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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奴仆与社会(8)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月刊》 牛建强 参加讨论

一般来讲,庶民和奴仆的地位更加接近,奴仆的昨日也可能是庶民,只因天灾人祸的降临才沦为奴仆的,他们在生产上和生活上应该有更多的相通处,所以这种主与仆的关系相对融洽。而这一类型中所包含的豪强地主因其平日豪横不法、武断乡曲,养成恶习,故其对待奴仆往往极其野蛮而残暴。如弘治年间,松江府上海县的吏员潘奎揭发豪强残害奴仆的罪恶道,“有豪残暴甚,棰楚臧获无完肤,每至殒命。逃则诬以强盗,广赂诸役必勾摄得之,冤杀者无算”。[25](卷二四《云间两善人》)(注:此两善人一为潘奎,一为莫文通。潘奎,系上海县人,为松江府吏员,曾替某豪所诬讼的四十余奴白冤,使诸奴免于枉死,恶豪受惩下狱。按迷信说法,此举为天所感,“居岁余,潘于吏舍生一子”。此子即是后来贵至尚书的潘恩。再据潘恩传知,嘉靖元年(壬午,1522)27岁,举应天乡试第九名(《云间志略》卷一二《人物·潘恭定笠江公传》)。据此推算,潘恩当生于弘治九年(1496)。因此,上海县某豪虐奴之事也应发生在弘治七年前后。)
    三明代奴仆地位的变化
    直到明末,奴仆无条件地服从主人的观念仍很强固,奴仆低下的社会地位并未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如明末清初苏州府一带即是如此。诚如该府太仓州人王家祯的记述,“吾娄(注:因刘河从太仓州经过,故取为当地的代称。又因繁体字的“刘”字从金从刀,当地视作兵革不祥,故从音近的角度改称娄。)风俗,极重主仆。男子入富家为奴,即立身契,终身不敢雁行立。有役呼之,不敢失尺寸。而子孙累世不得脱籍。间有富厚者以多金赎之,即名赎而终不得与等肩。此制驭人奴之律令也”。[33](注:引文所出之《研堂见闻杂记》一书,其中多涉清初清军残害江南事,因慑于文字之祸,故原抄本未标明作者。1936年,太仓人冯超考定为王家祯所作(见《烈皇小识》外一种所收《杂记》后面的跋文)。)正因为他们所处的这种境遇,明清朝代鼎易之际才会在江南地区不断掀起索契削鼻的奴变狂潮。同时也应看到,随着明代中后期社会的强烈变化,主仆关系也随之开始发生变化,奴仆的概念突破了传统的奴隶性质的含义,他们的地位至少也应是农奴的性质。
    一些缙绅和富户,要借助他们经商,或进行手工业生产,或从事商品农业的经营,为了调动其积极性,同时也由于这些活动的空间范围的广大和不便控制,不得不对奴仆采用温和的笼络手段。因此,一些奴仆也在经济上实现了积蓄,在地位上有所提升。文人和有些富户、缙绅的奴仆的地位并不一定十分低下。特别是那些投靠者,为逃避赋徭,甘为奴仆。他们虽以牺牲独立人格为代价,但从中获得了更多的利益和保障。他们借助乡绅,同时也借助当时的商品经济,使自身得到发展。若“其人任事,即得因缘上下,累累起家为富翁,最下者亦足免饥寒。更借托声势,外人不得轻相呵。即有犯者,主人必极力卫扞”。[33]我们不能以简单、狭隘的阶级观来抹杀这种现实的存在。
    他们有了资本,也就获得了赎身、挣脱奴籍的能力和机会。有些奴仆即便未摆脱主人的束缚,也是豪华装束,不逊他人。如万历间松江府徐姓富仆某无子,病危时邀主至其卧室交代后事,其主发现其帷幛“以貂皮为之”,又吃惊地看到他越制“以蟒龙裁制”的一袭五彩夹衣。[34]他们也常凭借其黠狯,在用事之时控制其主,“则主人之起居食息以至于出处语默,无一不受其节制。有甘于毁名丧节而不顾者。奴者主之,主者奴之”[19]。有些奴仆虽其主人对其要求苛厉,但仍常不自束。如万历初,松江府上海县人南京礼部侍郎董传策的奴仆中,有“无赖者纵酒博,白昼殴人而攫之财,且致之死”。七年夏,董闻知此事,欲杖杀之。五月七日,“群奴惧不免”,半夜扮作盗贼,持斧将董杀死。[25](卷一四《董宗伯幼海公传》)
    奴仆的经济基础逐渐厚实,有的直接纳资得官,有的将子弟送入学校。万历中期,苏州府吴县人伍袁萃说,“往郡城中间有一二奴隶子入学者,众皆骇叹。迩来冒滥日盛,每遇送学,辄有数人,遂恬然不以为怪矣”。[35]此前,他在任浙江提学佥事时曾斥逐全省11府的仆人子弟200余人。[24 ](卷一一六《奴婢部纪事三》)此时面对奴仆子弟大量入学的情形,他只有顿足兴叹而已。奴仆子弟中有些被举乡荐,联捷南宫,步入仕途,社会地位得到了某种程度的改善,一些士流也乐与交接,甚或联姻。万历年间太仓州人管志道说,“近乃有巨万之豪仆联姻士流,多挟富而欺其主;亦有奋迹贤科之义孙通名仕籍,则挟贵而卑其主”。“今骤入贤书之寒士,甘以子女殉钱神,而不避良贱为婚之诮”。[5]他们虽然“位望通显,不敢抗行”[36],地位仍然低下,但毕竟在挣脱桎梏的道途上向前迈进了重要的一步。可见在明代社会整体变化的冲击下,传统的奴仆制度开始变形,奴仆的地位逐渐朝着凡人的平等目标趋进。
    【参考文献】
    [1]劝兴礼俗诏[A]。皇明诏令:卷二[M]。 台北:文海出版有限公司,影印嘉靖二十七年正月浙江布政使司刻本。
    [2]王圻。续文献通考:卷二○,户口考[M]。台北:文海出版有限公司,影印万历三十年松江府刊本。
    [3]明太祖实录[M]。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 1961。
    [4]收留迷失子女[A]。大明律:卷四,户律[Z]。 玄览堂丛书三集本,影收万历附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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