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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近代广西宗法文化的变异性表现及其批判继承(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 钱宗范 参加讨论

五、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事务中占有了较突出的地位
    半个多世纪前,广西着名教育家雷沛鸿先生曾说:“广西文化,由妇女生活所表现出来的有一极大特色,这就是女性主义。”(注:韦善美、马清和主编《雷沛鸿文集》(下),广西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第552页。)妇女在几千年的宗法社会中一向受到政权、族权、神权、夫权的统治和奴役,但在近代的广西社会,很多族谱族规确实反映了妇女在家庭和社会生活中占有了较突出的地位。这在外省是较少看到的,是近代广西宗法文化中的一种变异性表现。这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看:
    第一,妇女既普遍参加农业、手工业、商业以及家庭副业的劳动,又操持家务,养老扶幼,在生产、家庭中占有较突出的地位。这在广西各民族中均有表现,以汉族的客家人而言,素有“健妇持门户,亦胜一丈夫”之说。其实,汉、壮、瑶、苗、侗、仫佬、毛南、回、京等等广西各族妇女,都是很勤劳的。北方各省多平原旱地,农业劳动远不及广西那样艰苦,而广西地形复杂,多高山密林,耕地相对来讲较少,这些自然条件决定了在广西要发展以农业为主的经济,要付出特别艰巨的劳动,只有妇女既从事生儿育女养老扶幼的家内劳动,又从事农、林、副、渔、工商等生产活动,才能使一族一家能生存发展下去。
    第二,在族谱和族规上反映了近代广西妇女有较高的社会地位。1.女子受翁(公公)姑(婆婆)虐待时,在某些经济较发达地区的族谱族规中允许其离婚,如《广西民事习惯报告书》中记载着:“不堪夫及翁姑之凌虐时,女子当此与其受虐而死,不如求出而生,故习惯上有主张离婚者。然在贤淑之女子只自怨自艾,甘受从一而终之义;在柔弱之女子,有母家出头理论,代请离婚之习。桂林属之临桂,女子于请求离婚后,有只能离俗(出家作尼),不可嫁人之习。”离婚是违背“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的封建宗法的“三从”之义的,但到了清代末年如遇翁姑、丈夫虐待女性时,宗族在习惯上出现了让其离婚,“与其受虐而死,不如求出而生”的习俗,而且“离婚者属大多数”,不能不说是对封建宗法传统的一种变异性的否定。(注:《广西民事习惯报告书·婚俗》。)2.强调夫妇之间互敬互重,出现了夫妇平等的观念。如1927年编成的全县(今全州县)《刘氏族谱》记载:“诗云:妻子好合,如鼓琴瑟。此夫妇之伦也,上承祖祧,下衍儿孙,夫不轻其妇,妇不违其夫,情同比目之鱼,义皆雍鸣之雁,夫妇相敬如宾,岂有反目鸳鸯,妇内夫外,夫倡妇随,此宜然也。”(注:《全县刘氏族谱·家规》(1927)。)3.某些族规明确规定禁止溺杀女婴:“古者缇萦上书而救父,卢氏冒刃而卫姑,这等孝女大有异乎男子耳?何言生女无用哉。且人生之道,一男一女,如仅有男无女,己身何出?遂亦绝矣!女可溺乎也屿哉?……吾等各教妻妾,莫作此孽而可哉!”(注:《全县刘氏族谱·家规》(1927)。)尽管族规对“禁溺女”的出发点仍是从人类繁衍后代、宗族传承香火的前提出发的,但其宣传男女同样重要,无女便无男的思想是进步的和科学的。
    第三,寡妇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在广西客家社会中,由于妇女在家庭和社会劳动中起了较多的作用,使男子能安心地外出仕宦、经商或从事其他实业活动,因此她们受到族人尊重,即使寡妇也不例外。在来宾县良江乡的客家人中,“守寡很被人尊重,欺负寡妇婆的事很少发生,兄弟自然在农忙季节帮助寡妇人家。”(注:韦富强:《来宾良家乡客家人情况调查报告》,见徐杰舜、覃乃昌主编:《广西汉族考查》,广西民族学院民族研究所1988年5月编印。)寡妇以外的妇女亦有较高地位,据我们的调查,北流县新圩的客家妇女,在解放前在夫家祭祖宗完毕的次日,可以返回娘家入祭祖宗。
    第四,在少数民族中,婚姻形态受汉族传统的封建宗法伦常思想影响较少。青年男女在恋爱婚姻上较为随便和自由,这些情况在壮、瑶、苗、侗等族的婚姻形态上都有一定的表现。虽然这些婚姻形态最后仍摆脱不了族权父权夫权的控制,但毕竟反映了女性还保留了原始婚俗中的某些性爱选择的自由。
    近代广西女性在家庭、生产和社会上有较高的地位,原因主要有两个:第一,保留了一些原始习俗,受汉族封建宗法伦常影响较少,第二,生存的需要,广西不仅离汉族中心地区较远,而且多山少地,地形复杂,生产活动需要妇女发挥特殊的作用;客家人中男性又常外出经商从政,需要女性在家操持家务。但这些情况绝不意味着妇女的解放和男女平等,能否提广西有“女性主义”值得商榷。从总的来讲女性仍从属于男性,妇女仍成为宗法的族权父权夫权统治下生男育女的工具。据1933年国民党广西省政府编印的《广西各县概况》记载,果德县“女子之地位:农业操作,多有女子参与,惟读书识字者少,仍依赖男子,于社会上未占何种地位。”思乐县“女子之地位,多依赖男子,无何种地位可言。”总之广西妇女在建国前有较高的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除了广西西部北部少数民族山区受汉族封建伦常影响较少的原因外,主要是对她们在男子经常外出后为维护家族香火和从事生产活动的肯定,有利于在宗法上男性血统地位的继承和家族的兴旺,本质上还是宗法性的表现,所以妇女参与政治活动,担任官职和重要的社会政治、经济职务者是极少的,女性从根本上讲,仍是没有得到解放的。
    六、对变异的规律性探讨及在当代社会的批判继承
    综上所述,近代广西的宗法制度及其文化形态与中国古代传统的宗法制度和文化形态相比,产生了变异的特殊形态。对其变异形态的产生发展规律及在当代社会批判继承的途径方法,试作分析如下:
    (一)生产力提高基础上商品经济的发展是使传统的宗法文化产生变异的根本力量。早在一个半世纪前,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一文中就指出:“资产阶级在它已经取得了统治的地方,把一切封建的、宗法的和田园诗般的关系都破坏了。它无情地斩断了把人们束缚于天然首长的形形色色的封建羁绊,它使人和人之间除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注:《共产党宣言》,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3页。)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属于不同氏族血缘宗法组织的人们之间为了商品经营的目的,而处于不断的流动、迁移、交错杂居的状态,从而成为瓦解传统的世代守土守宗的宗法组织的根本力量。商品生产下人们为追求利润、金钱的目的进行扩大生产和销售的努力,也成为冲破封建宗法思想的重要因素。但是,商品生产并非只是资本主义社会才有。古代奴隶社会有奴隶制商品经济,当代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有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在古典希腊和古典罗马,由于奴隶制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已使宗法组织瓦解,这是熟悉世界史的人都知道的。我国近代虽然出现民族资本主义,但商品经济不甚发达,广西尤为如此,所以在宗法制的表现形态族长、族产、族谱、族规中,虽多方面地反映了商品经济的影响,使千年以来以土地为基础、以守土守宗为特征的宗法文化产生了变异,但它仍成为宗法文化的一个部分。由此可见,要使封建宗法得到彻底的改造,除了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和用共产主义思想来取代封建宗法思想外,在生产力提高基础上发展商品经济是十分必要的。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不仅是冲击和瓦解封建宗法的力量,而且可以使传统宗法文化中的积极因素得到批判继承,为发展经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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