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英国敞田制的缘起 按照传统观点,敞田是日耳曼人古已有之的耕作制度,英国的敞田制是5世纪入侵不列颠的盎格鲁-撒克逊人带来的。这种观点的主要依据有二:一是1世纪罗马历史学家塔西陀对古日耳曼人土地和耕作制度的记载,二是7世纪西撒克逊王国《伊尼法典》的相关条款。(24)但是,通过仔细推敲这些材料,我们发现它们提供的信息与敞田制并不一致。 塔西陀在《日耳曼志》中说:“可耕地由所有人共同占据,(其大小规模)视耕者人数而定。他们然后按照身份对上述土地进行分配。因为土地丰足,分配起来比较容易。他们年年变换耕地,但仍有土地剩余。由于土地如此肥沃和丰富,他们并不费力去种植果园、另辟草地和灌溉菜园:谷物是他们对土地唯一的索取。”(25)这段话反映了尚处在游牧、半游牧阶段的日耳曼原始农业的状况。日耳曼农业具有拓殖性质:土地先由参与开拓的部落或氏族集体占据,然后再按身份和地位进行分配。由于土地丰富,加上年年变换耕地,他们没有形成定居的农耕民族那样明确的土地所有权观念。按照塔西陀的描述,日耳曼农业简单粗放,作为罗马集约农业象征的果园、菜园和专门生产干草的草地,在他们那里是见不到的。中世纪的敞田则是一种复杂的、精心规划的集约农业制度,通过将农民闲置的耕地转变为公共牧场,实现了中世纪欧洲特有的农业和畜牧业的有机结合。但在《日耳曼志》中看不到农牧有机结合的迹象,也见不到敞田制的主要特征——条田和对麦茬地的公共使用。 《伊尼法典》是盎格鲁-撒克逊人入侵不列颠两个世纪后制定的,更能反映他们早期的土地和耕作制度,与之相关的条款有两条。第40条规定:“一个刻尔(26)的宅地必须在冬夏季节圈围起来。如果未围,邻居的牛通过他自己(留下)的豁口进入,他对该牛没有任何权利,他只可将它赶出去,自己承受损失。”(27)该条款反映的制度很清楚,农户的宅地是私有的,并具有圈围的外观。“宅地”在古英语中为“worthig”,因有表示住宅之意,所以有的译者译为“宅地”(“homestead”)。(28)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不能简单地将“宅地”理解为住宅周围小块的土地。实际上,《伊尼法典》中的“worthig”是指一种农场类型,即圈围的独立农场,其中有的面积很大。(29)德拉·胡克通过赐地文书、地名和《伊尼法典》互证,得出了与福克斯相同的结论。胡克认为圈围农场是罗马和早期盎格鲁-撒克逊时代普遍存在的农场类型,直到盎格鲁-撒克逊时代晚期,才在业已开垦、农业人口密集的地区(如米德兰)被敞田所取代,但在畜牧和多林木地区则保留了下来。(30) 学界的争论主要集中在对《伊尼法典》第42条的解释上。该条款规定:“如果刻尔们有公共草地或其他划分为份的土地要圈围起来,有些人围了他们的那部分,而有些人没有,(如果牛)吃了他们公共的庄稼或牧草,那些对豁口负有责任的人要去向其他那些围了的人付钱,作为对其造成损失的赔偿。”(31)维诺格拉多夫认为此处的份地就是条田;他根据中世纪的经验进一步推论,农户的条田彼此交错;收获之后所有的条田要集中起来,变成公共牧场。(32)但是,H. P. R. 芬伯格认为,从该条款推导不出条田制;相反,农户的份地很可能是成块的,而不是分散的,这样每个人的土地都延伸到大田的边缘,他们各自负责圈围靠近自己的那部分。(33)“公共的”(common)并非公共所有,而是泛指份地农大家的,唯有如此,才能理解为什么因邻居之过蒙受损失的农户要得到赔偿。(34)芬伯格认为,敞田制的出现应晚于7世纪,但早于瑟斯克所说的12、13世纪,因为10世纪的赐地文书已有关于条田的明确记载。(35)芬伯格的观点得到福克斯、胡克等人的支持。(36)963年的一份赐地文书显示,威尔特郡埃文的3海德(hide)土地由“散布在公田四处的单英亩(single acre)”组成,(37)此处的英亩就是条田。按照中世纪的标准,条田是一架犁一天能耕的地,约一英亩。(38)982年国王艾特尔雷德赐予大臣艾尔福加5海德土地,“四周都没有被清晰的界线划开,因为左边和右边都有彼此交错的英亩(acre)。”(39)鉴于7世纪中叶已有赐地文书,此前则无相关记载,因此,芬伯格认为敞田制不会出现太早。(40) 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乡村景观史研究异军突起,主要关注居民点和田制形貌,但对解决敞田制的起源仍大有裨益。敞田有明显的外部特征,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重犁耕过留下的田垄和犁沟。重犁由犁刀、犁铧和泥土翻板组成。犁刀用于切割草皮;犁铧用于深耕松土;翻板是侧斜式的,将松土推向右边,形成田垄,在左边留下犁沟。田垄通常高1英尺左右,有些地方甚至达3英尺。(41)除垄沟外,还有构成“弗隆”(furlong)边界的土堤。所谓“弗隆”是敞田中的小田,由同一走向的一组条田组成。使用重犁会在条田尽头留下多余的土,久而久之形成被称为“头”(head)的土墩,一组条田的“头”连在一起,组成直线“头田”(headland);“弗隆”与“弗隆”之间有类似原因形成的“接缝”(joint)。“头田”和“接缝”高达3英尺,构成了将不同“弗隆”区别开来的界堤。(42)在英国某些地区,如东盎格利亚,可能由于土质疏松而不适合使用重犁,或者由于较早地改变了耕作方式,田垄和犁沟早已不存在,但构成“弗隆”边界的土堤还在。利用现代技术对残存的垄沟和“弗隆”进行考察,不仅可以还原敞田过去的形貌,还可以确定某些敞田最早成型的年代。(43)在人们熟悉的英国中世纪敞田遗址中,蒙哥马利的亨·多姆是11世纪的,这里的田垄被当年的土方工程掩埋从而得以保存了下来;约克郡的本特利·格兰奇是12世纪的,当年的垄沟被压在了废弃的煤渣堆下。(44)在米德兰重点发掘的乡村遗址——北安普敦郡的劳恩兹,考古学家发现了一块完整的领主直领地“弗隆”,地上覆盖着条田,属于9、10世纪。(45)结合以上文献资料,乡村景观史学家关于敞田制直到撒克逊时代晚期才出现的结论似乎是可信的。 在中世纪英国和欧洲北部其他地区,乡村居民点的类型与田制关系密切。独立农庄(farmstead)和散村(hamlet)的土地通常是圈围的,并由农民独自占有。只有在集中居住的核心村庄(nucleated village),农民的土地才是敞开的,并党到一定程度的公共控制。R. H. 希尔顿解释说:“当村民们的持有地由相互交错的耕地组合构成,并拥有对荒地的附属公共权利时,他们的住宅必定聚集在一起。只有通过这种安排,他们才能大致均等地接近像散布在罗盘四个方位的所有持有地。”(46)因此,乡村景观史对居民点的研究可以作为了解敞田制起源的佐证。 按照塔西陀的记载,日耳曼人的居住方式分散,“众所周知,日耳曼人不住城市,他们甚至不喜欢将住宅连接在一起。他们单独地、分散地居住,因为一眼泉水、一块地或一个小树林都能吸引他们。他们不按我们建筑集中、相互毗邻的方式规划村庄,而是每一个住宅周围都留上空地,要么是为了防止火灾,要么是因为缺乏建筑技术。”(47)早期盎格鲁-撒克逊人仍保留这种传统。北安普敦郡是中世纪英国核心村庄和敞田制最发达的地区之一,但晚近的考古发掘表明中世纪初年并非如此。在大多丁顿,考古学家发现了8个小的撒克逊居民点,它们遍布整个堂区,看不出选择好地点居住的倾向,其中只有2个居民点靠近后来的村庄。在布里克斯沃斯,发现了至少9个属于5、6世纪的小居民点,其中只有1个距离现在的村庄较近。克里斯托夫·泰勒指出,布里克斯沃斯的小居民点可能多达30个或40个,保存下来并被发掘的,只是其中很少的一部分。(48) 盎格鲁-撒克逊人进入不列颠初期,仍然保留着日耳曼人游牧、半游牧的传统,时常变换居住地点。直到撒克逊时代中期(650—850)或略早,他们才从游动转为定居。(49)定居的居民点通常以沟渠或篱笆圈围,形成明显的地界。(50)斯塔福德郡的卡斯奥尔默遗址保存了从史前到后圈地时代的乡村景观,考古学家在这里发现了几乎覆盖整个遗址的敞田垄沟,形成年代至少可以追溯到13世纪。但在更下层,发现了多个大约形成于7世纪初年的盎格鲁-撒克逊独立农庄,这些农庄各自圈围,并沿古道呈棋盘状分布。考古学家还在两个圈围农庄的入口处发现了古尸,哈梅罗认为这可能是用来界定祖先财产的。(51)英国西南的庞德贝里是6世纪晚期形成的盎格鲁-撒克逊居民点遗址,整个居民点被一个大的沟渠圈围。在大的圈围内,分布着4个独立农庄,它们各自圈围。其中两个小的圈围内有典型的日耳曼下沉式棚屋(sunken hut),此外,一个农庄环绕着再利用的罗马陵园而建。(52) 对照《伊尼法典》,有理由认为,在敞田时代以前,英国农民的土地是私有的,他们用沟渠或篱笆将自己的土地圈围起来,彼此界限分明。这与敞田中农民的土地彼此交错、不设防护的境况大相径庭。直到9、10世纪,在米德兰和英国东南的部分地区,盎格鲁-撒克逊人才抛弃了以往分散居住的习惯,向核心村庄聚集。戴维·霍尔对北安普敦郡大规模的田野调查表明,早期撒克逊居民点的模式是分散、小规模的,其中大多数很可能是独立农庄。在他调查的152个堂区中,只有14个村庄下面有撒克逊物质遗存,82处撒克逊居民点遗址远离后来的村庄。晚期撒克逊居民点则不同。田野调查仅发现了一处被遗弃的属于10世纪或11世纪的居民点,其他所有同一时期的居民点证据都是在现有村庄或延存至中世纪晚期才被抛弃的村邑地下发现的。因此霍尔认为,居民点模式的转变发生在撒克逊时代晚期,“在撒克逊时代晚期小的居民点被抛弃,《末日审判书》村庄模式已被创建。”他认为敞田制与核心村庄是同时出现的,“另一件事也发生了:条田制被建立起来。”霍尔的后一观点同样基于他的田野调查,因为“新创造的条田——它们显然与撒克逊村庄联系在一起——覆盖在早期撒克逊遗址之上,说明这些条田是后来的。”(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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