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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阶级合作的特征及作用(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理论研究》 任奇正 参加讨论


    经过上述分析,可以明显地看到,无论生产中的阶级合作还是阶级斗争中的阶级合作,都是由于生产力发展的需要而形成的。故而,阶级合作的最基本的历史作用是推动生产力的发展。
    阶级斗争中的阶级合作的直接历史作用是推翻阻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社会势力,促进生产关系的变革,或使统治者的政策发生改变,从而使生产力得到解放,社会经济得到发展。至于生产中的阶级合作对社会生产力的推动作用,则是通过调动生产资料占有者阶级的经营积极性和直接生产者阶级的劳动积极性而实现的。因此,任何形式的生产中的阶级合作都必须对合作双方有利,否则就不能发挥合作双方的生产积极性。当然,这种于双方有利的合作关系是建立在阶级剥削关系之上的。因而,在研究阶级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历史过程时,不仅要研究生产上的阶级合作当中的剥削关系,而且要研究建立在剥削关系之上的阶级合作给双方带来的有利方面,这些有利方面是怎样调动了合作双方的积极性,特别是怎样调动了直接生产者阶级的积极性的。中世纪初期,西欧农民和领主在生产中的合作是建立在劳动地租的剥削关系之上的。劳动地租对农民的有利方面在于,农民为自己的劳动和为领主的劳动在空间上和时间上是分开的。这就使得农民为自己的劳动获得了解放,从而以极大的热情提高劳动生产率。“例如,我们假定为地主进行的徭役劳动原来是每周两天。这每周两天的徭役劳动因此会固定下来,成为一个不变量,而由习惯法或成文法在法律上规定下来。但是直接生产者自己支配的每周其余几天的生产效率,却是一个可变量。这个可变量必然随着他的经验的增多而得到发展,正如他所知道的新的需要,他的产品的市场的扩大,他对这一部分劳动力的支配越来越有保证,都会刺激他去提高自己劳动力的紧张程度”。(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894页。)对于领主来说,劳动地租的有利方面就是获得地租和贡赋。但因每个农民的徭役劳动量已固定下来,他要增加自己的收入,除了增加自己土地上的劳动力,扩大耕地面积,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外,还要为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提供保障,以换取农民在其自营地上的高效率的劳动。为此,“领主对他的佃农,负军事防卫、治安和行政管理之责”,而且保证农民具有最低限度的特权。“这样,在英格兰,农民若受到他的主人的虐待时,可以上诉到皇家法庭;在德意志,允许他中止他的劳动服役,以便去帮助他的妻子分娩;在许多地方,当他在领主自留地上工作时,领主要供养他,有时要付以少数工资。在西方所有各处,为了共同耕种与治安,允许他与他的同伴结成一伙;他还应召参加他的村庄议会去决定牧放牛羊和使用森林与水的规则,最后,他有资格坐在庄园法庭上审判他的同辈”。(注:P·布瓦松纳:《中世纪欧洲生活和劳动》,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47页。)由于领主和农民积极性的发挥,西欧封建社会农业生产得到稳步发展。建立在剥削关系基础上的生产中的阶级合作关系具有调动合作着的两个阶级发展生产的积极性的机制。
    阶级合作的第二个历史作用,是使合作着的两个阶级都得到发展。合作着的两个阶级之间虽然存在着根本利害冲突,但是也存在着可以彼此利用的共同因素,因而它们是互相依存的,当其中的一个阶级获得发展的时候,必定要引起另一个阶级的发展。在反对统治者的斗争中,对抗阶级间的政治合作是由于它们的利益都受到统治者的侵害而建立起来的,因此斗争的胜利会使它们都得到发展。例如,法国二月革命的胜利使工业资产阶级统治建立起来,这有利于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和工业资产阶级力量的壮大。同时,二月革命的胜利也使无产阶级得到发展。因为“工业无产阶级的发展是受工业资产阶级的发展所制约的。只有在工业资产阶级统治下,它才能获得广大的全国规模的存在地位,这种存在地位能够把它的革命高为全国规模的革命;只有在工业资产阶级的统治下,它才能创造出现代的生产资料,这种生产资料同时又是它用以达到革命解放的手段。”(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02页。)生产中的阶级合作是因合作双方的生存需要和改善生活状况的需要而形成的,是建立在特定的合作方式和方法之上的。因此,其中一方的发展会引起阶级合作方式或方法的改变,从而使另一方的发展受到制约。受制约的一方在对方的刺激下,也会调整合作的方式或方法,使自己得到发展,最后合作双方随着生产中阶级合作关系的变化都得到发展。在11、12世纪,西欧人口成倍增加造成对生产力的压力,城市的兴起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促使许多农奴打破对领主的人身依附关系,迁徙到城市或新开辟的土地上去。这样,农奴和领主的合作方法被改变了,领主庄园的经济效能下降了。为了维护和增加自己的收益,领主一方面用优厚的条件吸引外来的农民即“客民”清除森林沼泽扩大耕地,另一方面对本庄园的农奴提出宽大条件来留住他们。这样,阶级合作方法又发生了变化,客民按一定年限或终身保有他的租地并缴纳租金,农奴的劳役也变为固定的缴款。这些改善使农奴得到一定的利益,但他们只是接近了自由人,还没有人身自由。于是,从12世纪开始,农奴或用赎买的办法,或组织起来举行起义以获取人身自由。自此货币地租逐步取代了劳动地租和实物地租。随着阶级合作方法的这种改变,地主的耕地和耕地上的劳动者增加了,但他却从领主发展为单纯的土地租佃者;农民则从农奴上升为自由人,成为半自耕农即自由租佃农和公簿持有农;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双方都得到发展。
    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制度的变革、社会文化的进步都是人的活动的结果,没有人的本质的发展和进步,就没有社会的进步。“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8页。)在众多的社会关系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生产关系。因而,生产中阶级合作关系的发展变化,实质上就意味着在这种合作中的两个阶级的人的本质的发展变化。在阶级合作关系中,每个人的本质都包含在与之对立的阶级的本质规定之中,领主的本质包含在农奴的规定之中,当它们的合作关系发展为货币地租的剥削关系之后,领主发展为单纯租佃土地的地主,他的本质的这种变化包含在他与公簿持有农或自由租佃农的关系之中,即包含在他与变化了之后的农民的本质规定之中。从这个意义上说,研究生产中阶级合作关系及其变化,就是研究阶级社会中人的本质及其变化。只有人的本质发展了,他们在生产合作中产生的社会力量--生产力才会获得发展,他们才会在这种物质力量发展的基础上生产出新的生产关系、新的社会制度、新的精神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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