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初的洪武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晚期的一个制度剧变与创新的时期。明初制度的剧变与创新,在某种程度上说,又都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剧变,是基于远法唐宋体制,而变前元体制;创新,是基于前元体制之弊,而超越唐宋体制。其真正的成就是修改自元朝继承过来的、在明初仍在运行的各种制度,使之能适应明初君权高度集中的需要和变化中的社会秩序,形成一种在君权绝对支配之下的,整个官僚机构既有分权,又有制衡,既有有限的自由与活力,又时时刻刻受到多方牵制与约束的运营机制。和明初的许多其他制度一样,明初的密疏言事也同样经历了对前朝的继承,在继承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变革的过程。 一 明初肇始,承元旧制,于中央设中书省、都督府、御史台三大府。按朱元璋之意是:“国家新立,惟三大府总天下之政,中书政之本,都督府掌军旅,御史台纠察百司,朝廷纲纪尽系于此”。(注:《明太祖实录》卷21,吴元年十月壬子。)元代中书省的权势太大,尤其在臣工章奏的上通下达上,“诸大小机务,必由中书,惟枢密院、御史台、徽政、宣政诸院许自言所职,其余不由中书而辄上闻,既上闻而又不由中书径下所司行之者,以违制论。所司亦不禀白而辄受以行之者,从监察御史、廉访司纠之。”(注:《元史》卷120,刑法志一,职制上。)而中书省左右丞相的这一职权,对丞相、对皇权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对丞相,它是左右言路,统揽全局,和皇权抗衡的关键;对皇权,它又是能否全面掌握枢机,能否左右朝政,甚至会影响君德的关键。因此朱元璋认为:“盖冢宰之职,出纳王命。若使出纳非宜,则君德亏矣;出纳合宜,则君德张矣。”(注:朱元璋:《高皇帝御制文集》卷4,《中书左右丞相诰》,嘉靖十四年刻本。)可见,朱元璋在继承元代中书省制时,已对中书省掌书奏之权是十分关心了。 元朝自国初始,中书权重,且中书令由皇太子兼任,协辅皇帝处理国政,“诸大小机务,必由中书,惟枢密院、御史台、徽政、宣政诸院许自言所职,其余不由中书而辄上闻,既上闻而又不由中书径下所司行之者,以违制论。所司亦不禀白而辄受以行之者,从监察御史、廉访司纠之。”(注:《元史》卷120,刑法志一,职制上。)从成宗始,“敕上封事者,命中书省检视再闻奏。”(注:《新元史》卷13,成宗上。)自此,中书省先检视朝臣密奏再闻奏皇帝遂成为定制。而事实上,在此制形成之前的太宗时期,蒙古贵族就有此传统,比如太宗时,“宣德路长官太傅秃花失陷官粮万余石,自恃勋旧,密奏乞免。帝问:中书省知否?对曰:不知。帝取鸣镝,欲射者再,叱之出,使白中书省偿之。仍敕:凡事先白中书,然后奏闻”。(注:《新元史》卷127,耶律楚材。) 中书权重,虽是蒙古贵族政治的传统,但它与自隋唐以来不断加强的君主专制的趋势是不相一致的,因而,在元朝统治的后期,中书省臣在皇帝之先检视朝臣密奏的做法,也曾遭到皇帝委婉地抵制,如英宗时,丞相铁木迭儿、拜住等要求:“比者,诏内外言得失,今上封事者或直进御前,乞令臣等开视乃入奏闻。”被英宗以“言事者直至朕前可也,如细民辄诉讼者则禁之”拒绝。(注:《元史》卷27,英宗纪。)越是到了元朝的末年,中书省的这种做法更是不断地受到朝臣们的质疑。元顺帝至正年间,监察御史李稷就奏请顺帝:“御史封事,须至御前开拆,以防壅蔽之患。”(注:《新元史》卷172,李稷传。)实际上,是要求顺帝夺中书省先阅密奏之权。同时代人参议中书省事陈仁祖对此分析得更为透彻,“裕宗虽领军国重事,至于台谏封章,自是御前开拆。假使东宫先阅,君父或有差失,谏臣有言,太子将使之闻奏乎?不使之闻奏乎?使之闻奏,则伤其父心,不使闻奏,则陷父于恶。殿下将安所处?”(注:《新元史》卷216,陈祖仁传。)裕宗是成宗之父,一直以太子身份领中书省事,还未来得及继位即死去,裕宗是后来成宗追封的。陈祖仁所说的东宫与皇帝间在检视朝臣密奏上的矛盾是存在的,也是不可避免的。事实上,陈祖仁上奏顺帝的这一番议论,也只是要求封章不再申报中书省,而由皇帝一人独自御览,但陈祖仁上奏顺帝时已是元末乱世,他的建议根本没有时机去实施,近百年的传统也不可能使之得到实施。因而,有元一代,中书省先阅密奏之事一直存在,封章的处理问题也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密疏不密的现象在元代是非常突出的。 “奏事不许隔越中书省”是元代的传统,也是元代密疏不密的关键所在。元代的中书省在皇帝之先有阅密奏之权,应该说是从汉到宋的一千多年里的千古变局,这个变局在明初的朱元璋这里又将向何处发展,这是朱元璋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二 朱元璋在建国之初,特别注重对前代兴亡的借鉴,防止自己耳目闭塞,上下蒙蔽。早在至元二十四年,他曾对廷臣说,“治国之道,必先通言路,夫言,犹水也,欲其长流,水塞则众流障遏,言塞则上下壅蔽”。“国家政治得失,生民之休戚系焉,君臣之间,各任其责,不宜有所隐避,若隐蔽不言,相为容默,既非事君之道,于己亦有不利,自今宜各尽乃心,直言毋隐”。(注:夏燮:《明通鉴》前编卷3,前纪三,太祖。)为了更好地通言路,让朝臣民人上章言事,明初之时朝廷做了一些制度性的规定。如洪武元年十二月,朝廷置登闻鼓于午门外,日令御史一人监之,凡民间词讼冤抑,府州县及按察司不为伸理,及有机密重情,许击登闻鼓,由御史引奏。洪武二年九月,朱元璋下令,“灾异尤重,其令有司无大小即飞奏”。(注:谈迁:《国榷》卷3,太祖洪武二年。)进而在洪武三年三月,朝廷“置察言司,受四方章奏”。(注:《国榷》卷4,太祖洪武四年。)尽管这些为了通言路、防蒙蔽的措施最后仍是在中书省的节制之下,但明太祖对前元言路闭塞,造成皇帝耳目不开,上下蒙蔽的政治弊病,是有清楚认识的。
(责任编辑:admin) |