廷尉权力的局限与下列这样两种因素有关。第一,为维护皇权的权威,不允许有完全超越皇权之外的职官的存在,在体制上就有了对廷尉权力制衡因素的存在。除了我们在上述所举几种分权的情况之外,廷尉在断狱、制令等方面往往还需要有光禄勋等官员参加。如《汉书·李寻传》有:“上以其言无验,遂下贺良等吏,而下诏曰:‘皆下狱,光禄勋平当、光禄大夫毛莫如与御史中丞、廷尉杂治……’”对廷尉的上奏,则由侍御史、郎官处理,《续汉书·百官志》引《汉官解诂》:“(侍御史)后因别治,冠法冠,秩百石,有印绶,与符节郎共平廷尉奏事,罪当轻重。”制令的权力也为太中大夫等所分,张汤“迁为太中大夫,与赵禹共定诸律令”。[4](张汤传)据《汉书·百官公卿表》,光禄勋的前身为郎中令,太初元年更名为光禄勋,“掌宫殿掖门户”,各种大夫、郎官都是其属官。皇帝利用身边的近臣来分担廷尉的一部分权力,其限制廷尉的意图十分明显。第二,廷尉在处理某些事件时也需要相关官员的配合,这在客观上也使得其权力大打折扣。《汉书·淮南衡山济北传》:“廷尉以建辞连太子迁闻,上遣廷尉监与淮南中尉逮捕太子。”正是主客观两种因素决定了廷尉权力的有限性。 三、廷尉的迁选特点及其僚属 廷尉作为中央的最高司法职官,因其自身职责的特殊性,故其选任有不同于其它职官的一些特点,具言之如下。 其一,廷尉来源于具有专业法律素质的官吏。在汉帝国建立初期,由于选官体系及机制的不完善,这一方面表现得还很模糊。如文帝时的张释之,在文帝三年为廷尉。从史籍记载看,早年只是“以訾选为骑郎,事孝文帝,十岁不得调,无所知名”,[3](张释之传)看不出他是否受过专业的法律素质训练,而只不过是个以訾选进入仕途的一个不得志的郎官。汉初对这种专业职官之所以这样宽松,同当时整个官僚的选任特点有密切关系。在西汉前期,具体地说即在景帝以前,在官吏队伍中占主体的还是当年和刘邦打天下的军功贵族及其后代,即李开元先生所说的军功受益阶层,据李先生统计,他们在中央和地方郡国首相以上的官吏中所占的比率在高帝、惠吕、文帝分别是百分之九十六、八十一、五十,而作为具有法律专业素质文法吏分别只占百分之零、二、二十一。[11](P59)这样能够担任廷尉的文法吏就更少了。景帝时期的情况限于史料而不清楚,但从武帝时期起,随着选官体制的不断完备,对廷尉一职所应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的要求也逐渐凸显出来,因而绝大多数的廷尉便来源于具有法律知识的法吏了。武帝时期几位有事迹可考的廷尉都属于这种情况。如张汤少时因家中老鼠盗肉,曾“劾鼠掠治,传爰书,讯鞫论报,……其父视之,其文辞如老狱吏”。王温舒“为吏,治狱至廷史”。赵禹史称其“亟知禹无害,然文深”。[3](酷吏列传)《集解》引《汉书音义》曰:“禹持文法深刻。”由此可知,赵禹亦出身于文法吏。武帝之后的西汉诸朝情况基本相似。宣帝时廷尉于定国起家于狱史;[4](于定国传)成帝时孔光曾任御史大夫,后左迁为廷尉,但即使是这样,《汉书·孔光传》称其“经学尤名,明习汉志法令”。在西汉武帝以后有事迹可考的廷尉中,没有说明其习知法律的只有宣帝时期的陈遂,一方面可能是因为关于他的记载较少,语焉不详;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其身份特殊,史称其“与宣帝微时有旧”。[4](游侠传)东汉时期,除了刘秀时制度草创,尚需不断完善外,其他诸朝基本上与西汉情况大体相同。安帝时张晧不是法家,却被征为廷尉。但《后汉书·张晧传》云:“晧虽非法家,而留心刑断。”也就是说他也要十分注意熟悉法律。而以经学名家的汝南杨氏家族中的杨赐,“数日出为廷尉,赐自以代非法家……遂固辞,以特进就第”;[5](扬震传)表现得比张晧更为极端。而且由于法律知识的更加专门化,一些世掌法的家族屡出廷尉,这也是廷尉迁选过程中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章帝时郭躬“世掌法”,父弘“习小杜律,太守寇恂以弘为决曹掾,断狱至三十年,用法平”。 《汉书·郭躬传》称:“郭氏自弘后,数世皆传法律,子孙至公者一人,廷尉七人。”有姓名者有郭躬、躬弟子镇、镇长子贺、贺弟祯、镇弟子禧。同传亦记载了“顺帝时,河南廷尉吴雄季高……及子欣孙恭,三世廷尉,为法名家”。廷尉从专门世传法律的家族中选出,是廷尉这个职官更趋于专业化的一种表现形式。 其二,自西汉武帝之后,担当廷尉的人应该具有一定的经学素养。西汉于定国作廷尉后,“乃迎师学《春秋》,身执经,北面备弟子礼”。[4](于定国传)东汉陈球作过廷尉,据《后汉书》本传记载“球少涉儒学”。现在可考的最早与经学发生联系的廷尉,是武帝时期的张汤。据《汉书·倪宽传》记载:张汤为廷尉时,倪宽身为儒生厕身廷尉府中不被重用。一次为廷尉写疑奏的机会而受到皇帝的激赏,这使得“汤由是向学,以宽为奏谳掾,以古法义决疑狱,甚重之”。这里的古法义指的是儒家经典,因为《汉书》张汤本传载:“汤决大狱,欲傅古义,乃请博士弟子治《尚书》、《春秋》,补廷尉史。”从《倪宽传》的记述看,张汤向学,用古法义是以偶然因素为契机。但从这一时期的历史情况看,也有其必然性。这时作为国家指导思想的黄老思想已逐渐让位于儒家,这体现到政治体制中,便是儒生大量参与到政治当中,儒吏合流。在这种情势下,即使性格多诈,以定律令而取得廷尉职位的张汤也表现出对经学的推重。另一方面,廷尉需要具备经学修养与引经决狱有着密切关系。在武帝之后,引经决狱,特别是《春秋》决狱成为汉代法律生活中一个十分常见的现象。已有的法律条款固然是进行判案的标准,但随着经学逐渐在思想界取得支配地位后,经义有时就成为判断案情的一种依据。如西汉“鸿嘉中,广汉群盗起,选为益州刺史。广汉太守扈商者,大司马车骑将军王音姊子,软弱不任职。宝到部,亲入山谷,谕告群盗,非本造意。渠率皆得悔过自出遣归田里。自劾矫制,奏商为乱首,《春秋》之义,诛首恶而已”;[4](孙宝传)而后汉何敞在汝南太守任上,“宽和为政。立春日,常召督邮还府,分遣儒术大吏案行属县,显孝悌有义行者。及举冤狱,以《春秋》义断之。是以郡中无怨声,百姓化其恩礼”,[5](何敞传)皆是。这种现象势必会影响到廷尉这一司法官的自身素质。对廷尉而言,掌握一定的儒家经典知识也具有了现实意义,解决溢于法典之外的疑狱,诉诸于儒家经典就不失为一种理想的取向。 廷尉因其职掌的特殊性,而使其在迁选过程中,有了诸如上述两种特殊要求。同时,受政治体制变迁等因素的影响,他的选任还有一些与其他职官相似的一面。例如,武帝以后,随着察举制度的完善,廷尉开始多来源于基层属吏,而且同其他职官一样,他们同样需要有任职地方的经历,这无形中大大丰富了廷尉的实践经验。另外,武帝及其以后诸朝,廷尉在完成其任职之后,一般又都作过三公,这也从一个方面显现出廷尉一职的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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