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考古报告的编写 关于编写考古报告,一直是考古学界十分关注的问题。如前所述,在《考古工作手册》(1982年)和《田野考古工作规程》(1984年)中均对编写考古报告的原则和内容有具体的要求,《中国文物报》自2001年4月~9月开展的“理想的考古报告”的讨论,掀起了关注考古报告的新热潮,许多学者各抒己见,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苏秉琦先生曾就大南沟墓地、大甸子墓地、陶寺遗址等所见的材料,论述编写考古报告的一些问题(注:苏秉琦:《关于编写田野考古报告问题》,《华人·龙的传人·中国人--考古寻根记》,辽宁大学出版社,1994年。)。苏先生关于编写报告的要点是 :其一,遗址本身有特色,决定了报告必须搞出特色。要想搞出特色,就必须突出重点 ;其二,编写报告的基础工作是搞编年序列、分期。编年、划分阶段的目的,就是为了 消化材料,弄清这个遗址究竟具备什么特征;其三,研究遗址分期,要以具有划时代意 义的本质区别作为依据,要提出最充分的理由。除了定性分析,还要做定量分析。当代 科学都要以定量分析作为立论的基础和手段,考古学也不例外。 严文明先生也对编写考古报告发表过很好的意见(注:严文明:《关于编写考古报告的谈话》,《走向21世纪的考古学》,三秦出版社,1997年。)。严先生认为:考古报告的任务应该如实地反映考古调查、发掘和室内整理研究的结果,是田野考古工作的最后总结。发掘报告的性质主要是报告工作和报道资料,所以在写法上有比较大的一致性。一般遗址的发掘报告至少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遗址所在地的自然环境和历史背景;2.过去考古工作的主要成果,本次发掘的缘起和预期目标,发掘队的组成,发掘经过,发掘计划,田野工作方法等;3.文化堆积和地层关系;4.文化遗迹与遗物。发掘报告和最后部分应该总结本次发掘,看看在考古学和历史学上提出或解决了哪些问题,在哪些方面加深了认识等,应作出有说服力的归纳,把问题提到应有的高度。因为发掘报告是提供资料的,除上述正文外还应有若干检测报告和专题研究报告。 苏秉琦先生和严文明先生关于编写考古报告的论述,均极具指导意义,如能切实地贯彻到考古报告的整理和编写工作中去,考古报告的质量将会得到很大的提高。 就考古报告的编写,这里仅讨论一些技术问题,主要指考古报告的文字、表、图、照片等使用上的规范化,侧重的是技术上的规范。如对考古报告中遗迹的描述,对描述的项目、顺序,以及土质、土色等应有规范可循。少一些模糊的定性描述,多一些明确的定量说明。进行定性描述,注意描述语言的规范。同样,对遗物的描述,也应对项目、顺序、质、色、纹饰、制作工艺技术等使用规范的用语。在表的使用、表的格式和内容上,都是可以规范的。对图的比例和照片的拍摄角度等也都应该有具体的规范。如器物图的比例,应尽量使用一种或二至三种比例来表现,特别是一类的器物最好使用一种比例,对器物细节的表现也会起到重要作用,很有必要规范。而现在的实际情况是器物的比例使用过滥,随意性较大。相比之下,遗迹图的情况稍好些,但也并不尽如人意,如遗迹图的画法中平、剖面图的关系、剖面图的解剖位置、剖视图的使用等都还存在不少问题,应当规范。 其实,在《田野考古操作规程》中对遗迹、遗物的记录和描述,是有一定要求的。上述问题的存在,一方面是考古报告未能很好依照规程的要求去做;另一方面规程的要求也并非尽善尽美。是否可以向国外的一些考古报告那样,简化对遗存的文字描述部分,而加强和规范使用表格来完整、准确地记录或描述遗存。期待着考古报告在编著过程中,加强技术方面的规范化,以增强考古报告的科学性。据有的学者介绍:“日本的考古报告在记述考古资料时,比较注重描述语言规范化。例如在叙述土色、遗物和遗迹的色泽时,一般都按小山正忠和处竹原秀雄编的《新版标准土色帖》从色调、浓淡和深浅三个方面进行描述,这样就为比较研究提供了可靠的资料。”(注:黄建秋:《关于理想的考古报告的理性思考》,《中国文物报》2001年7月11日。)这种规范的描述在中日合作的《北周田弘墓》、《唐史道洛墓》考古报告中可见一斑。这两部报告中,在对人骨的描述时,直接画上人体骨骼图像,将墓内出土人骨那部分骨骼涂黑,使读者一目了然,无需考虑骨骼和专用名词和它的解剖学位置。此种表示法见于国外的一些考古报告中,可能也成为一种规范。凡此种种技术上的规范,我们的考古报告是可以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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