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国家财源被大量劫夺。税收是国家的重要财源,日本劫夺中国财源主要拿税收开刀。日本占领东北后, 肆意增加税种和数量, 从1932年的1.14亿元增加到1940年的4.65亿元,从1941-1943年又进行三次战时增税。第一次每年增幅为1.5亿元,第二次每年增幅为1.6亿元,第三次增幅每年为2.46亿元。到1945年,除继续修改税制和增税外,又大量提高香烟和鸦片和价格,增收金额达3.5亿元。 (注:中央档案馆等编:《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档案资料选编》(14),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785-786页。)日伪所征收的这些税金,有些固然属"节外生枝",有些税种如统税、烟酒税、房屋税等国民政府统治时期就征收的税,现却落入日本人之手,应视为严重流失。另外,日伪巧立名目,超负荷征收,榨取民脂民膏,也是对国家正常税源的透支和掠夺。日本全面侵华后,所劫夺的税源主要是国民政府关税、盐税、统税三大税收。据不完全统计,1937年国民政府三税收入只有4.1亿元,1939年只有4.3亿元,与1936年10.14亿元相比,减少五分之三左右。其中, 尤其对关税劫夺最甚。国民政府《财政年鉴续编》对此统计如下:(注:章伯锋、庄建平主编:《抗日战争》经济卷,四川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12页。) 1937年14308928元 占全体关税收入4.17% 1938年159271424元占全体关税收入62.57% 1939年277369688元占全体关税收入83.72% 1940年423685072元占全体关税收入89.06% 1941年415158416元占全体关税收入85.17% 1941年11月以后,日军接管海关总税务司署,收入不详。但据国民政府估计,关税被敌伪劫夺在226亿元以上, 而此期间国民政府逐年关税收入总和不到30亿元。(注:杨荫薄:《民国财政史》,中国财经出版社1985年,第105页。)此外,日本还通过走私逃税, 变相劫掠中国财源。据日本1935年10月20日东京《日日新闻》报道:"从1月至9月(1935年)由上海向日本走私输出的白银约有1.44亿余日元,而日本年产白银仅1000万元,故由日本输出之白银主要是由中国向日本走私之银。"(注:《抗战时期的经济》,第179页。)另据统计,1935年初至 1936年5月,日本在华北地区走私贸易额达3亿元,损失海关税达1亿元。 (注:《抗战时期的经济》,第180页。)日本全面侵华后走私更为猖獗。据估算,1938年走私额相当于正式贸易额的60%,1940年上半年竟达正式贸易额的112%。税源流失之严重,可见一斑。 日本对中国财源的另一严重劫掠就是套购外汇。如前所述,日本通过发行伪钞、打击法币、控制关税等手段"收兑"大量法币,再利用法币套购外汇,致使我国外汇大量流失。从1939年3-6月短短3 个月时间里,用以支持外汇市场的中英外汇平准基金1000万镑几乎消耗殆尽,其中绝大部分系被日伪套购。同时,日本还通过贸易统制来夺取外汇。如1939年3月,日伪对华北12种商品实行出口统制,即使该地区60 %的外汇被敌攫取。(注:《抗战时期的经济》,第209页。)此外, 用倾销日货、走私战略物资、掠夺我国黄金和白银等办法也攫取了大量外汇。 第三、工农业生产力被严重破坏。工农业生产力是最基本的国力。中国工农业生产力在日本侵华期间遭到严重破坏,这一方面是毁于日本战火,另一方面则是毁于日本的经济侵略。从日本经济侵略造成的破坏来看主要是: 工业方面,一是中国民族工业被排挤。日本通过资本垄断和扩张,极力排斥中国民族工业,使我民族工业受到沉重打击,几无立足之地。比如,日本占领东北后,工业资本急剧扩张。据1940年调查,在全部东北工业中,日资占资本总额的80.8%,中国民族资本仅占17%,其他国家占2.2%,这还不包括日伪垄断的官营工业的军事性工业。 (注:陈真等:《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2;第439页。)到1945年日本投降前夕,其资本在东北工业中已占99.15%, (注:《中国经济史 1840 -1949》,第602页。)基本上垄断了东北的工业。即是说, 民族工业此时根本不可能在东北寻求什么发展,无疑,中国国力要因此受到严重影响。二是侵吞中国工业资本。侵吞方式用得最多的是"军管理"和"委任经营"。象由"兴中公司"在华北、华中、华南实行"军管理"工厂就有54家,包括煤矿、铁矿、电力、钢铁、造船、化学、棉花加工等行业。(注:《抗日经济史》,第182页。 )"委任经营"是日本私商对中国资本的吞并方法。如华中地区,由"委任"吞并的中资工厂有:纺织厂40家、面粉厂18家、造船厂11家、造纸厂9家、树胶厂9家、染织厂6家、金属制品业5家、机器业4家以及其他行业27家。 (注:《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2辑,第439页。)另外,通过"中日合办"、"租赁"的方法,也吞并了不少中方工业资本。据国民政府经济部档案披露部档披露,到1942年日本侵吞华北、华中、 东北的中资工厂为325 家, 资本额为1.9685亿元,其中有165家的资本未能计入,有26 家资本额为战前注册,数字小于统计时价值。(注:《1942年前日本在中国沦陷区掠夺公私工矿业经济及收益调查报告》,《民国档案》,1992年第1期。)三是破坏中国产业结构。这明显地表现在东北地区。日本奉行"原料满洲,工业日本"的殖民掠夺方针,把东北变成其发展工业的原料基地,而工业企业则为日本所控制。在工业发展上,则以重工业为主,如到1942年,重工业资本额占工业资本额的79.2%,而轻工业仅占20.8%,(注:《抗日经济史》,第140页。)造成轻重工业比例严重失调。 在重工业内部也比例失调。冶金业相对发展,而机械工业却很差,到1943年机械工业比重在东北整个工业中只占6.7%, 机械生产只能供给需要的40.2%,其中精密机械的自给率为15.9%,蒸气机仅能供给2.7%。 (注:《抗日经济史》,第141页。)冶金工业内部同样比例失调, 采矿能力大于选矿能力,选矿能力大于炼铁能力,炼铁能力大于炼钢能力,炼钢能力大于轧钢能力。近代中国产业结构原本的失衡,加之日本的这种破坏,使中国工业经济更具对外依附性,而无法全面合理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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