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网-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

历史网-中国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历史朝代顺序表、历史人物故事、看历史、新都网、历史春秋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中国史 > 中国古代史 >

工人、资本家与国民党(5)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王奇生 参加讨论

三劳资争议处理法的修订与纠纷的了结
    上海市党政机关接到国民党中央民运会“养电”后,因资方强烈反对,实际未能贯彻“以非常手段强迫资方克日开工”的命令。强制手段既难以执行,调解又不奏效,上海市政府乃决定组织仲裁委员会对三友社劳资纠纷进行仲裁。
    仲裁委员会按规定由市政府、市党部、地方法院以及劳资双方代表组成。仲裁于1932年8月31日举行。但资方代表拒绝出席,理由是抗议中央民运会的“养电”,认为在国民党中央同意纠正“养电”以前进行仲裁,“显有失平之虞”(注:《三友社劳资争议仲裁经过》,《纺织周刊》2卷35期,1932年9月9日。)。但仲裁委员会在资方缺席的情况下仍然作出裁决,一方面认定三友社在沪战中的损失不足以构成歇厂的理由,同时又认为该公司在1932年上半年的亏损与前3年的盈余大致相当,其营业前途堪虞,最后乃裁定资方应于3个月内恢复至少1/5工人的工作,其余工人则照原约解雇(注:《市府发表三友厂纠纷裁决书》,《申报》1932年9月2日。)。
    上海市地方当局的这一裁决,基本上仍偏袒和照顾资方。裁决书发表后,劳方表示虽与其期望相差尚远,但仍忍痛接受。资方则表示不服,认为依裁决书解雇4/5工人,厂方须支付大约30万元退职金,事实上办不到。当时,上海纺织业资方同行倾向于认为,依仲裁结果,“资方亦大有面子矣,得休便休”(注:《三友社对于仲裁之异议》,《纺织周刊》2卷35期。)。但三友社资方不肯罢休,指责国民党党政当局对资方的要求不予理睬,而对工人绝食要挟过于“兴奋”,认为仲裁裁决偏重工人生计,不顾厂方利害,事实上窒碍难行,指责仲裁委员会仰承中央意旨,以非常手段处理,有负使命,其裁决意存挑拨,对资方故事摧残等等(注:《三友社劳资讼案》,《申报》1932年9月22日。)。依照此时的《劳资争议处理法》,劳资争议当事人可以对仲裁裁决声明异议。地方当局无强制争议当事人执行裁决的权力。资方即利用该法的有关规定而声明异议,并向地方法院提起不服仲裁的上诉(注:罗运炎:《中国劳工立法》,中华书局,1939年,141-142页。)。
    对三友社资方而言,纠纷拖延不决,并无损失,相反可以此作为拒绝发给工人伙食费之借口;但对劳方而言,工厂延不开工,即意味着生存危机。在这种情况下,工人别无选择,一方面电呈国民党中央和沪市当局请求紧急处置,同时再度绝食。工人绝食,势必危及社会安定,迫使国民党中央和地方党政当局不敢等闲视之。但资方声明异议,不服裁决,又为《劳资争议处理法》所许。政府对仲裁裁决无强制执行之权。国民党中央和上海市地方当局亦莫可奈何。在束手无策的情况下,国民党中央乃决定重行修订《劳资争议处理法》。
    一般而言,政府对劳资争议的处理办法不外乎两种,一是强制仲裁,一是任意仲裁。前者偏重于政府对劳资争议的干预和对裁决的强制执行,后者倾向于争议当事人的自主意愿,政府少加干预或不加干预。国民政府最早制定的《劳资争议处理法》颁布于1928年6月。该法采强制仲裁原则,规定劳资争议事件经调解无结果者,除争议当事人双方自愿申请交付仲裁外,行政官署认为有仲裁必要时,亦得强制交付仲裁;其次,争议当事人任何一方对仲裁裁决不得声明不服,并规定对不履行裁决者予以相当的制裁(注:谢振民:《中华民国立法史》(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重印,1125-1134页。)。该法施行一年多后,曾于1930年3月予以修订。此次修订的重点在于将强制仲裁改为任意仲裁,明定仲裁不得强制双方提付及执行;在交付仲裁手续上,政府不得采用强制手段;争议当事人对于仲裁裁决,可以声明异议;声明异议后,仲裁裁决即等同具文。三友社资方正是利用这一规定,使上海市党政机关的仲裁裁决如同废纸,失去其约束力。
    对于三友社资方的应变策略,国民党中央和上海地方当局几乎一筹莫展,但另一方面,又深恐三友社工人的绝食激变为全上海工人的同盟罢工和引发大规模的社会动荡,加之担心中共乘机暴动(注:国民党上海市党部常务委员吴开先电呈中央民运会,声称“共党散播谣言,拟直接行动,轰击工厂”见《上海市三友实业社劳资纠纷案》。),国民党中央迭次电令上海市地方当局迅速处理。如中央民运会致电上海市政府“全权妥速处理”;国民政府行政院训令上海市政府“采有效办法,负责处理,以期迅速解决”;国民党中常会亦训令上海市政府会同市党部“对此案负责作有效之处理”(注:《上海市三友实业社劳资纠纷案》。)。在此期间,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蒋介石也亲自致电上海市市长吴铁城:“三友实业社棉织厂劳资纠纷仲裁决定尚妥,希劝导资方,遵守裁决书”(注:《三友纠纷案裁决后》,《申报》1932年9月17日。)。
    面对资方顽抗、劳方绝食和国民党中央的训示,上海市政府和市长吴铁城深感穷于应付。由于三友社资方向地方法院上诉,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办理,行政机关已无单独处理该案之权。故上海市政府呈请国民党中政会,极力主张重行修订《劳资争议处理法》,恢复强制仲裁制,树立政府解决劳资争议的权能。国民党中央鉴于三友案延而不决,亦深觉现行《劳资争议处理法》亟应修改,于是决议交立法院审议。
    修改《劳资争议处理法》的消息传出后,上海资本家团体再次表示反对。反对的理由主要是担心恢复强制仲裁后,政府的力量与权威将扩张至最高限度。认为在政治未上轨道的时候,政府权威的无限扩大,将是利大于弊。在任意仲裁制度下,仲裁不服,尚可声明异议,诉之法院,以法治纠正人治。而恢复强制仲裁制度后,万一仲裁失当,即呼吁无门,不独与法治精神有悖,而且流弊所及,后患何堪(注:《厂联会反对强制仲裁》、《中华工业总联会讨论劳资争议强制仲裁》,《申报》1932年9月2、29日。)。故上海资本家阶级反对恢复强制仲裁,其意仍在抵制国民党党政权力的无限伸张。
    尽管上海资本家阶级极力反对,国民党中央仍于1932年9月27日公布实施修正后的《劳资争议处理法》,恢复强制仲裁。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资本家阶级基本上无法迫使国民党政府回应他们的利益要求。事实上,除了消极的抗议和反对外,上海资本家阶级也缺乏制度化的管道来向国民党政府表达它们的利益和要求。在此期间,国民党中央民运会力主对抗拒裁决的三友社资方从严制裁,声称“本党自奠定全国以来,对于危害党治,破坏建设之徒,从未姑纵,而此次纠纷事件,直接摧残人命,间接破坏本党之主义政策,其罪实不亚于危害民国之共党……中央对于此次事件,若不采积极之有效方法,使其从早平静,则不特本党之威信扫地,恐影响所及,前途将不堪设想矣”(注:《上海市三友实业社劳资纠纷案》。)。
    1932年9月24日,上海地方法院驳回三友社资方上诉,维持仲裁裁决。资方不服,复上诉到江苏高等法院。江苏高等法院根据新修正的《劳资争议处理法》维持原裁决。资方仍不服,又于1933年1月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再遭驳回。至此,资方在法律上已完全失败。
    资方一再上诉,历经三审判决驳回后,本已再无顽抗之余地,可是资方仍旧延不开工,抗不履行裁决。按新修正的《劳资争议处理法》,上海地方当局本应强制资方执行。在此期间,三友厂工人多次请求市政府依法强制执行而无结果。与国民党中央民运会对资方的强硬态度相比,上海地方当局则显得有些软弱。在资方抗不遵行的情况下,地方党政当局仍试图谋求和平调处,而未采取切实有效的强制性措施,给资方留下了迁延周旋的余地。工人方面以上海地方当局玩忽职守,歧视工人,推派代表数十人再赴南京国民党中央上访请愿,要求迅派大员莅沪督促依法仲裁。但中央派员莅沪督促后仍无结果。
    1933年3月,国民政府训令上海市政府饬知三友社劳方,可依照民事法规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4月,最高法院将此案发交上海地方法院依法执行。在此后的半年多时间里,上海地方法院多次开庭欲予执行,无奈资方仍然顽抗而毫无办法。资方一面四处寻求上海资本家同行的声援,同时采取各种手段分化工人,使部分工人同意自愿放弃自身权利,又借口仲裁裁决对工人解雇金数额未予明白规定,再向法院提起抗告,以此千方百计拖延时日,不履行裁决(注:《棉业统制会关于劳资纠纷卷》,全国经济委员会档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卷号44/2624。)。
    直至1933年12月29日,在沪上闻人杜月笙的调停下,以资方支付工人6.5万元解雇金,工人声明放弃仲裁裁决所规定的复工权和伙食费等权利,纠纷才最终解决。这场持续近两年之久的声势浩大的劳资纠纷最后以工人被迫退让妥协而告终。
    值得注意的是,杜月笙是以国民政府全国经济委员会下属的棉业统制委员会委员的“官方”身份参与调停的。但在调停过程中,杜月笙实际所赖以使劳资双方慑服的权威,与其说是来自国家体制内的正式职位,还不如说主要仰赖于他个人在体制外所谋得的各种非正式权力。当国家权威无法平息这场旷日持久的劳资纠纷的情况下,最终竟然不得不借助体制外非正式权力的介入才将纠纷了结。在这一过程中,面临体制外权威的挑战,国家权威暴露出其软弱的一面。

(责任编辑:admin)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栏目列表
历史人物
历史学
历史故事
中国史
中国古代史
世界史
中国近代史
考古学
中国现代史
神话故事
民族学
世界历史
军史
佛教故事
文史百科
野史秘闻
历史解密
民间说史
历史名人
老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