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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新加坡的政治控制系统(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 陈祖洲 参加讨论


    法律是人民行动党进行政治控制的另一个手段。人民行动党利用法律力量对新加坡社会进行重构,调整各阶级的关系,迫使人们尊奉资本主义所需要的新的社会结构,对付政治异端,保证人民行动党的政治优势。
    人民行动党为了保证法律调控的有效性,一方面确立宪法修改权,另一方面改变司法结构的独立性。1965年,人民行动党废除了宪法修改要有2/3议员多数同意的规定,确保立法的通过不因反对派程序上拖延而受影响。(注:直到1979年在人民行动党确信其拥有立法优势时才恢复2/3多数的规定。参见P.N.Pillai and K.Y.L.Tan,"Constitutional Development",K.S.Sandhu and P.Wheatley(eds),Mangement of Success:The Moulding of Modern Singapore,Singapore,1989,p.661.)同时将法官任期短期化,在最高法院的12名法官中,有一半以上的任期是短期的,其中有3名被任命为所谓的"司法专员",他们的为任期1-2年,这等于他们的见习期和对其是否忠诚的考察期。低级法院法官不享有任期,通常在司法与政府服务之间流动。在这样的情况下,对行政的司法调查基本上不可能开始,即使开始也不可能成功。第一,法官直接由人民行动党国家控制;第二,在少数允许上诉的案件中,政府能直接改变宪法和有关法律;第三,行政法包含了明确将司法调查排除在外的条款。(注:Government of Singapore,Maintenance Religious Harmony Bill,Bill No.1/90 1990.)
    新加坡的法律调控包括行政法与刑法两个方面。行政法通过宣称什么是非法,什么是合法而镇压政治多元。它限定所有非人民行动党政治活动为非法和颠覆性的,将所有政治活动纳入议会政治。行政法这种法律调控的一个层次是社团法。凡是社团登记处认为"其规则不足以对其进行合适的管理与控制"或"社团的登记违反国家的利益","社团成员对谁担任官员存在争议",或"被登记社团的名称可能会导致公众对其真正目的和特性发生误解",都可以拒绝登记。至于建立分部,更改名称或办公地点,或使用会旗、会徽、会歌等都得经过登记员许可。(注:参见社团法第4款、第9款、第11款、第13款。)到1988年12月31日,新加坡被登记社团数为3873个。(注:Government of Singapore,Singapore 1989, Singapore:Ministry ofCommunication and Information,1989,p.185.)从表面上看,登记的社团不在少数,但实际上,登记的社团往往是娱乐、慈善和职业社团,而不是公共利益集团。那些确实登记为政治党派的,政府也能对其进行有效控制。1986年,法律社对政府的报纸与印刷物修改法提出不同意见。政府一方面修改法律,限定法律社只有在政府要求时才能评论法律,另一方面重组法律社,将所有司法人员,包括大学法律教师以及法律界成员都纳入这一机构。(注:STW,1988.8.13.)教会组织不需按社团法登记,因此,合法与非法政治的划分不足以阻止宗教组织在政治上积极参与社区内的活动,因为教会能声称其活动是宗教而不是政治的。1987年,政府通过胁迫手段,迫使天主教会关闭"公正与和平委员会"以及"外国工人福利中心",声称这两个组织是"马克思主义阴谋"的基础。(注:International Mission of Jurists,Report of the InternationalMission of Jurists to Singapore,July 1987,Hongkong:Asia Human RightsCommission,1987,p.13.)同时重新限定宗教的合法活动范围,凡是涉及改变新加坡社会的,都将被认为是政治的,因而要被排斥。1990年,人民行动党颁布"维持宗教和谐法案",集中规定宗教团体与国家的相互关系。(注:Government of Singapore,Maintenance Religious Harmony Bill,Bill No.1/90 1990.)
    行政法的另一个层次是未经审判的拘押,这在刑法、滥用药物法以及紧急公共秩序与阻止犯罪条例法中都有规定。(注:Y.L.Tan,"Some Aspects of Executive Detention in Malaysia andSingapore",Malaya Law Review,1987(第29期),pp.237-238,p.243.)据国内事务大臣在议会披露的数字,到1989年8月15日,共有1228人未经审判被拘押在监狱,其中740人据称是贩毒者,其余的牵涉秘密结社与刑事活动。但相比较而言,国家安全法中的有关规定更直接针对破坏人民行动党政治统治的组织和个人并且更具威慑作用。一位曾被拘押的人说:"在审查时我们常常被威胁使用更多的酷刑,我们被威胁要逮捕、殴打与拷问我们的配偶、我们喜欢的人以及朋友,我们被威胁无限制未经审判而拘押,他们常引用ChiaThye Poh被拘押22年的例子,我们被告知,除非同国家合作,否则没有人帮助我们。"(注:C.Tremewan,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Social Control in Singapore,Oxford,1994,p.203.)企图对拘押进行司法调查的律师本身会按国家安全法被囚禁,企图进行法律行动的被拘押者将被囚禁更长时间。
    新加坡法律调控的另一个手段是刑法。刑法训诫劳动力遵守道德、公民观和职业良心的原则,尊重劳工的社会技术划分原则,最终尊重由阶级支配建立的秩序原则。(注:L.Althusser,Essays on Ideology,London,1984,p.6.)为了保证刑法惩治犯罪的有效性,人民行动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第一,限制和取消陪审制。1960年,新加坡将陪审限于死刑。1970年,完全废除陪审制。(注:参见A.B.L.Phamg,"July Trial in Singapore and Malaysia:The Unmakingof a Legal Institution",Malaya Law Review,1983(第25期)。)第二,废除给被指控犯罪者的传统警告,除一些人外,法庭能接受传闻证据,被指控者无论是在被指控犯罪时还是在法庭上的缄默,都造成相反的推理。(注:A.Josey, Singapore:Its Past,Present and Future,London,1980,p.57.)在1979、1980年低级法庭刑事案中,有律师进行无罪辩护的接近50%被宣布无罪,没有律师进行辩护的只有20%被宣布无罪。(注:S.M.H.Yeo,"Unrepresented Defendants in the Subordinate CriminalCourts of Singapore(1979-1980)",Malaya Law Review,1981(第23期),P.41,p.43,p.48.)第三,规定最低刑罚,限制法官的任意权力。最初适用于贩毒,后来扩展到偷车、放炮仗、抢劫、杀人等大量犯罪。由于废除判刑过程中的司法任意性,背景、人格、想法以及其他情况对治罪无关重要。"一个年轻人应主人要求在中午聚餐时带一点大麻给主人,与一个出售少量毒品给学生的人同样要被判3年囚禁。一个从不幸者那里偷汽车毂盖的年轻人与有组织的汽车小偷辛迪加成员同样将面临为期一年的囚禁。一个被拒绝的恋人吻前女友面颊与陌生人同样的行为受同样的惩罚。"(注:S.M.H.Yeo,"Mandatory Minimum Sentence:A Tying of Judicial Hands",The Malaya Law Journal,November,1985.)最低刑罚通过规定任何犯罪的最低期限这一简单法律机制,增加了刑罚的威慑作用。
    新加坡刑法的一个显著特点是重罚,通过重罚迫使人们尊奉官方认可的生活方式。对象包括乱扔烟头、在公共场所抽烟、吐痰、留长发、乱穿马路、住宅前门的颜色、养宠物、电视天线类型等。对在电梯中小便和在小便后未冲刷水道的最高罚款分别为1000和200新元。1989年6月21日,一名32岁女子在与丈夫打架时将3个花瓶抛出所住公寓的阳台,结果被禁闭3周。同一天,一名24岁男子因为无证卖水果,被罚款14400元,如付不起,得坐牢8个月。仅该年1月1日至5月21日,就有243个人因在街头无证兜售被逮捕。(注:STW,1991.6.15; 1991.6.22; 1991.6.24; 1991.7.13.)笞杖也是新加坡重罚的一个表现。笞杖涉及近30种罪行,其实施对象为50岁以下的男人,不用于妇女以及50岁以上的男人。对参加抢劫的儿童,最多打10下,对成年人最多打24下。(注:A.Josey, Singapore:Its Past,Present and Future,London,1980,p.56.)对逾期不回的外国人也实施笞杖。1989年,笞杖被允许作为戒毒中心的训诫措施。1991年,一位年轻工人涉嫌两个抢劫案,宁愿被阉割也不愿服20年监期和被笞杖24下。(注:STW,1991.6.15;1991.6.22;1991.6.24;1991.7.13.)由于笞杖的残酷性,笞杖遭到在新加坡移民较多的国家如泰国的反对,称这种做法在文明国家是野蛮的和不可接受的,人民行动党的后座议员Heng chiang Meng也表达了对这种刑罚的愤慨之情,但贸易与工业大臣称之为多愁善感。(注:Time,1989.3.13.)笞杖的出发点是给犯罪者"尝尝他们折磨其受害者的暴力的味道"。(注:ST,1974.9.13.)但由于这一刑罚扩大到放炮仗、恶意破坏公物、移民犯罪以及吸毒,它过去和现在都是一种保证社会训诫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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