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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汉简所见西汉继承制度初论(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文史哲》 臧知非 参加讨论

按传统解释,“傅”是指到规定年龄登记于官府,正式服徭役,也就是成丁开始服役的意思。《汉书·高帝纪》汉二年五月“萧何发关中老弱、未傅者悉诣军”。颜师古注云:“傅,著也。言著名籍,给公家徭役也。”现在看来,傅籍的意义不仅仅是服徭役,也伴有其他的权利和义务。傅籍之后,无论被继承人是否死亡,继承人是否在继承期待期间,都可以行使继承权。除“后子”之外,其余诸子无论是正妻还是“偏妻”、“下妻”之子,按照嫡子优先、年龄次之的顺序,先确定诸子中的两位高出其余兄弟一级、其余兄弟均再降一级继承。其降级继承可分为五个档次:关内侯为一个级别,其二子为不更,其余为上造;从大庶长到左庶长(律文统称为“卿”)是第二个级别,其二子为不更,其余为簪袅;公乘、公大夫为第三个级别,其二子为上造,其余为公士;官大夫、大夫之子均为公士,不更至上造子均为公卒。在众兄弟中确定不同级别继承人的依据依然是血缘亲等,嫡子优先,庶子次之。也就是说在确定了“后子”之后,再于嫡子中间按年龄确定两人较“后子”降级继承,无嫡子者则于庶子中间按年龄长幼确定两名较“后子”降级继承,其余诸子再降级继承。为表述的方便,可以用“后子”、“准后子”、“次后子”来表达爵位的等级继承,即爵位降级继承按“后子”、“准后子”、“次后子”的关系确定诸子的继承等级。“后子”一人,“准后子”二人,“次后子”人数不限。其继承等级按继承人“傅”时被继承人的爵级计算。若被继承人已先期死亡,则按其死亡时的爵级计算。需要指出的是,这些继承人所得到的爵位,虽然与继承权有关,但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继承;因为无论被继承人是否死亡,只要达到傅籍年龄,就能得到爵位;所以这些“不为后而傅者”所得到的爵位和财产,不是分割被继承人的爵位所得,而是凭借被继承人的地位从官府那里获得的。若从法理的层面分析,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发生的依法进行的财产转移和分割,《傅律》的规定是以继承人的傅籍为标准,而不是以被继承人的死亡为前提,所以是法定继承权利的延伸,是国家对有爵位者的优待。
    汉代军功爵者可以享有众多的政治经济特权,如可以减刑,可以免役等等,如《亡律》规定“吏民亡,盈卒岁,耐。不盈卒岁,系城旦舂;公士、公士妻以上作官府,皆偿亡日”。《具律》规定“上造、上造妻以上及内公孙、外公孙、内公耳玄孙有罪,其当刑及当为城旦舂者,耐以为鬼薪、白粲”。[1](P145)公士和上造是最低的两级爵位,普通吏民逃亡不到1年者要“系城旦舂”即判刑1年,而公士及其妻只要在官府服徭役顶替逃亡的天数就可以了;上造的妻子和内公孙、外公孙、内公耳玄孙一样减免刑罚,“其当刑及当为城旦舂,耐以为鬼薪白粲”。至于高于上造的各个爵级拥有者的减免特权自然更多。除此之外,有爵位者在平时可以享受和现任官吏相应的政治待遇。如《赐律》规定:
    赐不为吏及宦皇帝者,关内侯以上比二千石,卿比千石,五大夫比八百石,公乘比六百石,公大夫、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比三百石,不更比有秩,簪袅比斗石,上造、公士比佐史。毋爵者,饭一斗、肉五斤、酒大半斗、酱少半升。司寇、徒隶,饭一斗,肉三斤,酒少半斗,盐二分升一。[1](P173)
    《赐律》是官府赏赐吏民包括有爵位者和无爵位的庶民在内的各个阶层酒食衣物的专门法。官府赏赐百官及平民衣物酒食时按等级高低决定数量多少,绝大多数有爵位的人不是在职官吏,但其待遇按爵位和现任官吏相对应。彻侯和关内侯相当于二千石官即相当于郡守和九卿,由左庶长到大庶长的卿级爵位相当于千石级官,其余各级均有对应,最低级的不更、簪袅、上造、公士相当于基层的斗食佐史等小吏。庶人以下也各有标准。刘邦曾经下诏,谓“异日秦民爵公大夫以上令丞与亢礼,今吾与爵非轻也……其令诸吏善遇高爵,称吾意”[3](《高帝纪下》)刘邦所言是得到严格执行的。继承了爵位,自然享有相应的政治特权。
    当然,爵位的政治权利还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还是土地。西汉授田制度规定,庶人的授田标准是每夫百亩田、一区宅,有爵位者按爵位高低增加授予数量。《户律》规定:
    关内侯九十五顷,大庶长九十顷,驷车庶长八十八顷,大上造八十六顷,少上造八十四顷,右更八十二顷,中更八十顷,左更七十八顷,右庶长七十六顷,左庶长七十四顷,五大夫廿五顷,公乘廿顷,公大夫九顷,官大夫七顷,大夫五顷,不更四顷,簪袅散三顷,上造二顷,公士一顷半顷,公卒、士伍、庶人各一顷,司寇、隐官各五十亩。不幸死者,令其后先择田,乃行其余。它子男欲为户,以为其□田予之。其已前为户而毋田宅,田宅不盈,得以盈。宅不比,不得。
    宅之大,方卅步。彻侯受百五宅,关内侯九十五宅,大庶长九十宅,驷车庶长八十八宅,大上造八十六宅,少上造八十四宅,右更八十二宅,中更八十宅,左更七十八宅,右庶长七十六宅,左庶长七十四宅,五大夫廿五宅,公乘廿宅,公大夫九宅,官大夫七宅,大夫五宅,不更四宅,簪袅三宅,上造二宅,公士一宅半宅,公卒、士无(伍)、庶人一宅,司寇、隐官半宅。欲为户者,许之。[1](P175-176)
    田、宅同步授予,田以百亩为单位,宅30平方步为1宅。1顷田、1区宅为一个基本的授予单位。彻侯是105宅,从上下文之间的逻辑推断,还应有105顷土地;关内侯95宅、95顷土地,其余爵级各有标准;没有爵位的普通农民包括公卒、士伍、庶人各色人等,授予标准是1顷田、1区宅。只是有爵位者的级差变化复杂一些,不像《商君书·境内》所说的“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那样简单。若户主死亡,由其“后”优先选择土地,其余众子再行分割;没立户而欲立户者可以立户,如果已经单独立户而土地不足,则予补足;住宅不足者,不再补足。
    上已述及,二十级军功爵制实行于商鞅变法后的秦国,秦朝统一后,有军功爵者均是秦人,原来六国贵族、豪强大姓统统成为普通的授田民。刘邦是凭借秦人之地,依靠秦人之力完成统一大业,建立大汉王朝的,除了随刘邦入关的丰沛子弟和少量的“诸侯子”即东方士卒之外,绝大多数的关东吏民是没有军功爵位的。也就是说,汉初之有军功爵者主要集中在原来的秦国人和随刘邦入关的“诸侯子”身上,这也是刘邦立国伊始就宣布“复故爵田宅”即恢复秦朝军功爵制和土地制度的深层原因。对这些没有爵位的家庭来说,其法定继承只是纯粹的户主继承,其户主由嫡长子继承,其财产分割则在诸子之间平均分配,各自为户;不单独立户者则同居共财,不存在遗产分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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