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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近代广西宗法文化的变异性表现及其批判继承(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 钱宗范 参加讨论

当然,只要存在宗族,族长总是有的,但与古代社会比,辛亥革命后广西汉族宗族的族长的权力有了很大的限制。一种情况是族权由族长和祠总(或祠长)共同掌管,族长只管族内事务,而祠长成为行使更大权力的宗祠事务的专管;另一种情况是族长外还有评议会、家族委员会、议事会等集体决策机构,这种集体决策机构能反映和集中宗支更多的意见,更为族人所接受。所以族长的权力比之古代社会来讲是大大削弱了,出现了几种形态:其一是名誉型,即族长是齿德俱尊的宗族内长者,在宗族内有一定威信,能参与族权的行使,但决策大权完全掌握在祠长或议事会等的手中。如桂林张氏宗族规定:凡族人违犯族规,如不孝不悌者,由“祠长祠正令其到祠,于神位前跪听教责”;关于族人后代继承之事,亦先由族人“族议,然后通知族长,择吉入祠告拜。”(注:《桂林张氏族谱》(1933)。)可见族长变成了无实权的荣誉性的职务。其二是分管型,族长仍在宗族内掌握有一定的权力,但仅限于一般族务。宗族的重大活动,如祭祀先祖,祠产管理,均由祠总、祠长或评议会、议事会管理,除以上所举各例外,灵川苏氏宗族亦是一个典型。苏氏的族长主要职责只是“处理族人纠纷,召集各房首事议事”,祠中一概事务由各房轮管,祭祀大事亦由各房推选首事管理,各房首事的作用相当于祠长或祠总,主管族内祭祀事务,可见宗族事务已由各房首事和族长分管了。(注:《灵川苏氏宗谱》(1934)。)其三是执行型,即族长对宗族大事没有决定权,决定权必须由宗族集体领导机构作出,族长的任务是负责具体执行,如上述临桂李氏的族长就是“总经理”,总经理以及协助其工作的副经理只是“执行评议会议决各事项。”(注:《筹备广西李氏宗祠章程》(民国)。)由各房房长组成的评议会,对族中大事有决策的大权,“但遇有急要之事务,用费在三百元以下者,不及开评议会议决时,总经理得先裁决施行,即行通报各房评议员”。(注:《筹备广西李氏宗祠章程》(民国)。)可见族长的权力仅在执行。其四是决策型,即族长仍对宗族大事有决策权,如灌阳王氏,当宗族内的议事机构产生意见分歧时,由族长最后决断;在宗族的最重大活动——祭祀中,规定“宗子(族长)主祭,毋得僭越”。(注:《灌阳王氏族谱》(1870)。)然而就在王氏宗族中,族长之外毕竟成立了由经管十人组成的议事机构,宗族的重大事务要先由议事机构讨论,这对族长的权力毕竟是一种限制和削弱。
    三、族产由世袭的地产转化为能生息的资本
    族产,是宗族的共同财产。只要存在能行使宗法权力的宗族组织,总会存在族产,因为族产是宗族得到凝聚和进行宗族活动的必备经济条件;没有族产,宗族就会瓦解。在我国古代以及世界古代多数国家和地区,族产一般均为地产。我国封建社会至近代,宗族的族产土地有族田、祠田、蒸尝田、祭田、宗庙田、粽粑田等多种称呼,广西汉族和少数民族宗族的族产也是这几种称呼。但是到了近代,特别是辛亥革命以后,广西东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族产却从地产转变成能从事开发投资的货币(资本),表现了强烈的商品经济意识,尤其在汉族客家人的宗族族产中表现最为明显。以藤县客家李氏宗族的祠产为例:“溷逻祖祠蒸尝:1.三碑洲田租谷一千二百斤;2.都芳垧田租谷五百斤;3.占集益公司十八分之一约值银五百余元;4.占土益公司十分之一约值银一千六百余元;5.当租约一千七百斤;6.良蒙三界岭松山一所;7.祖祠后背山场一所;8.占平南粮税三元一角五分。”(注:《藤县李氏族谱》(1934)。)这8项被称为“蒸尝”的族产中,有二处是宗族的公共山场;三处是宗族土地,由出租收取租谷作为宗族的公产;二处是将公产转化为资本,与他人合作开设合资公司,收取利润,供宗族公用;还有一处数量最少的是粮税银的一部分。这种祠田、祭田与投资于企业的资本共存的族产存在形式,是到后来才发展起来的。《藤县李氏族谱》修成于1934年,族产转化为资本的情况出现于清末以后,在清代中期前修成的族谱中我们还未发现此种情况。根据该族谱的记载,藤县李氏宗族鉴于春秋二祭无资,于清光绪十五年由族人召集全族90余人,“捐签开田,出息积聚,……由是昭穆明而祀事有资。”(注:《藤县李氏族谱》(1934)。)李氏的族产在清代是以族田开始的,所以族田的田租收入占据了祠产的绝大部分。订立于20世纪30年代的临桂李氏族谱中,亦记载了当时临桂李氏的族产已基本上不是地产,而是以税收方式向族人征收现金。这种以征税方式征收的现金共有六种:财产捐、丁口捐、立主捐、所得捐、特别捐、租赁金。(注:《筹备广西李氏宗祠章程》(民国)。)族产由地产转变为向族人征收货币性质的捐税,而捐税的多少又与每户族人的经济条件、资金多少联系起来(如财产捐、所得捐明显是以各户财产收入多寡为标准征收的),这是商品经济发展后的产物,反映李氏宗族内各户的主要财产已不是土地财产,而是工商业财产,所以宗族的共财只能建立在收财产税的形式之上了。当然就近代广西各民族宗族共财的总况来看,各种形式的祠田、祭田、义田、蒸尝田、族田还是主要的,但在靠近桂林、梧州等经济较发展地区出现了族产转化为资本、按各户经济力量征收的变异现象,反映了商品货币经济对传统封建宗法制度的冲击和影响。
    四、族谱族规由维护封建伦常转化为产生了民主和商品意识
    族谱是关于宗族血脉的谱系记载,是明确族人的宗亲辈份关系、维系宗族成员联系、实行宗族统治的工具。在我国汉族地区,凡是存在宗族的地方均有族谱,有些地方至今还在修族谱。一本族谱中份量最大的是全族的世系和血缘关系图表,对族内任过官宦的名人还常有专门介绍;其次是刊载宗族的祠堂、茔田、族田等的座落方位、形胜地图、祠田序、墓志铭、各种文契等,目的是留于后世作为宗族财产的文字依据;第三是宗族的历史演变和先祖的事迹考略,是对族人进行宗族传统教育的教材;第四部分是宗训、族规以及宗族艺文等,是宗族内进行宗法教育、宗法统治的文字条例,在族谱中占有主要地位。族规包含在族谱之中,但一般意义上的族规是指宗族法规,族谱是指宗族谱牒和历史,两者含义是不同的。
    两千多年来的封建宗族中,族谱族规所宣传和维护的是封建伦常道德,在广西近代汉族的族谱族规中,也是把尊祖宗、孝父母、纳国课、正男女、严尊卑、敦诗书、治匪盗等条文作为宗族教育的主要条规,凡违犯者则予以严惩。(注:这些族规内容除见上引诸族谱外,还见于《修仁三诰蒋氏族谱》,《全县刘氏族谱》,《北流联石罗氏家谱》、《灌阳唐氏族谱》、《贺县朱氏家谱》等。)但是,由于受近代时代潮流的影响,在族谱和族规中有了变异性的新思想因素的出现。其一是从维护以农业为基础的封建意识到产生商品意识。如编定于民国年间的《筹备广西李氏宗祠章程》的族规中明确规定:“凡租赁宗祠宴会者按照左例数目纳捐:(一)花园,日捐银二元,夜捐银四元;(二)戏台,日捐银五元,夜捐银十元”;“各项收入达五百元以上即行存放银行或妥实银号生息;达五千元以上即行购置或建筑不动产;达三万元以上即行经营实业或为营业之借出。”(注:《筹备广西李氏宗祠章程》(民国)。)足见在宗族成员很多弃农就商的条件下,宗族也与社会商品经济领域建立了不可分割的关系,商品意识和保守的农耕意识在族谱族规中已同时并存。其二是某些族谱族规产生于辛亥革命以后,在封建宗法伦理受到冲击时,在族谱族规中也反映了某些资产阶级民主共和的思想,对两千年来传统的宗族封建专制主义的旧礼仪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革,如“昔公宴限于男丁,近十年来妇女亦得参与,自较合理。”“元旦团拜,元旦之晨整肃衣冠,齐集祠中,燃香烛,供清茶,不设祭品,行谒祖礼。”(注:《灵川蒋氏宗谱》(1948))上述临桂李氏等族谱改族长之名为“总经理”,将宗族的行政、司法、监察人员职责分开,互相监督,也透露出一些资产阶级政治制度中三权分立的信息。其三是有的族规中明确规定把从商作为宗族的重要职业,如近代广西很多族规都有“士农工商任尔子孙为,切不可游手好闲全无事业”这样的话。古代“重农轻商”、“重农抑商”的传统风气在近代广西的族谱、族规中也有所改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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