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敞田制(open field system)是中世纪英国除西北、西南之外大多数地区曾经采用的一种田制(肯特郡是否存在敞田制,学术界尚有争议),其中不少地区的敞田延续到18、19世纪。①著名农史学家琼·瑟斯克将敞田制归纳为四要素:第一,耕地和草地划分为条田,每个农户占有若干分散的条田;第二,在收获后和休耕期,耕地和草地要敞开用于公共放牧;第三,有公共牧场和荒地,条田占有者享有在那里放牧以及拾柴火、泥炭等物的权利;第四,上述活动由庄园法庭或村民会议统一规定并管理。其中第二点最为重要。②敞田受到一定程度的公共控制,史家通常又称之为“公田”(common field)。前者突出其外貌特征,后者侧重其性质和功能。 敞田制是破解英国传统农业的关键,一直受到西方学界的重视。从一开始,研究重点就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所有权,二是敞田制与农业技术进步的关系。19世纪著名法学家梅因认为,人类社会或先或后地经历了从土地公有向私有转变的过程;敞田制的实质是土地公有,它是日耳曼人农村公社土地所有制的历史延存。③俄裔英国法律史专家保罗·维诺格拉多夫指出,敞田制是部落时代的公有传统在新的农业环境中的表现,理想型的财产权属于整个集体而非个人。④虽然中世纪英国的条田已不像过去的份地那样定期重分,但是,“公有的原则及其平等化倾向依然是规制整个公社的有效力量,并强大到足以使领主和自由持有农屈从于它的习惯影响。”⑤英国农史研究的奠基人厄恩利勋爵认为,敞田制是落后的,不利于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⑥因此,通过圈地将敞田制中的公田变成个人可以自由支配的私田,是农业技术进步和乡村经济发展的必要前提;18世纪特别是1760年乔治三世继位后,英国农业技术的“重大变化”与议会圈地紧密相连。⑦ 19世纪著名法律史专家、英国实证主义史学奠基人梅特兰很快对梅因、维诺格拉多夫的“农村公社起源说”提出了质疑。⑧他认为在英国,稳定的农业与农民对土地的独自占有是相伴而生的,不存在从土地公有向土地私有的转变。虽然日耳曼入侵者以平等的方式分割土地——彼此交错的条田由此产生,但一旦分割完毕,条田就属于个人,村民会议无权进行再分配。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的私有产权,包括可继承、可转让的权利,发展得越来越充分。草地、森林和牧场也并非公有,它们是耕地所有权的附属物,只有拥有耕地的农户才有权使用。在他看来,梅因和维诺格拉多夫混淆了“公有”(communal ownership)和“共有”(co-ownership)概念,所谓“共有”是指村共同体中的个人按份持有土地,并享有份地的产权和利益。⑨20世纪六七十年代,修正派农史学家对梅因-维诺格拉多夫-厄恩利的学术正统提出了挑战。瑟斯克认为敞田制直到12、13世纪才出现,它是在人口增长的压力之下集约使用土地的结果。当时是英国人口增长的高峰期,由于分割继承和开垦荒地,产生了大量碎化的条田;与此同时,由于牧场锐减,条田的持有者为了维持混合农业中的农牧平衡,不得不将收获后或休耕期的条田集中起来,用作公共牧场。⑩M. A. 哈文登、J. L. 琼斯和埃里克·克里奇等人的研究表明,敞田制并非农业技术进步不可逾越的障碍,厄恩利所说的18世纪后期农业的“重大变化”,其实在16、17世纪的敞田上已经发生,包括引进新的饲料作物(如萝卜和豆类)、将两田轮作或三田轮作改为草—田轮作、水灌草地等。(11)经济学家则指出敞田制是农民理性的抉择,而不是受农村公社平等主义传统的影响。唐纳德·N. 麦克洛斯基承认敞田制是低效率的,但它的长期延存可从经济学角度予以解释:农民的耕地以条田的方式相互交错,旨在分担歉收的风险。(12)卡尔·J. 达尔曼认为条田分散是为了保证混合农业有效运行。混合农业要求农民将休耕地和收获之后的耕地敞开变成公共牧场,以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条田分散可以防止农户退出从而对整个制度造成破坏。(13) 20世纪90年代,经济史学家格雷戈里·克拉克、罗伯特·C. 艾伦采用计量分析方法,对英国13、14世纪的庄园档案和19世纪中期的政府统计资料进行比较研究,支持并发展了修正派农史学家的观点。他们的研究表明,在此期间不仅单位土地面积的产量大幅度增长,而且劳动者的人均产出即农业劳动生产率也有很大提高。在他们看来,增长主要发生在16、17世纪,即1750年左右开始的议会圈地之前。艾伦还认为:“近代早期产量上升,还有劳动生产率增长的一半,首先要归功于小规模的、敞田的农场主。”(14)圈地对于英国农业革命的贡献几乎微乎其微,只是导致了农业收入朝着有利于领主的方向进行再分配。(15) 国内学者对英国的敞田制也很重视。马克垚先生曾经重点介绍了西方学者关于重犁与条田形成的几种解释,但在他看来,敞田制是原始农村公社土地所有制的历史遗存。(16)舒建军认为敞田以及相关公共权利的存在具有合理性,18世纪中后期开始的大规模圈地更多是观念诉求,即认为圈地在价值上优于敞田,与具体的农业改良并无多大关系。(17)文礼朋认为在中世纪和近代早期,敞田制是一种有效率的产权制度安排,不仅能够有效利用土地,还可以分散风险。(18)赵文洪指出,敞田制的财产权利具有公共性;(19)敞田制安排,例如分散的条田以及对沼泽、林地和荒地的公共使用等,反映了平等精神,这种精神来自日耳曼和基督教的原始平等传统。(20) 然而问题并未到此结束。首先,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乡村景观史学家利用现代考古技术进行了大规模田野调查,发现敞田制既不是盎格鲁-撒克逊人带来的,也不是12、13世纪才出现,而是撒克逊时代晚期(850年至诺曼征服)分散的个体小农场重组的结果。(21)其次,克里奇、艾伦等人的观点并未被学界普遍接受。马克·奥弗顿认为中世纪与19世纪中期的比较,并不能说明英国农业劳动生产率的大幅度提高发生在16、17世纪,通过对遗产清单和农业部调查报告等资料的研究,他重申敞田制是落后的,18、19世纪议会圈地是英国农业革命必不可少的前提。(22)布鲁斯·M. S. 坎贝尔、汤姆·威廉森、马克·贝利等人对“规范的”敞田制和“不规范的”敞田制的比较研究表明,中世纪和近代早期的农业进步主要发生在“不规范的”敞田制地区,例如东诺福克,而米德兰(the Midlands,即中部地区)严格的公共控制则是农业进步难以克服的障碍。(23) 可见,敞田制的起源、性质和效率等需要再认识。本文在西方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探讨这些问题,并特别注意两点:(1)重视敞田制与中世纪英国经济环境,特别是农业生产环境之间的互动,避免不恰当地诉诸历史或过分强调制度因素的作用;(2)将考察范围扩大到米德兰地区以外,指出敞田制在中世纪英国是普遍存在的,但也有地区多样性,并对中世纪及其以后英国农业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