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正由于上述原因,张君劢起草的《中华民国宪法》,只规定国民大会有“一,选举总统副总统;二,罢免总统副总统;三,宪法修改之创议;四,复决立法院所提宪法之修正案”的职权。在讨论张氏起草的宪草时,国民党仍要求国民大会拥有广泛的创制权和复决权,而共产党和民盟则坚决反对。最后国民党代表吴铁城提出一个折衷方案,即关于创制和复决两权的行使,除宪法规定的三、四两项外,俟全国的半数之县市曾经行使创制、复决两项政权时,由国民大会制定办法并行施之。后来王宠惠、吴经熊遵旨修改宪草时,将吴氏提出的上述折衷方案写进了宪法。尽管如此,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中的国民大会职权至少比之“五五宪草”中的国民大会职权要小得多,这样也就不利于国民党利用大而无用的国民大会来垄断国家政权。 正由于张君劢起草的《中华民国宪法》与国民党一党制定的“五五宪草”存在着上述几方面的不同,因此,国民党单方面召开的制宪国大对它进行审议时,遭到了国民党内守旧势力的激烈反对。蒋介石本来对这部宪法中的不少条文,特别是对总统权力的限制也非常不满,但迫于各方面的压力,尤其是政协会后国内要求国民党实行政治改革呼声的压力,他未有敢叫王宠惠、吴经熊将这些不满意的条文全部修改或删除,最后还让国民大会通过了这部宪法。但他同时又声明,下届国大可以对这部宪法中“不妥的地方”进行修改,“使之符合我们的理想”。如果像研究者认为的那样,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是“‘五五宪草’的翻版”,那为什么国民党内保守派要反对它,蒋介石又要对它进行修改呢? 当然,正如张君劢在《中华民国未来民主宪法十讲》中指出的,有了一部带有民主性质或色彩的宪法,并不一定就有了民主政治,关键是要看统治者是否有实行宪法的诚意。如我们所指出的,蒋介石是迫于各方压力才同意通过这部宪法的,因此,他一开始就没有打算实行它。宪法公布不久,国民党即先后制定和通过了《维持社会秩序临时办法》、《戡乱动员令》和《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将宪法所规定的人民种种自由权利剥夺殆尽,同时赋予总统,亦即蒋介石本人以不受立法机关限制的紧急处置权,从而使宪法所确立的“英美混合制”成了“总统独裁制”,其权力比之“五五宪草”中的总统权力还有过之而无不及。直至国民党政权在大陆覆灭,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并没有给中国人民带来任何民主,中国仍然是一个专制独裁的国家。 【参考文献】 [1]张晋藩,曾宪文。中国宪法史略[M].北京:北京出版社,1979. [2]陈瑞云。现代中国政府[M].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88. [3]梁漱溟。我参加国共和谈的经过[A].梁漱溟全集:第6卷[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 [4]梁漱溟。国共两党和谈中的孙科[A].梁漱溟全集:第7卷[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 [5]张君劢。中国新宪法起草经过[J].再生周刊,204. [6]雷震。雷震全集:第23卷[M].台北:台湾桂冠图书有限公司,1989. [7]萨孟武。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之特质[J].东方杂志,第33卷,(12)。 [8]张君劢。新宪法施行及培植之关键[J].再生周刊,184. [9]吴经熊。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之特点[J].东方杂志,第33卷,(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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