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析产继承,从家庭角度讲,其基本的着眼点和出发点不同于西方,人们不是着眼于家庭的繁荣昌盛和持久永恒,而是受着某些观念的支配。自春秋以来,在华夏民族的心理构成中,“均平”观、“仁爱”观等十分突出,这些观念从不同角度牢固地钳制了继承的方向。孔子曰:“闻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息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35)儒家子弟把这一均平思想在《大学》中提到一个新的高度,强调“财聚则民散,财散则民聚”。均平,主要是均土地。孟子对均平蓝图的描述是:“五亩之宅,树之以桑,……百亩之田,勿夺其时,八口之家可以无饥矣”。(36)在当时条件下,土地是财富的主要体现,所以为国为家,都要均之。儒家的均平思想被后代不断阐释发展,遂成为中华民族处理财产关系的一种普遍心理,家庭在财产的分配上,自然受这种观念的支配。 “仁爱”是中国传统道德规范、伦理纲常的核心,仁就是要“爱人”,“孝悌”又是仁的根本,“孝悌也者,其为人之本欤”。(37)孝是上下代之间纵向血缘关系的道德规范,悌是同代之间横向血缘关系的道德规范,儒家就是将这些规范结合起来安家治世的。墨家进一步把“仁爱”、“孝悌”的道德观与经济关系联系在一起,强调人们应“有道相教,有财相分”,应“兼相爱、交相利”,(38)父兄都不能亏子亏弟而“自利”。(39)墨家这种父子兄弟既要有道德的互爱,又要有实在的互利,要有财相分,有利相交的“爱利一体”观念,正是2000多年来中国家庭处理伦理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基本准绳。 如果再从经济角度来考察中西继承制的不同发展,我们就会发现,在西方,进入16世纪和近代初期,一种新的经济因素对土地的遗传继承起着决定性的影响。这就是商品经济迅速发展,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突飞猛进,人们对财富的追求达到疯狂的程度,无论是经营农牧场的新旧贵族,抑或无爵位的土地所有者,他们都把地产看作发财致富的源泉和保障,因而对土地贪婪的占有心理使他们坚决地推行长子制度。“农民或许说所有东西应该在孩子间平等分配,然而在实践中仍把农场的管理权交给一个孩子,或给其他孩子分租金,或者再买回那该分去的部分。……农场是作为一个完整的经济单位被遗存的”。(40)之所以这样做,是他们意识到,“在儿子们中间平分土地会很快导致家庭地产的细析,直到出现最小的经济单位,这是一种完全的经济自杀”。(41)英国17世纪之所以能在全国范围内出现地产的僵化继承,除以往诸因素外,与这一历史时期的乡村资本主义经济发展有更大的关系。而中国却不是这样,如前所述,在明清资本主义萌芽之际,工商地主,经营地主,包括一切地产所有者们,似乎都丝毫没有意识到或不去考虑析产继承可能导致的经济后果,一如既往地坚决推行诸子析产的继承制度。 三 1890年恩格斯在给康·施米特的信中讲:“在英国立遗嘱的绝对自由,在法国对这种自由的严格限制,在一切细节上都是出于经济的原因。但是二者都反过来对经济起着很大的作用,因为二者都对财产的分配有影响”。(42)继承制对社会经济的制约作用,在中西社会不同的经济发展中得到反映,特别是对近代资本主义经济产生和发展的影响,尤为显著,中西不同的社会制度,导致了以下不同的社会后果。 (一)西方的长子继承制,其首要作用是保证了大地产在农村经济中始终占主导地位,比如英国,诺曼征服之初,大行封建,在全国建立起大土地所有制。其后至革命发生前的600年间,虽然一直存在着土地的流动转手,但大土地却长盛不衰,牢固地保持着优势地位。其优势从下列三方面可以看出。(1)自由持有农和佃农的比例。根据C. H. 托内对16世纪118个庄园农民的分类统计,其中有小块土地的自耕农只占农民的19.5%,而各类租地农和雇农要占80%。(43)这说明使用自己土地的农民人口还是很少的,只占总数的1/5,其土地占有量可想而知。(2)自耕农和农场主的比例。在革命发生前夕,英国的自耕农是16万,农场主是18万,(44)而农场主的土地量至少是自耕农的二倍至数十倍,自耕农本身没有农场主多,其土地量差异自不待言。(3)各类地产占有量的比例。18世纪末期后,英国有了全国范围内确切的各类地产量的具体统计数字。当时,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2470万英亩耕地中,500英亩以上的地产总数有395.4万,占16%,200—500英亩的有882.1万,占35.7%;100—200英亩的有655.6万,占26.5%;100英亩以下的有543万,占21.6%。(45)就是说,占地100英亩(600华亩)以上的地产,占总土地量的近80%。持地100英亩以下的地产所有者总数是142358个,(46)以543万平均,每家37英亩。英国自耕农的人数、平均占地面积,及所占总面积在全国土地量中的比重,均处于无碍大局的从属地位。法、德、俄等国情况也大致如此,史学家对德国17世纪Carlenberg地区的统计是,大户“对土地掌握到3/4”。(47)法俄两国贵族占有绝大多数土地,这更是个常识,以致于农民的土地问题成为当时社会的主要问题。 中国析产继承的最直接后果是,使小土地所有制成为土地占有的普遍形式。中国自封建社会以来,以地主土地所有制与自耕农土地所有制两种形式并存,在这两种形式中,小农土地和地主土地相较,常常处于优势地位。这种优势,一是表现为靠自己小块土地为生的自耕农,始终是农民人口中的稳定多数;二是地主阶级占有的土地总量,在大多数情况下往往不超过总土地量的一半以上;三是在地主土地中,除少数外,大多数其实还是小农经济。此三点,在下列统计数字中可以看出。清后期山东淄川栗家庄的土地占有情况是,全村3000亩土地,占地600亩的1家,50亩以上的3家,其余为50亩以下的77家耕种。(48)若在更大范围内考察,大致还是如此。清末山东42县197个村庄的统计是,总户数28029家,自耕农15845家,占56.53%;自己有点土地的半佃农5716家,占20.39%;地主835家,占2.97%。(49)其中有具体土地占有量记载的131家地主中,占田5000亩以上者6户,1000亩以上者35户,500亩以下者74户,占56.48%,这中间大多数还是占田150—300亩之间的地主,按英亩折算,只合25—50英亩,这在英国,恰好只是一个自耕农的占地标准。而且,以上数字所举的山东地区,其时为清代土地兼并最激烈的省份之一,康熙时就曾晓喻臣下,“朕四次经过山东,于民间生计无不深知,田间小民俱依有身之家为之耕种”。(50)兼并典型的山东,小民经济尚且如此,其他便可想而知。 另外,此外还有一点要说明的是,虽然中国有些大户家庭,拥地数千亩,但因是多代同堂合龛,家中丁口众多,按人口平均,其实还是小农水准。明清两代,受理学影响,中国累代同堂的大家庭很多,众兄弟及多代人虽不分家析产,然仅是形式而已,实则各人都享有土地权。这种合代不分家的大家庭与西方长子继承、诸弟离家、土地不可分割而存在的大地产家庭有着根本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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