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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欧中世纪贵族妇女修道原因试析(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 李建军 参加讨论

2、妻子
    妻子是受丈夫合法保护的人,因此修道必须经丈夫同意。研究表明,中世纪修道院里 有许多修女是贵族妻子。例如在普瓦图的蒙瓦弗斯(Movafazais)修女院的8个令状中, 记录了从1140至1205年约有42位妇女进入该院,其中至少有15人已婚[6](p.100)。作为 妻子而选择修道,意味着要脱离世俗的婚姻生活,这是否说明这位妻子是积极主动地选 择了宗教生活?肯定有些妻子的确是出于信仰而修道,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她们离家修 道是由于下列原因:
    第一,丈夫遗弃妻子。其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妻子不能生育男性继承人。中世纪西 欧的贵族家族非常注重世袭财产的保持和扩大,所以推行长子继承制,希望由长子继承 全部财产,从而保持家族世袭财产的完整。如果妻子生育的全是女儿,财产将由女儿们 分割,女儿出嫁就会把财产带入其他家族,这种情况是任何贵族家族都绝不愿看到的。 所以为了财产的完整和扩大,丈夫就要弃妻再婚,也有许多不能生育男孩的妻子主动出 局。这些弃妇一般都选择修道院作为归宿。二是丈夫移情别恋。西欧中世纪社会与中国 古代不同,中国古代上层社会曾经盛行一夫多妻,而中世纪西欧的基督教会宣扬一夫一 妻制。贵族丈夫如果另有情人并打算与之结为夫妻,那就只能想办法抛弃妻子,让她进 入修道院便是很好的选择。一般情况下,他不会对外公开自己的企图,而是赞扬妻子贞 洁的理想。虽然教会法规定,如果妻子进入修道院,丈夫不能再行婚娶。但事实并非如 此。例如8世纪,塞勃格罗斯里亚(Theutberga Lotharingia)的罗退尔二世的妻子不能 生子,他又有了新欢,他先与妻子离婚,然后把她囚禁在修女院,这样就排除了与其新 欢沃尔德拉结为夫妻的障碍[9](p.281)。此外,如果妻子不能怀孕或不再有欲望,丈夫 也可能把这些“不想要”的妻子强行送入修道院。
    第二,妻子逃避婚姻。在中世纪的西欧,婚姻经常被作为交易手段,无论男女,其婚 姻通常都要考虑家族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女性的婚姻全是由家族安排,且有领主和 国王参与,当事人反而没有任何权利。因此,为数不少的女性不得不接受“强迫的婚姻 ”。这会给女性带来巨大的心理痛苦,再加上婚后对生育的恐惧,对丈夫外遇的忧心, 对贵族家庭内部斗争的厌烦等等,导致许多贵族妻子戴上了修女面纱。例如,一位名叫 梅哈德(Mayheude)的贵族夫人,经丈夫同意,把位于拉罗歇尔的房子赠予诺特-戴姆(Notre-Dame)修道院,同时她自己接受修道院的生活方式。她宣称这样做是为了灵魂的 拯救,但她同时承认,这样做也是为了摆脱不堪忍受的婚姻[4](p.32)。
    第三,选择养老场所。在中世纪的西欧,很多年老的贵族妻子喜欢把神圣的修道院作 为养老场所。修道院安逸、幽静、舒适的环境对她们很有吸引力;而且在这里她们可以 与家族成员,尤其是自己的姐妹、女儿生活在一起;在修道院,她们可以通过余生的祈 祷,为自己和家人的灵魂得救增添机会;而且死后可以安葬在修道院,通过后人的祈祷 使灵魂永远得救。一般情况下,她们进入自己家族创立和捐建的修道院,或是自己早年 捐助过的修道院。例如11世纪30年代,子爵乔斯林和妻子艾美琳(Emmeline)在鲁昂地区 为本尼狄克修士建立了圣凯瑟林修道院,为修女建立了圣阿曼特修女院,并分别给予丰 厚捐赠。到两人晚年时,便各自进入修道院生活[6](pp.38~39)。
    第四,妻子追随过宗教生活的丈夫。中世纪的修士和教士中许多是已婚男性。基督教 会改革后,实行不婚制,要求教士独身,修道院亦要求修士放弃婚姻。教会和修道院的 规定致使那些放弃了婚姻的教士和修士的妻子也不得不进入修道院修行。她们之中不乏 受到丈夫影响,满怀宗教热情而自愿修行者;但多数情况是,丈夫为了自己的伟大理想 和光辉前程,劝导、要求或强迫妻子修行。海萝丽斯就曾在丈夫阿贝拉尔的要求下两次 进入阿根杜修道院,但是她说这绝非出于对上帝的爱和她本人的意愿,而是阿贝拉尔的 命令使她带上了修女面纱!与做修女相比,她更愿做阿贝拉尔的娼妓和陪睡者。
    3、寡妇
    “寡妇”一词英文为widow,来自拉丁语vidua,意即“被剥夺”[11](p.25)。从词源 即可理解,“寡妇”的意义不是私人的或表示感情的,而是社会性的;成为“寡妇”不 仅意味着失去丈夫,同时也意味着被剥夺了法律代言人、经济手段和社会地位。在中世 纪的西欧,男子失去配偶后仍然能够控制他的经济,维持他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11] (p.26),仍然能够照原样生活。妇女就不同了,当她们面临“被剥夺”的境遇时,通常 只能选择住进修道院。
    首先,是为了摆脱家族亲属和领主对其财产的索求。在中世纪的西欧,寡妇阶段通常 被认为是贵族妇女最有势力的时期,不仅因为这时她开始得到法律自治的机会,而且因 为她可以拥有大量财产。她们拥有的财产主要是晨婚礼金(dos)和嫁妆(dowry)。晨婚礼 金是新婚翌晨丈夫指定由妻子继承的财产。在某种程度上,她保留这份财产就是为了日 后寡居时享用。妻子结婚次数越多,这笔财产的数量也越多[12](p.161)。嫁妆是结婚 时娘家指定给新娘的财产。此外,妻子还可能多寡不等地获得一些遗产。总之,作为继 承人,贵族寡妇会得到大量财产,包括耕地、房屋、储藏室、庄园、磨房等。中世纪很 多教会著作和律法都涉及到寡妇的财产处置问题。如8世纪比德的《英国教会史》中记 载,如妻子改嫁,则所继承的土地应归还丈夫家族。11世纪克努特法俗人之律第73,73 a条规定:寡妇守寡不满一年改嫁,则从前夫所得财产及晨婚礼金被没收,土地及其他 财产均由(前夫)最近的族人继承[13](pp.40~41)。然而,即使寡妇不改嫁,他人对其 财产仍会产生觊觎之心,亲属或领主骗取寡妇财产的事件时有发生,他们最常用的计谋 就是建议寡妇再婚。例如,12世纪时克莱蒙特的封臣埃夫拉尔的妻子成为寡妇之后,埃 夫拉尔的继母就是采取建议她再婚的方式,企图占有她的财产[6](p.99)。但是如果寡 妇捐赠财产进入修道院,便可以摆脱这些觊觎者。如果她们创立一所修道院并自任院长 ,那就不仅可以亲自管理继承来的财产,还能收到大量财产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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