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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倒幕维新运动的领导权看明治维新的不彻底性(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西南民族学院学报(社 张鸿瑞 参加讨论


    明治政府适应地主资产阶级的需要,进行了一系列的资产阶级改革。通过废藩置县;废除封建等级制,取消武士特权;土地改革与地税改革来废除封建制度。在改造封建国家的同时,还积极进行国家建设。以“殖产兴业”、“文明开化”和“富国强兵”三大政策为指导国家建设的总方针。把封建的国家改造为资产阶级国家。
    从1868年用武力推翻德川幕府的封建统治,明治政府推行一系列的资产阶级改革,在日本历史上称为“明治维新”。这是一次以农民为主力、资产阶级同资产阶级化的下级武士结成联盟,并以资产阶级化下级武士为领导的资产阶级革命,建立了以资产阶级化下级武士为代表的地主资产阶级联合专政。由于资产阶级的软弱和尚未形成独立的政治力量,明治维新的领导权掌握在代表地主资产阶级利益的下级武士集团手中。以萨摩、长州等藩武士,如大久保利通、西乡隆盛、木户孝允等独占新政府中相当部门的权力,形成了控制明治新政府的新官僚集团。他们是从旧的封建贵族武士转化而来的,由于阶级的局限,在国家政治、经济、思想等方面仍然存在着大量的封建残余。
    下级武士官僚集团要牢牢掌握着它的政治代表--天皇,必须保留天皇制。1868年4月,颁布了“维新政体书”。这个可算是明治政府的“1868年宪法”,规定天皇有无限权力,在天皇下面设有太政官,太政官下面设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门。表面上是三权分立,实质上大权集中在天皇及其重臣手中。革命初期建立起来的是君主专制制度。在中央机关还安排了大批挂名的亲王、公卿、诸侯。在新政府中供职的旧幕臣达四千九百二十九人。就连参加过武装叛乱的幕府的步兵奉行大鸟圭介和舰队司令海军副总裁榎本武扬这样的人物,投降后虽一度被囚,不久也被释放委以重任。
    在对外关系上,新政府还继承了德川幕府在“开国”以来所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仍然给外国人各种特权。直到1911年修改不平等条约才最后完成。
    由于历史发展的趋势和本身利益的需要,明治政府希望发展资本主义。由于阶级的因素,又使他们有不少的顾虑,改革就不能不有很多限制。
    第一,在对待严重阻碍资本主义发展的封建割据问题上,与封建制有千丝万缕联系的下级武士新官僚集团,并不马上废除藩国,最初只是限制那些与中央当局最高权力相抵触的藩国权力,而未触动大名对土地和人民的封建领有权,大名的经济实力依然保存。1869年“奉还版籍”,却任命旧藩主为世袭藩知事。实际上仍然存在着半独立状态。最后取消大名封建领地及其封建领主统治权力,也是有代价的。
    1817年“废藩置县”,完全取消大名作为封建领主的统治权,废除藩国制度,全国行政区划为三府七十二个县,由中央任命的府、县知事管理。大名离开藩国,迁居东京,从国家领取俸禄。中央政府不但发给他们俸禄,而且还将各藩发行的纸币和所欠的国内、外巨额债务也包下来,替他们偿还。如1872年,由新政府接收下来的各藩纸币共有二千四百九十三万五千一百零九日元。从1873年起,由明治政府负责解决的各藩的债务达三千四百八十六万四千五百八十二日元。(14)明治政府为废除封建割据达到统一,采用的妥协、收买办法,致使“明治政府为了这方面的整理而发行的内外公债,据明治十三年大隈参议的报告,却达到两亿二千六百万元之多”。(15)国家取自农民的大笔资金仍需供封建主挥霍。明显地表现了资产阶级化的下级武士所控制的明治政府对封建主的妥协和退让。
    第二,在废除封建等级制度上。明治政府在“废藩置县”的过程中,逐步改革封建身分制度。1869年废公卿大名称号,改称华族,武士改称士族,全部国民统称平民。形式上废除了武士等级的特权和贱民的称呼,规定“四民平等”。但实际上,华族、士族与平民地位悬殊,贱民更没有真正得到平等地位。甚至到1884年,明治政府又制定了新的华族制度,设公,侯、伯、子、男五等世袭爵位,除了旧公卿、藩主外,维新功臣、新兴财阀也大多取得了爵位,成为华族。
    华族和士族仍由政府供养,改领禄米。如1872年度预算:岁入总额约五千万日元,其中年贡米收入约两千万日元,华族、士族俸禄支出即占一千六百万日元,占岁入的三分之一,占年贡米收入的百分之八十。(16)到1876年,改俸禄为公债。由政府一次发给“金禄公债”,偿付期为五年至十四年,利息为百分之五到七,总额一亿七千四百多万日元,每年支出利息约达一千一百多万日元。接受这项公债的华族和士族共计三十一万三千五百一十七人。明治政府用赎买方式取消封建特权。用公债代替俸禄,而巨额公债却都集中到少数皇族、华族及上层士族手中。他们摇身一变成为富翁或大资本家。日本社会从幕藩体制下的封建等级身分制,转化为带封建性的近代资本主义阶级结构。(17)
    第三,在土地所有制问题上,通过土地改革与地税改革,废除旧封建领主的土地所有权,确认新兴地主的土地所有权,确立了近代土地制度。然而,占有土地的新兴富农,大多数是过去幕府时期的村吏阶层等土豪出身者,或是一直受封建领主保护,而同封建领主经济有密切联系的商业高利贷主,或是转化为新兴地主的幕藩封建领主一类的人。(18)广大农民并未得到解放,虽然也承认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但个体小农经不起天灾人祸,加之地税地租太重,约百分之六十的收成被地主攫取,农民日益贫困,很难保住仅有的一点土地。在1883-1885年间,每年出卖的土地数量竟达全部耕地的百分之三到三点五。自耕农所占比重1883年前后为百分之三十八点七,1888年下降为百分之三十三点四。在地税改革中得利最多的是地主阶级。地税改革后,日本寄生地主经济有显著的发展,佃耕地所占比重,1872年约为百分之二十八点九,1883年约为百分之三十五点五,1892年为百分之四十点一四,1908年上升到百分之四十五点五。寄生地主经济仍属封建经济。(19)加之,根深蒂固的封建关系,尤其是父系家长制的社会关系还占支配地位,使改革后的农业经济,和地主对农民的剥削关系,保留着不少封建的因素,给近代土地制度打上了封建的烙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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