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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权主义异同论(5)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社会科学战线》 范达人 参加讨论

在俄国,这类“神化帝王”的宣传,也不逊色。伊凡四世于1547年加冕后正式称为沙皇。他认为自己“不是由人类难以驾驭的意志所决定,而是由上帝恩赐给全俄罗斯的沙皇和大公”。君主可以把自己的意志加在上帝赐给他的奴隶身上。他写道:“沙皇的权力是上帝确立的,不服从沙皇就是滔天大罪”。(潘克拉托娃《苏联通史》第一卷第280页)后来,沃洛茨克的修道院长约瑟夫·萨宁, 也极力鼓吹这种“君权神授”的思想。“君主的意志就是上帝的意志”,成了俄国人的信条和法规。1649年《法典》明文规定,反对沙皇者处死,冒渎沙皇者受重刑。十八世纪初的法律文件,明确规定沙皇的权力是无限的:“沙皇陛下是专制君主,世界上没有一个人的事他不该管”(苏联科学院《世界通史》第五卷下册500页)。沙皇一旦在莫斯科广场出现,那仪式之隆重,礼节之繁锁,无不显示出沙皇“无与伦比”、至高无上的威严。
    “神化皇帝”的思想强烈地影响着农民阶级。既然皇帝的权力和地位是上天授予的,农民就把对上天的虔诚信仰,把这种强烈而深厚的宗教情感倾注到皇帝身上。从而在农民群众心目中,造成了皇帝是人间的上帝的观念。
    再加上,历史上一些君主在客观上曾在一定程度上满足过农民的某些要求。皇帝本人又往往以超阶级面貌欺世惑众,把自己打扮成关心人民疾苦的“有道明君”,这对农民也有很大的欺骗性。
    当然,在肯定封建帝王是地主阶级政治总代表这样一种阶级实质的前提下,历史上的封建皇帝由于种种原因,确有杰出能干与昏庸无才之别,其历史作用也有正负之分,即使同一个封建皇帝的前期后期,这一方面与那一方面都会有不同的情况,对此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
    封建统治阶级神化帝王的宣传和帝王美化自己的伪装,只能说是形成农民拥护“好皇帝”思想的一个重要原因,同时也应该看到,农民之所以接受这种拥护“好皇帝”的思想,并把他作为农民战争的一个口号,这与农民本身的社会经济地位分不开,与农民群众的阶级、历史局限性相联系。农民有两重性,作为劳动者,他有反抗封建压迫的一面,这是主要方面,同时,他作为小生产者、小私有者,与落后的生产方式相联系,又有保守、落后、目光短浅的一面。这样的经济地位决定了他们无法理解自己阶级的一致性,无法了解受压迫的本质原因。从而易被皇帝的“膺天睠命”的神话所征服。这一面构成了接受“拥护好皇帝”思想的内在根据。
    近年来,苏联学者还从心理学的理论和方法角度,分析农民战争中的拥护好沙皇思想的原因,他们认为起义农民之所以向沙皇上书,普加乔夫之所以冒充沙皇彼得三世,原因在于封建时代的俄国农民没有意识到自己是行为的主体,相反误以为沙皇是主体,而自己仅仅是彼岸力量作用的客体。
    当然,我们还应该注意到,在农民战争中,起义农民领袖假託皇室后裔,或打出拥护“好皇帝”的旗号,由于有时往往与最高统治者的争夺皇位的斗争交织在一起,可视为起义农民军首领一种争取群众的斗争的策略。
    那么形成俄国农民战争和中国农民战争中在对待封建帝王问题上根本区别的原因,又是什么呢?
    拥护“好沙皇”只所以成为俄国农民战争中的一个传统口号,还有着与中国不同的具体的历史背景:
    从社会经济根源上看,在俄国农民战争发生的年代里,除了尚有封建世袭领地外,俄国土地所有制的基本形式是封地。这种封地所有制后来也成为世袭的,实际上封地与世袭领地没有多大差别。封建主在其领地和封地中,不但有土地所有权,而且有政治统治权,还可以对依附农民进行审判。封建主在其封地范围内,俨然是一小君主。他们极其残酷地剥削和奴役依附农民,16世纪时,依附农民要用一半时间,为封建主服劳役。根据1649年会议法典,不管农民逃走多久,一旦捕获,就连同家属及财产一律归还原来的领有者。1767年的法令又声称,农民对地主的任何申诉都判为诬告,并要受终身流放的惩罚。女地主达利亚·萨尔蒂科娃用开水烫、火钳夹等酷刑在十年中活活折磨死了一百四十个农奴。这一典型事例,可见农奴主迫害农奴之残忍。当时俄国的社会结构关系是农奴必须“养活”和服从农奴主,农奴主又必须为国家效劳。一般说来,沙皇与农奴不发生直接的联系。农奴处于这样一个社会经济地位中,在他们看来,这些封建主是他们自己的直接敌人,是骑在自己头上的暴君。用马克思的话来说,他们看不清“小暴君”与“中央暴君”之间的联系。更认识不到“沙皇就是统治阶级即大地主阶级的首脑”。因此,他们从直觉的感受出发,只痛恨领主、贵族地主,而对离他们很远的沙皇则抱有幻想。上帝高,皇宫远,领主坏,沙皇好——这就是农民在绝望境地中的心声。这也是由于阶级和历史局限所作出的不正确的判断。
    俄国的村社,源远流长,年深日久,耕地为公共财产,定期重分;房屋及其附属物(园地)是农民私有的,耕地上的产品也归自己。这种公社还具有浓厚的宗法性。直到1881年,马克思在《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草稿——三稿》中还这样写道:“俄国公社……情况非常特殊,在历史上没有先例。在整个欧洲,只有它是一个巨大帝国内农村生活中占统治地位的组织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九卷第451页)据1954年出版的《苏联大百科全书》中“村社”条称:“甚至在农奴制的极盛时期(16~18世纪)也从未能把所有农民都加以农奴化,仍有数以百万计的国家农民并不承认个人依附关系,在他们中间,村社一直以传统形式保存到19世纪,在使用土地方面,村社在俄国则一直存在到20世纪初叶。”(《苏联大百科全书》第二版第30卷第437页)农民在自己公社很狭小的天地里生活、劳动,对他们来说,农村公社就是世界,(俄文中МИР,既有“农村公社”的意思,又有“世界”的意思)。其余整个世界只有在干予他们公社事务时,对他们才是存在的。各个公社相互之间处于隔绝的状态,在全国造成虽然相同,但绝非共同的利益,需要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威来代表并保护他们的利益,这就成为俄国专制制度以及农民接受“拥护‘好沙皇’”思想的自然基础。在中国,西周时期有农村公社,公社的土地所有制是井田制。“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孟子·滕文公上》)公田是村社的公有地,私田是村社农民的份地。份地定期重新分配。这种公社到战国,秦汉时期已经瓦解了。中国从秦朝起形成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不是象俄国那样以农村公社为其自然基础,而是建立在地主制的封建生产方式基础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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