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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年体史籍的时间结构(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文史哲》 周晓瑜 参加讨论

编年体史籍主体时间的下限一般采取开放的形态。《春秋》止于鲁哀公十四年(前481)“春,西狩获麟”。《公羊传》引孔子曰“吾道穷矣”,表示孔子面对违背自己初衷的,不可逆转的社会发展趋势发出无可奈何的哀叹而就此绝笔。十六年(前479)夏四月,孔子去世。所以,杜预认为:“《春秋》之文广大悉备,义始于隐公,道终于获麟”[10](《序》)不无道理。《资治通鉴》止于五代最后一个朝代后周显德六年(959),一个大的历史段落告终。司马光就此止笔。所以,对编年体史籍的下限,史家一般没有刻意的要求。后世沿袭这种文体形态写成的史书,可以是断代的,也可以写成通史。
    起讫边界划定后,编年史家“必先正其历以统万事”。[11](《序》)即依据历法,建立主体时间的核心--年代顺序。在一般情况下,史家大都依据所处时代正统王朝的历法为记时标准,以君主在位的年代顺序作为轴心。编年史的创始之作《春秋》,是以鲁国为核心兼记各个诸侯国的东周史。其记时依据是以周王朝历法为准。以鲁国隐公、桓公、庄公、闵公、僖公、文公、宣公、成公、襄公、昭公、定公、哀公12位国君在位的年代顺序为次,每位国君之下以元年、二年……依次排列,起于隐公元年,终于哀公十四年,形成其主体时间内的年代顺序。断代的编年史《汉纪》,据《汉书》改编而成,其主体时间便以西汉高祖至平帝12位皇帝在位的年代为序。由于汉武帝十九年(前122)创建年号,“朝野上下俱便于记载,实为万世不易之良法”。[12](卷2)所以,《汉纪》自武帝以下的年代不单纯以数记,而开始冠以年号。编年体通史《资治通鉴》,通过“论次历代君臣事迹”,以探讨“治乱之原”,形成一部纵跨上千年的巨著。其时间框架结构相比之下要复杂得多。司马光以北宋刘羲叟的《长历》为记时标准,在继承前代编年体体例基础上,又提出了“以年(号)系君主,以君主系朝代”[13](P84)的建构通史主体时间的方法。其主体时间共分三个层次:第一,以朝代为序。上起战国东周,下终五代后周,共由周纪、秦纪、汉纪、魏纪、晋纪、宋纪、齐纪、梁纪、陈纪、隋纪、唐纪、后梁纪、后唐纪、后晋纪、后汉纪、后周纪等16个部分,建构起全书的朝代顺序。“纪”本是多义词,既有管理、统理的意思,也用作时间单位,一代为一纪。司马光两用之。所以,胡三省解为:“纪,理也。统理众事而系之年月。”[14](卷1)第二,在各《纪》之下,以君主纪年与年号纪年相贯通,上起周威烈王二十三年(前403),下讫周世宗显德六年(959),形成主体时间的年代顺序。第三,辅以太岁纪年,起于战国“雍摄提格(戊寅)”,止于后周“屠维协洽(己未)”,达到了以一个记时标准统一全书时间顺序的目的。三者相辅构成巨型编年体通史的主体时间。
    所以,主体时间是编年体史籍时间结构的核心部分。它具有规范著作的框架边沿与范围,保持著作的整体性的功能。这个时段的划分是编年史家所认识的一个具体的历史运动全过程在时间上的反映,是其历史意识的直接体现。
    
    主体时间的框架确定之后,如何安排框架内部的时间顺序,以适应叙事需要,也是编年史时间结构中的重要问题。这里面涉及到年、时、月、日几个时间层次。
    关于编年史内容中的时间层次,西晋杜预曾有过总结:“《春秋》者,鲁《史记》之名也。记事者,以事系日,以日系月,以月系时,以时系年,所以纪远近,别异同也。故史之所记,必表年以首事,年有四时,故错举以为所记之名也。”[10]杜氏这种“日→月→时→年”的时间递进形式,是以“事”为核心的连接顺序。他关注的重点是“记事”,不全在时间,但又强调“史之所记,必表年以首事”。注意到了“年”是编年史时间结构的核心。倘若我们翻开任何一部编年史,接触到编年史家的实际叙事文本,其顺序一般都以“年→时→月→日→事”相连而成,这五种因素都是构成编年史著作系统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史家就是在这五个基本环节构成的链式结构中展开叙事活动。我们将其中表示时间线索的“年→时→月→日”称做“时间链”。自西周开始,历代编年史家就是按照这样的结构形态组成一个个时间链,由众多时间链环环相扣,建构起编年体整体时间的框架结构。然而,这种记时形态的构成,并不是编年体史籍与生俱来的。它经历了漫长的岁月,经历了古人时间观念上的重大转变才得以形成。
    中国古代虽有容成造历、大挠作甲子的传说,但是关于时间的文字记载,最早见于商代甲骨文。甲骨文中凡记有时间者,一般仅记日;凡年、月、日皆记者,也是以日为中心,年代、月份置于末尾。比如,《甲“祀”称年。这种“日→事→月→年”的结构顺序,反映商人重视的是眼下活动的具体时间、事件经过。所以首先记载事件发生最具体、最短暂的时间单位,然后叙事,最后再补记月份、年代。这说明在商代,人们的时间观念还处在比较原始的阶段。
    公元前11世纪,随着周王朝建立,中国古代的各种制度发生了剧烈的变化。其中包括记时制度的改变。据《尚书·洪范》记载,箕子向周武王陈述上天传给大禹的九条大法。其中第四条“协用五纪”,即要求五种记时方法应与天时相合。记时顺序是由年至日:“一曰岁,二曰月,三曰日,四曰星辰,五曰历数。”孔颖达《疏》:“五纪者,五事,为天时之经纪也。一曰岁,从冬至以及明年冬至为一岁,所以纪四时也。二曰月,从朔至晦,大月三十日,小月二十九日,所以纪一月也。三曰日,从夜半以至明日夜半,周十二辰为一日,所以纪一日也。四曰星辰,星谓二十八宿昏明迭见,辰谓日月别行会于宿度,从子至于丑,为十二辰。星以纪节气早晚,辰以纪日月所会处也。五曰历数,算日月行道所历,计气朔早晚之数,所以为一岁之历。”从西周开始,以“年”作为时间单位,代替了商人的“祀”。故《尔雅·释天》:“夏曰岁,殷曰祀,周曰年。”郝懿行《义疏》:“年者,禾熟之名。每岁一熟,故以为岁名。”周以年作为时间单位,置于月、日之首,标志周人以“年”为核心的整体时间观念的诞生。[15](p124-129)这种情况反映在西周铭文的记事实践中,与殷商相比,出现了明显的差异。大约在成王时代,出现了以“年”记时的现象,并将“年”置于铭文之首。周孝王时,铭文中的时间链已大致形成,与后世编年史的时间链相比已十分接近。比如《舀鼎》:“隹王元年六月既望乙亥,王才(在)周穆王大室……”[16](p97)此处“王”指周天子,其下由“年→月→日”组合成一个独立的线性时间链,构成一个记事单位,记载一件完整的历史事实。所以,这种“年→月→日”的时间顺序应是武王灭商之后,以国家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的,从此改变了商代的记时顺序与时间观念。最初的编年史就是这样由无数个时间链构成无数个记事单位逐渐累积而成。此后,孔子全面继承了西周以来的记时、记事传统,以《春秋》242年构成一个著作整体,体现其史学思想体系。各年代之下的时间链不是单线结构,而是挂靠在主体时间的框架中,以年为核心,由四时、十二月、三十日编织成网络式的系统,记载多个事件。其文体结构形态如下:
    (定公)四年春,王二月,癸巳,陈侯吴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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