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网-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

历史网-中国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历史朝代顺序表、历史人物故事、看历史、新都网、历史春秋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历史学 > 学习心得、资料 >

中国古代非“户绝”条件下的遗嘱继承制度(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姜密 参加讨论

另一方面,共财关系中父祖尊长对家产的支配权并不等同于个人所有权。中国古代无论是法律还是习俗强调的都是财产家庭共有,而非个人所有。《唐律疏议》卷17《贼盗律》“缘坐非同居”条“疏议”曰:“问:老疾得免者,各准一子分法。假有一人年八十;有三男,十孙,或一孙反逆,或一男见在;或三男俱死,唯有十孙。老者留分?答曰:男但一人见在,依《令》作三男分法,添老一人,即为四分。若三分死尽,依《令》诸子均分,老人共十孙为十一分,留一分与老者,是为‘各准一子分法’。”所以,身为尊长和子孙一样是家庭财产的共有者,所谓“凡同居者同财,尊长之财,即卑幼之财也。”③所以,中国古代的父祖尊长在遗嘱中指定继承人时之所以多数场合囿于家庭或家族成员,其原因就在这里。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特别是唐宋时期不仅在“户绝”时适用遗嘱继承,在非“户绝”(即有承分人)时同样适用遗嘱继承。要正确认识中国古代遗嘱继承制度的存在及其特点,关键在于正确认识当时家庭或家族共财制度的特点,特别是父祖尊长对财产的支配特权。
    ①《名公书判清明集》卷7《户婚门·女受分类·遗嘱与亲生女》。
    ②转引仁井田陞《唐宋法律文书之研究》第13章《家产分割文书》中所引《道州在城乡约集》卷末“万历十六年八月”条。
    ③《大清律例》卷18《刑律·贼盗》。
    
    

(责任编辑:admin)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栏目列表
历史人物
历史学
历史故事
中国史
中国古代史
世界史
中国近代史
考古学
中国现代史
神话故事
民族学
世界历史
军史
佛教故事
文史百科
野史秘闻
历史解密
民间说史
历史名人
老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