谈判的策略,重点放在谈判的程序上,力求将三项谈判分开,以期分别解决问题。6月11日晚,周恩来就谈判方针向徐永昌表示:“中共可打消政治、军事配合解决之原则,决先求‘停战’‘交通’‘整军’三问题之各别解决。”(注:《徐永昌日记》,1946年6月11日。)6月14日,中共代表团发言人又表示:“我们愿就此次协商的程序,实事求是按部就班的解决问题。”(注:《新华日报》1946年6月18日。)
        如前所述,中共此时的总方针是推迟内战爆发,具体讲,其主要步骤就是拖延谈判,而拖延谈判的主要步骤,正是三项谈判“按部就班”地“各别解决”,而各别解决的具体步骤则是:求得交通、停战两协议先行签订,使整军方案延长讨论(注:6月19日中共南京代表团致中共中央电,《刘少奇年谱》下卷,第51页注1。)。
        中共关于各别解决的意见引起了徐永昌的警觉,6月17日,徐向马歇尔提出一份备忘录,要求三项协议“同时签字”(注:《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7编(3),第336页。)。也就是说,将三项协议捆在一起,一项不成立,其余也不能成立,以使谈判无法拖延。
        综上所述,“各别解决”与“同时签字”,此即国共两方主要的谈判策略。
        中共的另一策略是,力求加强与美方的合作。6月10日,周恩来于返宁后首次与马歇尔会谈时表示:“某些事宁可先经过美共合作,再国共合作。如铁路、煤矿等等,先找美国的朋友到我们的区域来合作……然后再和政府经营的铁路联接起来。”(注:《周恩来一九四六年谈判文选》,第411页。)首先美共合作,然后国共合作,显然有分化国、美的意思,但这个意见未能奏效。
        此次谈判蒋启用了曾留学美国、且具有无党派人士身份的交通部长俞大维,俞于5月15日刚刚就任该职,这是蒋为改变其一党训政的形象而有意做出的一项安排。俞在此次谈判中主要担任与美方先期协调的工作,6月12日,蒋约俞与徐永昌磋商,徐记载:“俞主由渠先与马交换意见,俟彼此大体一致时,再由余与会商。蒋先生是之。”(注:《徐永昌日记》,1946年6月12日。)这是俞大维头一次介入国共谈判。
        三项谈判的草案,分别由徐永昌草拟整军补充案,俞大维草拟恢复交通案,而东北停战案则由马歇尔草拟。三项谈判的草案均由国、美草拟,这一点反映了中共在此次谈判中所处的地位。各案于6月9日草拟,当晚,徐“于大雨中偕郭汝瑰等诣蒋先生,报告所拟各方案。”(注:《徐永昌日记》,1946年6月9日。郭汝瑰原任军政部军务署副署长,当年2月整军谈判时,郭即为张治中助手,此次谈判为徐永昌助手。)
        6月13日,美方提出“结束东北之战争”草案,要求双方军队脱离接触,其中关键的一条规定是:“倘意见不能一致时,则应以调处执行部长春前进组美方高级官长之决定为依归。”(注:《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抗日战时期》第7编(3),第183页。)此即美方决定权问题,这是此次谈判的焦点之一。研究了这个草案后,周恩来在6月15日与白鲁德的会谈中,坚持“三代表的一切决定须经一致协议”,建议“不写决定权。对京、平的指令解释不同时,美代表可有解释权;对京、平的指令不执行时,美方有权决定执行”(注:《周恩来一九四六年谈判文选》,第432、433页。)。强调京、平的指令,也就是强调中共在南京三人会议和北平军调部中的对等权。
        尔后,国民党玩弄文字游戏,将较为硬性的决定权改为仲裁权。6月18日,徐永昌、俞大维就此与周恩来会谈,周强烈表示:“此举有辱国体,如中共方面提出请苏人仲裁,则周恩来便不是周恩来”,说罢,“徐、俞均为之愕然”(注:郭汝瑰日记,1946年6月18日,摘要打印本。此次会谈郭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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