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沟桥事变后的中日“和平交涉”是中国抗日战争史中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近十年论者大致有两种不同的论点。 一种论点是对蒋介石与日本秘密议和持批判的态度。认为:在抗战前期,蒋介石脚踩两条船,对抗战是动摇的。他一面进行对日作战,同时又维持谈判,准备妥协。当日军大举进攻,国民党军作战不利时,这种动摇、妥协的倾向表现得尤为突出。蒋介石之所以最终没有接受日本诱降,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和日本政府愚蠢、僵硬的政策有关,也和中国共产党的存在,国民党内抗日力量的存在有关。此外,也应看到蒋介石与日方有些“和谈”显然具有策略目的。(注:杨天石:《抗战前期日本“民间人士”和蒋介石集团的秘密谈判》,《历史研究》1990年第1期。) 关于“和平交涉”的性质,认为:就侵略者日本而言,征服和灭亡中国是日本对华总战略,“和平交涉”同军事打击是日本实施其总战略交替使用的策略手段。在战略进攻阶段和战略相持阶段的前期,日本策动的“和平交涉”不是国际法上一般意义的“媾和”,其性质是政治诱降。因为日本政府的目的在于颠覆中国中央政府,全面剥夺中国的国家主权,把中国变为日本的独占殖民地。(注:沈予:《论抗日战争期间日蒋的“和平交水”》,《历史研究》1993年第2期。) 另一种论点是对蒋介石与日本“和平交涉”表示肯定。认为:交战或敌对双方在不分胜负的情况下暗中直接交涉或通过第三者斡旋的方法可以达成妥协,促使战争结束。交涉只是一种手段,既然是交涉,必然有妥协。“妥协不等于投降”。蒋介石的条件仍是默认伪满洲国的存在,但“在国力和国际环境不足以达到实现收复东北的情况下,也只能以如此有限度的要求为恰当”。(注:蔡德金:《如何评价卢沟桥事变爆发后蒋介石的对日交涉》,《抗日战争研究》1996年第3期。)近来, 有的文章进一步强调:“蒋介石在交涉中始终坚持恢复七七事变前的状态,是有基本原则的”,“是恰当的”。“中日秘密接触”乃“战时因应”的“正常之举”(注:王建朗:《抗日战争时期中外关系研究评述》,《抗日战争研究》1999年第3期:《50 年来的近代中外关系史研究》,《近代史研究》1999年第5期。着重号为引者所加,下同); 有的文章认为:“为了结束战争而进行交涉并做出一定要妥协并没有错。”(注:荣维木:《五十年来的中国近代史研究·抗日战争史》,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版,第636页。) 本文拟依据历史事实围绕上述分歧对抗战前期日蒋议和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 一 第一个要探讨的问题是:蒋介石怎样提出所谓“恢复卢沟桥事变前的状态”(“恢复七七事变以前的原状”)的方针?他以“恢复七七事变以前的原状”作为“抗战到底”的“底”和对日议和的交涉条件是不是“恰当”? 卢沟桥事变爆发后,时任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行政院院长的蒋介石,对抗战是比较努力的。作为最高统帅,他在不同场合曾多次公开表示: (一)1937年7月17日,在庐山发表《最后关头》的谈话。 他宣布准备抗战,但不放弃争取和平解决。蒋说: “卢沟桥事变的推演,是关系国家整个的问题,此事能否结束,就是最后关头的境界。” “万一真到了无可避免的最后关头,我们当然只有牺牲,只有抗战。” “在和平根本绝望之前一秒钟,我们还是希望和平的,希望由和平的外交方法,求得卢事的解决。” “如果战端一开,那就是地无分南北,年无份老幼,无论何人皆有守土抗战之责”。同时,蒋介石提出解决卢沟桥事变的四项原则: “一、任何解决,不得侵害中国的主权与领土之完整;二、冀察行政组织不容任何不合法之改变;三、中央政府所派地方官吏,如冀察政务委员会委员长宋哲元等,不能任人要求撤换;四、第二十九军现在所驻地区,不能受任何约束。”(注:秦孝仪主编:《先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第14卷,第582-585页。) 上述“四基原则”以“任何解决,不得分割中国的主权与领土之完整”一项为核心,应当视为基本原则。 (二)1937年8月7日,蒋介石在国防联席会议上正式决定“全面抗战,采取持久消耗战略”。(注:《国防联席会议记录》(1937年8 月7日),参谋本部速记 16106,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 (三)1937年9月23日, 蒋介石发表《对中国共产党宣言之谈话》。他指出:“在存亡危机之秋,更不应计较过去的一切,而当使全国国民彻底更始,力求团结,以共保国家之生命与生存。”(注:《中央日报》1937年9月24日。)第二次国共合作正式形成。 (四)1938年10月31日,武汉失守后,蒋介石发表《告全国同胞书》。他表示:“继续贯彻持久抗战、全面战争、争取主动的一贯方针,勇猛奋进,造成最后之胜利。”(注:《新蜀报》193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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