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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世纪英国宪政革命的博弈分析(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 程汉大 参加讨论

二、17世纪英国博弈立宪的理论根据和现实基础
    列宁曾经指出:“宪法的实质在于:国家的一切基本法律和关于选举代议机关的选举权及代议机关的权限等等的法律,都表现了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1](p.309)据此可以推断出,宪政本质上是各种社会阶级力量和政治力量对比结构在国家政治体制上的反映。过去,由于受“阶级统治工具论”法律观的影响,人们未能准确领会列宁上述论断的真谛,总是把宪法、宪政看作是一个阶级剥削压迫其他阶级的统治形式和手段。近年来法学界和政治学界的理论研究和史学界的经验研究均已证明,大凡真正意义上的宪政,无一不具有妥协性、平衡性,(注:参见谢维雁:《论宪政的平衡性》,载《四川师范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赵颂平:《宪法的平衡品格》,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1期;殷啸虎:《协商精神与宪政建设》,载《法学论坛》,2002年第1期。)其中包括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权力与责任之间、权利与义务之间、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多数人与少数人之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中央和地方政府内部不同权力机关之间等各个层面上的相互妥协与平衡。尽管不容否认的是,许多国家(指专制国家)的立宪进程通常是以暴力革命为起点的,但暴力革命的实际意义只是排除旧制度的障碍,为启动立宪进程开道铺路。如果暴力革命不能适可而止的话,社会将深陷政治动乱的泥潭而不能自拔,宪政大厦是很难建立起来的。1789年到1875年法国立宪的曲折历程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在这不足百年的时间内,接连发生了5次革命,使一次又一次的立宪努力在持续的政治动荡中相继化为泡影。相反,成熟稳固的宪政都是在承认社会利益多元化的前提下,积极吸纳社会主要阶级力量和政治力量的共同参与,通过各种不同政治利益和要求间的非暴力式的相互斗争、协调、融合,最后达致整合性平衡的结果。所以,常态的立宪过程实际上都是一个博弈过程,而且立宪的最终成功总是与正和博弈联系在一起。因此,将博弈论运用于立宪过程分析刚好是“适得其所”、“用其所长”。
    与法国等其他国家的宪政革命相比,17世纪英国宪政革命的博弈特征表现得尤为明显,这是中世纪后期英国特有的政治制度环境所决定的。博弈论认为,博弈的发生需要一定的博弈情境(game situations),即:各参与主体的利益诉求是相互关联的,既彼此依存,又互相冲突,同时,既定的制度环境具有某种程度的开放性和包容性,能够为参与主体提供必要的行为选择余地,即策略空间(strategy space)。革命前英国特有的混合君主制基本符合这些情境条件。
    英国的混合君主制形成于16世纪都铎王朝时期,它由国王、上院(贵族)、下院(平民)三部分组成,以国王为主导,英国学者称其为“国王在议会中”(King in parliament)。这种混合政体结构最初萌芽于13世纪,其标志是议会的产生。不过,在14-15世纪时期,由于组成议会上院的贵族是国内除国王之外最强大的政治力量,他们有足够的力量与国王分庭抗礼,不时对王权提出挑战,而当时组成议会下院的平民羽翼未丰,还无力自立于政治斗争舞台,所以经常摇摆于国王和贵族的“双峰”之间,但多数情况下站在贵族一边。因此,国王在混合君主制中的优势地位因时常面临贵族与平民联盟的强大威胁而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有时甚至不得不暂时屈从议会两院的控制(如15世纪),致使国内政局长期动荡不宁。经过两个世纪的反复较量,特别是15世纪后期的玫瑰战争之后,许多世家望族人死家灭,贵族势力锐减,丧失了以往与王权抗衡、左右国家政治的能力。与此同时,以新兴资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化了的新贵族为主体的平民阶层势力迅速上升,但受资本主义发展早期阶段的时代局限,他们还没有力量和条件在混合政府结构中充当主角。国内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一度呈现势均力敌的平衡状态。在这种平衡造成的社会缝隙中,王权获得了迅速膨胀的大好时机。从国际环境看,当时正值民族主权国家勃兴之时,欧洲各国纷纷告别了中世纪封建分裂状态,建立起以个人专权为特征的绝对君主专制国家。在国内外形势均有利于权力集中的时代条件下,都铎王权空前强化,呈现出明显的专制主义趋向。然而,与欧洲其他国家不同的地方在于,英国的议会制度历经几百年的持续发展后,到这时已经根深蒂固,都铎王权已无法逾越这个障碍,建立大陆式的绝对君主专制。他们只能因势利导,利用议会,而不能甩开议会。于是,便出现了“国王在议会中”的混合君主制。
    在混合君主制下,国王和议会一方面相互依存,谁也离不开谁,谁也吃不掉谁,另一方面又彼此冲突,谁都渴望在政治运作中发挥主导作用,甚至企图控制对方。但就16世纪的整体情况看,国王在混合政府结构中一直稳固地保持着核心地位,用亨利八世的话说就是,国王是“首脑”,议会两院是“四肢”,“首脑”和“四肢”紧密结合一起,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政治共同体”(a body politic),即国家[2](p.270)。
    以国王为主导的混合君主制是16世纪英国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这意味着它只具有暂时的合理性。当历史的车轮驶入17世纪时,原有支撑它的那些国内外条件已不复存在,混合君主制特别是王权的主导地位出现严重危机。因为到这时,英国的宗教改革已胜利结束,罗马天主教皇的势力被逐出国外,以国王为最高首脑的国教教会确立起在全国的统治地位。1588年歼灭西班牙的“无敌舰队”后,建立民族主权国家的历史任务宣告完成,英国开始跻身于欧洲强国之列。另一方面,工农业资本主义出现长足发展,以手工工场主、商人、乡绅、农场主为主体的平民力量迅速壮大,政治上日益成熟,他们不愿继续在混合政府中屈居王权之下,希望调整议会与国王间的权重关系,即限制王权,扩大议会的权力,建立以下院为主导的君主立宪制度。这说明,以国王为主导的混合君主制与新的社会政治力量对比结构的关系已陷入严重失衡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对国家权力配置结构作出相应的调整,才能保持社会政治的稳定发展。然而,这时统治英国的斯图亚特王朝却不顾时代的要求,反其道而行之,大肆宣扬“君权神授论”和“王权无限论”,试图进一步强化王权,削弱议会的权力,把混合君主制推向大陆式的绝对君主专制轨道。于是,一场宪政革命便不可避免地爆发了。
    革命前英国特有的混合君主制表明,英国宪政革命的背景、任务和方式,与长期实行绝对君主专制的法国宪政革命是不完全相同的。在法国,必须动大手术,首先彻底推翻旧制度,然后另起炉灶,方能建立一套全新的宪政制度。而在英国,无须彻底摧毁旧的机构设施,只要对国家权力的配置结构加以调整,改变国王和议会的权重比例,使之由原来的国王主导型变为议会下院主导型就足以完成宪政革命的历史使命。这就决定了英国宪政革命是一次特殊类型的宪政革命(注:近几十年来,国内不少学者甚至认为17世纪的英国革命不是一次严格意义上的“革命”,如陈乐民指出:“如果不是我们所尊崇的马克思称它为‘革命’,似乎就可以把英国革命‘革’出‘革命’的教门了。”见陈乐民、周弘著:《欧洲文明的进程》,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第211页。),它不但可以通过博弈形式开其端,而且最后能以博弈形式告其终。参与博弈的主体主要是国王和议会下院,上院贵族作为一个被动力量一分为二,分别站在国王或下院一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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