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2年,国会通过对1969年《出口管制法》的修正案,补充了两项新的规定。其一,在1969年法案的"过度的出口管制给美国国际收支带来重大消极影响"这一表述中,增添下述文字:"特别是当美国现行出口管制范围大于与美国缔结防务条约各国实行的出口管制之时",自本修正案通过之日起9 个月内,商业部长必须向总统和国会提出特别报告:开列与美国缔结防务条约各国现在没有实行管制、而美国正在"单独管制"的项目清单,说明其理由;指出与美国缔结防务条约各国的出口管制制度相比,美国出口管制在哪些方面过于苛刻,说明维持此种管制的理由。其二,设立"技术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实业界代表和政府代表组成,负责向商业部、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对出口管制中的技术问题、批准出口申请、巴统管制问题的建议,下设半导体技术、半导体制造实验设备、电子通信技术、计算机和机械制造四个专门委员会(注:PL92-412,August 29,1972,United States Statutes, 92nd Congress,2nd sess, 1972, 86: 644-646. ExportAdministrationReport,Second Quarter 1974, U. S. Department of Commerce, 1974.)。在1974年修正法案中又首次规定了国防部长在出口管制方面的权限:1.对输出物资和技术将在何种程度上提高输入国的军事力量作出评估;2.如果向"被管制国(指1961年对外援助法第620[f]条规定的共产党国家)"输出机械、资本货物和技术,被认定将明显增强该国军事力量时,国防部长应该向总统建议停止该种物资或技术的出口;3.自受理该种出口申请之日起30日以内,国防部长必须作出是否批准申请或是否附有条件出口的答复;美国总统在接到国防部长的建议后30日以内如拒绝出口申请、不能出口,或修改、否定国防部长的意见时,总统必须将其决定和国防部长的意见一并提交国会(注:PL93- 500, October29,1974,United States Statutes, 93nd Congress, 2nd sess, 1974, 88:1552-1557.)。 1976年2月, 国防部国防科学局研究小组向国防部长提交一份题为《对先进技术输出管制的分析》的报告,通称《布西报告》。就其形成而论,它是1974年《出口管制法》修正案中有关国防部长权限条款的产物;就其在美国经济遏制战略演变中的作用而言,说它提供了新的框架也决不为过。在这里,有必要穷原竟委,对该文件的内在逻辑、主要论点做一具体细致的分析。 首先,《布西报告》提出了出口管制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它提出,战后美国《出口管制法》(1949年)虽然规定了对战略物资和技术资料两方面的管制,但技术资料管制从来没有成为管制的主要对象。商业部也是以物资管制为中心制定禁运清单的,根据该种物资最终用途和输入/通关证明制度来实施管制。这种管制方法不仅收效甚微,反而使管理机构臃肿。要想简化出口管制手续,提高实际效力,就应该将出口管制的重点对象从物资转移到技术转让方面来。对那些"设计、制造技术、技术援助;在提高输入国制造能力方面起关键作用的制造、检测设备;在维修、应用、操作方面具有高度情报价值的制成品"实行管制,其他都是第二位的。其次,《布西报告》对出口管制重点的转变中将涉及的一系列政策问题作出了明确界定。它指出,在技术转让方式方面,应该区分成"主动"与"被动"两种形态,对前者实行最严格的管制。因为它总是采取"启钥式转让"(注:Transfer by turnkey factories 指包工商将机器设计、制造、乃至建厂和人员培训等全部包下,交付后能立即开工的整套设备出口方式。)。后者在技术转让方面没有多大影响,对国家安全亦不构成威胁,包括贸易展览、出卖不提供操作和维修情报资料的产品、商业性文献。在先进技术方面,应该将具有"革命"意义的技术与只具有"渐进"意义的技术区分开来。所谓"渐进"性技术,它只能使产量有所增加,质量有所提高;所谓"革命"性技术,它会使产量在一种完全不同于现行的构思、观念的基础上跳跃式增长。为防止竞争对手在不承担研究和开发费用的情况下,短期内就使生产能力激增,美国应该无条件地保护"革命性技术的所有关键部分"。在确定某种物资或技术是否允许输出时,应该将其"内在用途"与"最终用途"区分开来,依据前者决定禁止输出。对那些商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先进技术是否纳入战略禁运清单,依其"军事意义"而不是"军事用途"而定。为防止战略性技术的转用,凡属于管制清单内的物资或技术,不再批准作为"例外程序"输出。对向盟国、中立国转让技术时,应该将"巴统成员国"与"中立国"严格区分开来。"在美国与其盟国之间,确定战略技术并限制其输出到共产党国家方面,巴统是惟一的纽带。巴统仍然应该得到维护和加强;美国应该发挥在其中的领导作用而不是作为被动的反映者"。对那些"最重要的技术",美国不应该将其置于巴统管制之外,而要依靠巴统对其实行"绝对管制"。"任何巴统成员国如果允许此种技术输出到共产党国家,美国都要限制其进一步获得战略技术"。对"中立国",美国应该严格限制对其技术转让。"美国对中立国唯一应该缓和之处就是我们自己亦将准备向共产党国家直接转让的技术"。此外,美国政府不仅应该注意政府之间科技交流计划中的技术转让问题,也应该注意民间交流中的泄密问题。对在共产党国家技术生产中受聘的美国技术人员、接受共产党国家人员培训的美国技术研究机构,都要进行有效管制。在美国境外公司的工作人员向共产党国家转让禁运范围内的技术问题,也要采取有效地管理措施。再次,《布西报告》建议制定新的出口管制清单。放开对那些不带有设计、制造技术资料的终极产品的管制,只对重要技术和关键产品实行严格管制。放开对东方贸易中的产品管制,加强对西方贸易的技术转让管制。以此实现保卫国家安全和提高美国出口商品在东方市场的竞争能力(注:DefenseScience Board Task Force, An Analysis of Export ControlofAdvanced Technology: A DOD Perspective, Washington, D. C.: Office of Defense Research and Engineering, 1976; U. S.Congress,House, Committee onInternationalTradeandCommerce,Export Licensing of Advanced Technology: A Review,Hearings,94th, Congress, 2d sess, March 11, 15, 24, 30, 1976, pp. 210- 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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