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苏黎世农民斗争之后,瑞士圣加伦修道院、卢塞恩、伯尔尼和索洛图恩等地也爆发了农 民斗争。这些斗争有着和苏黎世农民斗争一样或相似的背景:或是修道院长用领主法取代乡 村习惯法,使乡村从属于修道院的统治,建立以修道院为中心的领地国家;或是城市统治者 取消村社自治,使乡村从属于城市,建立以城市为中心的城市国家。领主权的扩张使农 民一方面失去了受习惯法保护的各种古老权利,一方面又必须为修道院领主和城市统治者承 担新的义务。在农民的法律意识中,这些新义务于古法、习惯是没有根据的。农民要求:“ 应当废除‘迄今加在我们头上的且与我们的自由相背的一切新规定和义务’”,卢塞恩、伯 尔尼和索洛图恩的农民也要求“废除所有的‘新法’,领地上要‘维护一切古老的习惯和公 正’”(注:G.Franz,Der Deutsche Bauernkrieg,pp.8-9.)。 上述农民要求基本未出古法的范畴,因此相沿已久的依附关系、地租、农奴制,并不是农 民抱怨的主要对象,因为在农民的法律意识中它们是习惯、是社会秩序的一部分,因而是合 乎古法的。索洛图恩的农民在陈情书中提到了农奴制,但也只是要求减轻农奴的负担,即要 求减少当地农奴每年缴纳的15种捐税(注:G.Franz,Der Deutsche Bauernkrieg,p.9.),没有提出无条件废除农奴制的要求。 瑞士紧邻德意志南部,瑞士农民斗争成为南德农民效仿的榜样。 15世纪后德意志南部诸侯领地政府的发展、地方领主权的集中和农奴制的强化,使农民在 经济社会方面陷入艰难的境遇,农民负担不断加重,其古老权利被肆意剥夺,农民被迫拿起 古法这一武器,展开了地方性的斗争。这些斗争主要有上士瓦本修道院领地和大大小小世俗 封建主领地上的农民斗争,上莱茵地区和黑森林地区的农民斗争,阿尔萨斯农民斗争,以及 遍布符腾堡公爵领的“穷康拉德”运动等。 15世纪后,肯普腾修道院的农民与其领主进行了一个世纪的斗争,要求领主“维护农民的 自由、古老的习惯和公正”。农民声明他们愿向修道院领主履行一切合乎古法和习惯的义务 ,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利益。1491年,肯普腾农民要求士瓦本同盟(肯普腾修道院 长是同盟成员)主持公道,农民甚至向同盟的代表下跪,恳求同盟迫使修道院领主依古法行 事。同盟拒绝了农民的请求,并用武力镇压农民。这场斗争以农民的失败和对法律的失望告 终。 15世纪后南德地方领主权集中和农奴制强化带来的结果之一,是农民在土地使用和遗产继 承方面曾拥有的一些古老权利被剥夺。在很多领地上,这些权利没有明确的文字记录,而是 作为惯例留存在农民的记忆里。当领主在土地使用和遗产继承方面违背惯例时,在农民看来 这种行为就是对古法的破坏。15世纪后,上士瓦本奥克森豪森帝国修道院领地上的农民依据 古法,就遗产继承问题同领主展开了斗争。这里在遗产继承方面的古老惯例是:如果农奴夫 妇的合法子女在父母生前已经结婚且得一份财产,父母死后的遗产就归领主;但如果父母死 后其子女尚未成婚,遗产就由子女继承,其中土地为最年幼者的终身租地(注:[德]威廉·戚美尔曼:《伟大的德国农民战争》上册,北京编译社译,商务印书馆,198 2年,38页。)。15世纪后,领 主企图缩短土地的租期,限制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农民则要求领主遵守惯例,依古法行事。 农民一再表明他们只是反对“日益增加的新名目下的盘剥”,不是拒绝按传统应当承担的劳 役和地租。博登湖畔的萨勒姆修道院领地在15世纪也发生了类似的争执,领主严格限制农民 对土地的终身使用权和继承权,农民则认为领主的做法“完全违背法律,完全违背采邑法, 也完全不合公道和领地习惯”(注:G.Franz,Der Deutsche Bauernkrieg,pp.15-16.)。这些冲突的结果是农民的权利受到严重损害。 发生在符腾堡公爵领地的“穷康拉德”运动,是德国农民战争爆发前规模较大的一次农民 斗争(注:“穷康拉德”(Der Arme Kornd)意为穷苦人,在南德,该词又与“毫无办法”(Kein Rat )一词的发音相近。1503年,农民在雷姆斯河谷组成一秘密团体,用“穷康拉德”命名,意 在用诙谐戏谑作掩护。参见[德]威廉·戚美尔曼《伟大的德国农民战争》上册,74页。)。15世纪中叶后,符腾堡领主推行领地集权,直接控制乡村资源,剥夺村社权利。激 起事端的直接原因是乌尔里希公爵的税收政策。为支撑日益庞大的统治机构和豪华奢侈的宫 廷生活,公爵开征新的财产税,但遭到公爵领地内最富有的两个城市斯图亚特和图宾根的反 对。公爵又变换手法,对葡萄酒、肉和面粉征税,直接损害了农民和普通市民的利益。农民 起而斗争,成立了名为“穷康拉德”的秘密团体。“穷康拉德”运动的基本主张仍然以古法 为基础,他们抱怨“乡村的风俗和习惯”被践踏,要求领主恢复“古老的风俗和习惯”。发 生在巴登布尔地区的“穷康拉德”运动提出了由古盖尔巴斯蒂安起草的《布尔条款》,条款 核心内容“致力于废弃新法,恢复古法”(注:G.Franz,Der Deutsche Bauernkrieg,pp.25-30.)。 对于15世纪后南德农民斗争中表现出的古法意识,如果不是从抽象的原则出发而是历史地 来认识,就应肯定,在西欧中世纪的历史条件下,古法是农民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思想武器 。西欧中世纪的农民,往往与他们的领主达成一些成文的或口头的“协议”,为了使生产和 再生产顺利进行,领主不得不在“协议”中允许农民在土地使用和财产继承方面保有一些权 利,同时农民依托村社还保有着对乡村公共资源的一些权利。经过一段较长时间,这些权利 在 农民的意识中就成为习惯、风俗,成为古法。在西欧中世纪,“集体的传统--习惯法-- 统治着人们的生活,初看起来它是阻碍任何进步的,其实并非如此。……人们信赖自己对往 事的记忆,如果某制度存在于‘人的记忆’中,那么它就是有效的。”(注:[法]马克·布洛赫:《法国农村史》,余中先等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85页。)15世纪后封建领主 开始用各种手段剥夺农民手中的传统权利,农民必然拿起古法这个武器抗争,捍卫自身的权 利。 不过也应看到农民古法意识的重大局限性。对此,法国著名史学家布洛赫做了颇有见地的 分析。他认为:“这种将习惯逐渐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的做法与其说使它成为日常生活的裁 决者,倒不如说使它更多地将滥用权力的失职现象合法化。习惯法是一把双刃剑,它时而为 领主时而为农民所利用。至少由于其益处和弊病的伸缩性较大,其原则可以为领主随意解释 。”(注:[法]马克·布洛赫:《法国农村史》,85页。)中世纪农民的法律意识把习惯和公正划了等号,但习惯并不公正,习惯法本来就是领 主和农民之间阶级关系的法律表现。 实际生活中,领主既可以对所谓习惯法提出自己的解释,也可以通过伪造一些记载习惯的 文件,将自己的做法解释成习惯。奥克森豪森的农民指责领主破坏了当地在遗产继承方面的 习惯,但领主却通过向个别农民施恩使他们顺从领主对遗产继承习惯的解释。若干年后领主 提出自己的做法就是当地的习惯,他可以让那些受过他恩惠的农民作证,证明领主的做法合 乎传统(注:[德]威廉·戚美尔曼:《伟大的德国农民战争》上册,39页。)。1423年,在乌耳姆市的仲裁法庭上,肯普腾农民无力识破他们的领主在法庭上出 示的记录着修道院习惯的羊皮纸文件是伪造的文件。1525年,肯普腾农民向在京次堡召开的 帝国议会提交条款,控告他们的领主塞巴斯蒂安·冯·布赖顿施泰因践踏领地习惯,领主做 了有利于己的回答。关于条款中提出的领主任意干涉自由佃农迁居问题,领主答道:“他和 他的修道院是按照真实的、值得嘉许的、无可指摘的习惯行事的”;关于农奴制问题,领主 强调农奴制“早已存在并仍会继续存在,这种久远的、无可指摘的习惯本身就是充分的法律 根据”;关于土地租佃问题,领主认为他的做法正是“修道院在封建租地方面的久远的习惯 和风俗”(注:T.Scott and B.Scribner,The German Peasants' War:A History in Documents,New J er sey,1994,pp.74-76.)。在士瓦本同盟对农民陈情书的答复中,所有领主都认为自己的政策“完全符合 古代的传统和领地习惯”。巴塞尔会议上,阿尔萨斯等地的帝国骑士和高级教士的代理人同 样据古法反驳农民的要求,认为当地的劳役、继承税和其他封建义务都是“古已有之”,“ 多年来一直如此”,是有史以来的惯例。提洛尔、萨尔茨堡和法兰克尼亚的领主也无不重申 所谓“古代的传统”(注:P.Blickle,The Revolution of 1525:The German Peasants' War From A New Perspec ti ve,p.92.)。 封建领主明白,既然在农民的意识里,习惯就是法律,古法代表公正,那么只要把自己的 行为解释成习惯并用各种手段加以“证明”,农民的斗争就失去了法律根据。由此可知,古 法确是一把双刃剑,它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某种程度上作为农民维护自己权利的法律武器,但 也可以作为领主侵犯农民权利的工具。15世纪南德农民斗争实践中,古法这把双刃剑总是“ 关照”领主。无论是成文的习惯,还是保留在农民记忆中的习惯,领主都能使其成为自己手 中的工具,成为剥夺农民权利的“法律根据”。 因地而异是古法(习惯法)的重要特征,因此建立在古法基础上的农民斗争总是针对领地内 的一些具体问题,而很难提出带有普遍意义的要求。前文列举的农民斗争只是要求取消或减 轻农民的经济负担,但还没有提出根本废除农奴制,而且农民一再声明他们并不拒绝合乎习 惯的封建义务。再者,在农民的古法意识中,不同领地、不同领主的农民联合行动是“违法 ”行为。例如,1525年1月23日肯普腾农民在领地法庭所在地洛伊巴斯集会时,领主指责农 民大会吸收了其他领地的农民,农民则答应驱逐所有的“外来者”(注:P.Blickle,The Revolution of 1525:The German Peasants' War From A New Perspec ti ve,p.90.)。1525年初,施图林根 等四个领地的农民曾计划联合提出条款,但这种做法不合习惯,最后各个领地只得单独提出 条款(注:T.Scott and B. Scribner,The German Peasants' War:A History in Documents,p.65 .)。这些事实说明,古法旗帜下农民的要求和行动普遍而且必然地限于一隅之地,基本 不出领地范围,不能实现跨领地、跨地区的联合,这种历史局限形成的原因之一在于农民的 古法意识。 在绵延一个世纪的斗争中,农民的法律意识渐渐发生着变化。一再失败的经历教育了农民 ,他们在实践中体会到古法既不可靠也不公正。他们需要寻求一种更加有效的法律,把自己 的一切不满、要求和斗争立于其上,寻求一种农民和领主以及整个社会都应遵循的社会准则 ,以其作为所有社会成员的最高行为规范,这种法律和准则就是基督教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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